理论教育 股份合作制农村集体的主体违宪性探析

股份合作制农村集体的主体违宪性探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应对城镇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对农村集体的冲击,一些转为城镇社区的村庄,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以股份合作制形式试图保留集体土地和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的本质是把村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即一次性将财产权分割到某个时点上的集体成员,变成股份制,从而改变了村集体资产的公有性质。可以说,采用股份合作制实际上就宣告了原集体所有制的终结。

股份合作制农村集体的主体违宪性探析

为了应对城镇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农村集体的冲击,一些转为城镇社区的村庄,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以股份合作制形式试图保留集体土地集体经济[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国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所有权形式)。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的本质是把村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即一次性将财产权分割到某个时点上的集体成员,变成股份制,从而改变了村集体资产的公有性质。[12]从学理上看,把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村民个人,就是变“公有”的集体资产为村集体成员按股“共有”的财产。作为财产权形式,公有与共有的差别主要是:公有的客体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不能实际分割而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一定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而共有财产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有,其可以分割,也可以按份所有——不仅经过分割而成为个人所有,而且在共有关系存续时,就可以按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潘学方,2006)。可以说,采用股份合作制实际上就宣告了原集体所有制的终结。因为当原农民集体成员以量化到个人股权的股份制来拥有土地所有权时,土地就成了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华生,2014)。

在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下,一部分由农民转来的市民以股份合作制形式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就与现行的宪法相冲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会产生诸多歧义与矛盾[13]。同时,由于原有的城市居民都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这就产生了少数拥有土地所有权与大多数不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两类居民,从而造成社会不公平。由此可见,集体土地所有制这种在乡村封闭条件下勉强存在的土地产权形式即使采用了股份合作制形式,其实都是搬不进城市流动社区里来的(华生,2013)。可以说,在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的前提之下,农村集体土地从农地转为市地后的所有权形式,可行的改革思路必须与城市绝大部分的土地性质保持一致性和协调性,即与现行法规相衔接,农地转市地后一律变为国有,而不是在城市中创设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并存的管理体制出来。这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认识论上不可回避的缺陷,也是需要坚持国家作为土地开发权核心权利主体的理论与实践依据所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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