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展权有限等级制的分配结构

发展权有限等级制的分配结构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理论上说,国家发展权的优先性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社会中必定要求是有限度的,这是由国家自主性的“受约束性”所决定的。第三次革命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和被压迫人民的解放运动,自决权、发展权等第三代人权即在这次运动中产生。可见,以垄断资本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来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致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缓慢,南北贫富差距持续扩大。

发展权有限等级制的分配结构

在理论上说,国家发展权的优先性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社会中必定要求是有限度的,这是由国家自主性的“受约束性”所决定的。正如人类自我自主性必须受到有限性意识约束一样,国家自主性也必须要受到国家以外力量的有效约束,否则会给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例如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所发生的“大跃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国家自主性的约束性,不仅强调行之有效的国家权力,而且更加强调只有当高效的国家权力得到来自社会或其他方面力量的有力制约时,一个国家的政策才不会出现大的偏差,经济社会才有可能持续发展(Zhao and Hall,1994)。基于对改革开放之前近30年发展实践及其经济社会后果的深刻反思,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不断祛除强人政治色彩而不断加强制度规范约束,尤其表现在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日益“科学化”和“民主化”(王绍光,2006)。总体来看,中国共产党本身具有“调适”与“收缩”机制,从而使其整个体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沈大伟,2011)。除此之外,随着中国不断融入全球性的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演进而不断崛起的社会力量,全球化时代下国际体系的制约以及社会主义理念支撑下的公民权利制衡,都构成了对中国的国家自主性的约束性力量。因此,内在支撑中国发展体制的是一种“受约束的国家自主性”(bounded state autonomy)以及有限的国家发展权优先性,使得国家在扩张经济社会权力时,必须要考虑相应的社会后果。

国家发展权优先性的有限性,意味着国家主体与个人主体的发展权利关系的协调机制,定然呈现出一种“有限等级制结构”(bounded-hierarchical structure),即:在涉及发展性资源、发展性利益以及发展性政策等内容的发展权分配过程中,国家主体与个人主体并不是同处在平等地位,国家主体享有发展权利分配的优先性,从而使得发展权的分配结构呈现等级性;但是国家主体的优先性不意味着独占性和绝对性,个人主体在发展结果上不仅有权要求发展权利不能受到减损或侵犯,而且有权要求发展权利获得实质性增进。换言之,国家主体的优先性受到个人权利的限制,因而是有限度的,否则会造成国家政治权力的滥用从而危及政治统治合法性,也在根本上否定了其发展的正当性。

【注释】

[1]“三代人权”(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理论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首先提出的。他认为,由于世界经历了三次大的革命运动,就相应地产生了三代人权: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其革命口号“自由、平等、博爱”为第一代人权奠定了基础;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法两国革命时期,主要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之害。第二代人权主要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产生的。第三次革命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和被压迫人民的解放运动,自决权、发展权等第三代人权即在这次运动中产生。第三代人权涉及人类生存条件面临的各种重大问题,如维护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它们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来加以解决,因而可称为“连带关系”的权利。瓦萨克教授把这三代人权分别叫做“自由权利”、“平等权利”和“社会连带权利”。参见姜素红:《发展权论》,2006年版。

[2]为实现这一目标,《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此方面可享有的一系列职权,并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采取共同的和个别的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谋求各国共同发展。

[3]一方面,以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依然存在,使落后国家无法改变畸形发展的单一经济结构,在资金、技术、工业制成品和消费品诸方面严重依附于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较长期保持着“发展中国家(原料产地)—发达国家(工业中心)”生产格局。另一方面,以垄断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际贸易体系和货币金融体系的继续存在,导致发展中国家始终得不到平等公正的贸易待遇,发达国家控制垄断价格、推行贸易保护;在货币金融体系中,1944年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是一种通过确立美元的垄断地位来实现美国经济霸权的体制,它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现实,以无条件的、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以“加权表决制”的方式来决定国际金融和货币领域内的重大问题。该体系后因美元危机以及制度本身不可解脱的矛盾性而于1973年宣告瓦解以后,美、日、德、法、英五大发达国家的货币居于支配地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仍处于无权地位,许多国家的货币仍同原宗主国货币发生联系,币值受到发达国家币值变化的严重影响,外汇储备损失惨重。而在最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中,其领导权及其组织原则和表决方式都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投票权的分配,发达国家占5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作为整体才占30%,美国一国就占了近20%,几乎可以使任何合乎本国利益的重要国际金融提案获得通过。可见,以垄断资本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来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致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缓慢,南北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参见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20世纪60年代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摆脱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束缚以寻求自身的现代化发展,通过建立“亚非会议”“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等区域性国际组织的途径积极开展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并较为明确地提出了国际新秩序的基本内容:第一,各国主权平等,并享有平等地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第二,每个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行使永久主权,包括对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自由选择权,对跨国公司在本国的经营活动有控制、监督和管理权,直至采取国有化措施;第三,根本改善国际贸易条件,改变长期存在的不平等的国际贸易关系,包括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原料和初级产品规定合理的价格,取消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惠的待遇;第四,改革国际贸易制度,增加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减、免、缓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为发展中国家吸收更多的资金创造条件;第五,改革国际经济结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改善它们获得现代技术和工艺的条件,制止“智力外流”;第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集体自力更生(姜素红:《发展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然而,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迫切而正当的主张遭到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双方在诸多基本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南北双方的对话一度处于无结果状态。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尤其非石油生产国的债务危机不断加深,一半以上的发展中国家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低于其人口出生率,从而出现人均收入负增长。在相互依存的世界经济中,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恶化也导致发达国家的生产过剩,出口下降,人口失业率增高,经济发展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严峻的世界经济形势使南北国家都认识到,只有双方放弃对抗,开展对话与合作,才能解决各自的发展问题,从而最终促进全球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下,南北国家就逐渐发展有关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全球发展问题,展开对话与合作。发展权概念就是在这一国际斗争过程中提出并得以确认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参见朱炎生:《发展权的演变与实现途径——略论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的人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5]“马歇尔计划”官方名称为“欧洲复兴计划”(European Recovery Program),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对被战争破坏的西欧各国进行经济援助、协助重建的计划,对欧洲国家的发展和世界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计划于1948年4月正式启动,并整整持续了4个财政年度之久,在这段时期内,西欧各国通过参加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总共接受了美国包括金融、技术、设备等各种形式的援助合计131.5亿美元,若考虑通货膨胀因素,那么这笔援助相当于2006年的1300多亿美元。需要强调的是,当马歇尔计划开始实施的时候,美苏的战时同盟关系还没有结束,冷战也没有真正开始,但是当时美国政府中的很多人士对苏联行动的怀疑情绪日渐加深。马歇尔计划的倡导者之一乔治·凯南(George Frost Kennan,1904年2月16日—2005年3月17日,美国外交家和历史学家,“遏制政策”创始人)在当时已预言了未来世界的两极格局,对他来说,马歇尔计划正是他的新理论——对苏联的遏制政策的核心内容。

[6]“第四点计划”,也称“技术援助落后地区计划”,因为是1949年1月20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就职演说中提出的美国四大全球战略行动计划中的第四点(前三点计划是:支持联合国、战后欧洲经济复兴计划即“马歇尔计划”和援助自由世界抵御侵略),故名之。该计划对非共产主义的亚、非、拉美不发达地区实行经济技术援助,以达到政治上控制这些地区的目的,是当时实施于西欧的“马歇尔计划”的补充。“第四点计划有着强烈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它并非是‘给每个霍屯督人一夸脱牛奶’的计划,而是‘冷战的技术专家前线’。第四点计划所计划的技术援助同北约这样的军事条约组织一样,仅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已。这枚硬币就是坚信植根于美国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最终会扩展到全世界。虽然肯尼迪政府最终把对第三世界的开发援助确定为长期性国策,但显然杜鲁门政府尤其是艾森豪威尔政府并不是这样期许的。”参见谢华:《对美国第四点计划的历史考察与分析》,载《美国研究》2010年第2期。

[7]1954年,刘易斯在其经典著作《劳动力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y of Labor)中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划分为性质不同的两个经济部门:现代工业部门和传统农业部门,并指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中心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的结构转换。刘易斯认为,传统农业部门劳动力无限供给构成了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的内在特征,由于经济发展依赖于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而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又需要传统农业部门提供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因此,二元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传统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向现代工业部门转移。换言之,伴随着劳动力的转移,发展中国家的二元经济结构终将消除,这就是著名的“刘易斯模型”。但是刘易斯模型只强调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没有足够重视农业在促进工业增长中的作用,也没有注意到农业由于生产率的提高而出现剩余产品应该是农业中的劳动力向工业流动的先决条件。因此,后来的“拉尼斯-费景汉”模型则对刘易斯模型进行了改进和发展。1961年,拉尼斯(Gustav Ranis)和费景汉(John C.H. Fei)发表《经济发展的一种理论》(A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一文,他们仍以刘易斯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部门的二元划分为基础,但从一种动态角度研究农业和工业的均衡增长,并认为因农业生产率提高而出现农业剩余是农业劳动力流入工业部门的先决条件。由此,“拉尼斯-费景汉”模型把二元经济结构的演变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生产率等于零的那部分劳动力的流出,这部分劳动力是多余的;第二个阶段是边际生产率大于零但小于不变制度工资的劳动力的流出;第三个阶段是农业劳动的边际产品的价值大于不变制度工资的劳动流出,因此这部分的农业劳动力已经变成了竞争市场的产品(Ranis and Fei,1961;Fei and Ranis,1964)。刘易斯接受了拉尼斯-费景汉模型的观点,并在后来完整地提出了他的“拐点”理论。1972年,刘易斯发表了题为《对无限劳动力供给的反思》(Reflections on Unlimited Labour)的论文,提出了两个“拐点”理论。刘易斯认为,当二元经济发展由第一阶段转至第二阶段时,劳动力供给将由无限变为短缺,此时由于传统农业部门的压力,现代工业部门中的工资开始上升,第一个转折点,即“刘易斯第一拐点”开始到来。此后随着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业剩余进一步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进一步释放,现代工业部门的迅速发展足以超过人口的增长,该部门的工资最终将会上升。当传统农业部门与现代工业部门的边际产品相等时,也就是说传统农业部门与现代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大体相当时,意味着一个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整个经济——包括劳动力的配置——完全商品化了,此时的经济发展将结束二元经济的劳动力剩余状态,开始转化为新古典学派所说的一元经济状态。此时,第二个转折点,即“刘易斯第二拐点”开始到来。

[8]如努克斯(Nurkse,1953)认为,只有通过工业发展才能打破贫困的怪圈;但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基础设施和辅助型工业的投资来确保均衡的发展。联合国的一项由刘易斯主导的重要报告,则敦促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优先为工业发展汲取资金(United Nations,1951)。而发展经济学先驱之一的罗斯托(Walt W. Rostow,1916—2003)在他那本被广泛引用的著作《经济成长阶段:一个非共产主义宣言》(The Stages of Economic Growth: A Non-Communist Manifesto)中,针对所谓的社会发展六个阶段(传统社会阶段、起飞准备阶段、起飞进入阶段、起飞进入自我持续增长的阶段、成熟阶段、高额大众消费阶段和追求生活质量阶段)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规定,尤其在经济起飞诸阶段,要积累资本来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从而释放经济的活力,推动工业的持续发展(Rostow,1960)。

[9]表现为单一经济的扭曲发展和整个社会系统的功能失调,以及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形成的粗放模式——片面追求数量增长而忽视内涵式发展,致使这些国家原有社会问题未能缓解,新的严重问题又层出不穷,如贫富两极分化教育和社会服务投资很低、自然资源过度掠夺并导致环境永久性的破坏,甚至发生内部战乱,以致危及整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日益拉大。

[10]“依附论”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个富有影响力的较为激进的思想潮流,它是由拉美经济学家在对发展中国家不发达问题的探讨和辩论中形成的一种理论,并继承了阿根廷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Raúl Prebisch,1901—1986)的“中心—外围”结构主义发展理论(Prebisch,1962)的思想。“依附论”把西方发达国家视为“中心国家”,非西方不发达国家视为“边缘国家”,认为不是西方“发现”了不发达国家,而是西方“制造”了不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即是落后国家的“边缘化”过程。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是建立在对边缘国家的殖民统治和经济掠夺基础上的,并造成后者对前者的依赖性和从属性。因此,非西方国家已不可能在同样的初始条件下重复西方国家的现代化道路,而是必须脱离西方控制,实现自主发展(Schmitz,1984;Frank,1966;Dos Santos,1973)。

[11]沃勒斯坦(Wallerstein)的世界体系理论基于全球视野,认为现代世界体系是一个由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基本维度构成的复合体,并都呈现出“中心—半边缘—边缘”的极端不平等层级结构。英、美等发达国家居于体系的“中心”,一些中等发达程度的国家属于体系的“半边缘”,某些东欧国家、大批落后的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处于体系的“边缘”。“中心”拥有生产和交换的双重优势,对“半边缘”和“边缘”进行经济剥削,维持自己的优越地位;“半边缘”既受“中心”的剥削,又反过来剥削更落后的“边缘”,而“边缘”则受到前两者的双重剥削(Wallerstein,1974—2011)。

[12]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概念并尝试给发展权下一个定义的,是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人权国际协会副主席、联大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1970年他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协会开幕式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并明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权相联系,也就是与发展权相联系。至此,发展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13]为探讨发展权的性质和地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展开了研究,并将发展权称为与自由、平等等权利相对称的第三代人权,其实质是赋予发展权以集体共享性和先进性。教科文组织关于发展权的讨论引起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极大关注。1977年,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4(ⅩⅩⅪⅡ)号决议,第一次在联大人权委员会系统内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从此,发展权问题才正式被提上联合国大会的议事日程,列入了联大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事务的讨论范围。联大就此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1977年12月16日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根据发展权的精神扩充和完善了人权概念,决定把有关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充分尊严和社会发展作为人权的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内容。1979年3月2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决议[第4(ⅩⅩⅩⅤ)号和第5(ⅩⅩⅩⅤ)号]形式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并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明确地把发展权的主体包含了国家及其组织成员个人两部分。然而,对该决议,美国投了反对票,6个西方发达国家(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以色列、英国、卢森堡)投了弃权票,表现出了对发展权的认识还存在着政治上的严重分歧。联合国大会为了使发展权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更加全面系统地展开,在1979年11月23日,以第34/36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这是“发展权”概念首次出现在以联合国大会这一最大范围的国际组织的名义通过的决议之中。该决议的颁行,标志着国际社会已对发展权予以了确定和认可。此后,198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关于目前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及其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所造成的障碍的专题研讨会。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这是最早将发展权规定为一项集体人权的区域性国际人权文件。1981年3月11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第37届会议上通过第36(ⅩⅩⅤⅡ)号决议,成立由15名政府专家组成的关于发展权的工作小组,具体研究发展权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在所有国家实现各种人权文件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最有效的途径,尤其应该关注发展中国家在保障人权的享有方面所遇到的障碍。同时,人权委员会还要求政府专家小组就发展权的实施和关于发展权文件草案的具体建议提交一份报告,并从1981年开始起草《发展权利宣言》。

[14]该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并原则性阐释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

[15]对《发展权利宣言》的投票结果是:146个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投了反对票,丹麦、联邦德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日本、瑞典、英国投了弃权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全是发达国家。

[16]根据1993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要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93年设立了一个由亚、非、拉、东欧和西方五个地区共15个国家的专家组成的研究发展权实现问题的专家组,这是继1981年第一个专家组后的第二个政府间专家工作组。1993—1995年,工作组召开了五次会议并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五次报告。在最后一次会议中,由于西方国家篡改发展权概念、刻意突出西方传统人权观念,致使工作组因分歧过大,无法完成人权委员会交付的使命而解散。为此,1996年第52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定再设立一个政府间专家工作组,重点研究实现发展权的国际战略问题。可见,发展权虽在形式上已经成为国际社会认可为一项人权,但发展权理论与实践上的分歧与对立依然十分严重。

[17]汪习根总结了解释发展权含义的四种不同观点:一是主体定义法,即从发展权的权利主体归宿出发来说明发展权的内涵;二是代际定义法,认为发展权是不发达群体对国际社会所主张的保障自身发展的“第三代人权”;三是结构分析法,认为发展权是集体主体所享有的通过消除实现人权的结构障碍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来满足全人类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的权利;四是内涵分析法,认为发展权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个人需要得以满足与发展的权利。参见汪习根:《发展权含义的法哲学分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18]汪习根2002年对几种不同的发展权主体论的观点、依据及其争论作了详尽的综述。

[19]所谓特定团体是指在肤色、宗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点,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压制,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予积极援助的群体。如残疾人、妇女、儿童、土著人,处于弱势的种族、民族等。在人权史上,人权法对集体人权的确认,是基于20世纪初国家社会某些弱势团体成为践踏人权的受害者,从而引起受害集体中人们集体权利意识萌生和发展的产物。国际人权法已经把团体作为人权的重要主体。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公约中均将少数人团体列为人权主体。

[20]在国际一级和国家一级立法中,特定区域尚未成为发展权的主体。在我国,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发展权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汪习根,2002)。当今发展权理论既然承认作为地域性的国家、特定种族和民族是发展权的主体,那么在一国法域内,指涉特定地区与特定群体(如少数民族、土著人)的区域亦可成为发展权的主体。这既可从《发展权利宣言》所指出的发展权利平等的原则中获得根据,也可从国内立法中找到证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更明确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这些立法都是与发展权思想契合相通的。

[21]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内发展政策,创设个人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件和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人民有均等的机会获得基本资源、教育、医疗保健、食品、住房、就业和公平分配收入,消除社会非正义,等等。

[22]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23]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民族自决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得到了确认,在《大西洋宪章》(The Atlantic Charter)中规定“凡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的领土变更,两国不愿其实现”(第二条);“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赖以生存的政府形式的权利;各民族的主权和自治权有横遭剥夺者,两国均设法予以恢复”(第三条)。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第一条第2款)。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支持一切人民和民族的自决原则”。(www.daowen.com)

[24]最早的集体人权起源于种族权、民族权。例如《保护少数民族公约》《废奴公约》是最早期的集体人权法,它们都是以民族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制定的。近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一直遭到来自西方列强的侵略,这些因素导致发展中国家无一例外地强调民族作为一个集体独立和存在的必要性。在非洲,殖民者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持续了400多年,奴隶贸易使得非洲损失的总人口达到2.1亿,发展中国家摆脱殖民者的压迫和奴役,不得不以一种集体人权的形式来获得,这种集体人权的最初形式就是蕴含民族主义精神的民族自决权。

[25]狄骥的社会主义连带主义法学理论继承了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Durkheim E.)的社会连带思想。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指出,人类社会有两种连带关系: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机械连带是建立在相同的价值判断、共同的社会约束、对共同传统的尊重之上的;它就像分子构成结晶体一样,个人被并入一个大的单位;它主要存在于只有简单劳动分工的社会中。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和劳动分工的高度发展、各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相互依赖之上的;它就像有机体一样,个人、群体是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它主要存在于现代文明社会中。

[26]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明确宣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了这些内容。在1997年联合国大会上,七十七国集团甚至提议将《发展权利宣言》纳入“国际人权宪章”,使之具备与《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同等重要的地位。

[27]该时期,“发展”意味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衡量的指标通常采用国民生产总值(GNP)或者国内生产总值(GDP)。为排除人口数量的影响,通常还用人均收入和人均GDP来衡量。这时,推动发展的力量就是“二元经济模型”中的工业部门。

[28]关于佩鲁所提出的整体的、综合的、内生的新发展观,整体的发展是指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必须有一个整体的观点,既要考量作为整体的社会与人的各个方面,又应注意人们相互依存关系中出现的多样性;综合的发展是指各个部门、地区和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应协调一致;内生的发展则是指通过对本国的内部力量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促进发展。

[29]联合国开发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特别注重人类发展指数的演变。人类发展指数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寿命、知识和生活水平。它大大地超越了经济方面,在效率与公平、手段与目的、经济与道德、经济与文化、眼前与长远、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它追求和倡导现代人文精神并以此作为社会发展问题的轴心,把突出社会发展的主体因素和关注人的终极目标作为文化转型和社会发展的恒常价值。

[30]1980年,联合国大会首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概念。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发布《我们共同的未来》,系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使新发展观初具雏形。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21世纪议程》,阐述了有关发展的40个领域的问题和120个实施项目。至此,可持续发展观正式诞生。

[31]它要求一切政策实践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32]展开而言,在发展权系统中,政治发展权是基础和前提,其中尤其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前提条件,但民族自决权本身并非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的充分实现才是发展权的内容之一。如若没有国家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及各国自由决定其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方向的权利,就谈不上制定社会全面发展战略以推动发展权的实施,很难设想一个主权惨遭践踏、内政横遭干涉的国家会有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的发展。经济发展权是发展权的核心,是推动国家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至在获得物质生存资料的前提下,求得更高的生存质量和发展的强大物质保障。而社会、文化发展权利则是经济发展权得以实现的必然延伸和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文化发展权实现与否是最终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权进展状况的标准。离开了人们在发展方面的社会保障和精神生活的丰富完善,经济政治发展就只能是单纯的为发展而发展,是一种从形式到形式的、从手段到手段而最后不能完全达到目的的虚无的做法。生存发展权则是指有生命的自然人,都有生存下去并不断发展自己的肉体组织和精神健康的权利,以及各国和各民族拥有在本生存时空范围内,发展本国和本民族的生存能力并提高生存质量的发展权利。发展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参见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3]2015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会议认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是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要求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空间均衡的理念,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这意味着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已经进入了中国最高决策层的政策议程并有了具体的政策行动。

[34]在经济发展的层面上尤为如此。1990年西方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提出了经济发展四阶段论:在低收入水平,属于“要素驱动”(factors-driven)阶段,增长主要依赖于土地、非熟练劳动力、初级产品;在从低收入向中等收入水平过渡时,开始进入“投资驱动”(investment-driven)阶段,增长主要依赖于资本投资,包括对基础设施的大量投资和吸引外资;在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水平过渡时,开始进入“技术驱动”(technology-driven)阶段,增长主要依赖于技术投入,开始从技术进口经济(technology-importing economy)向技术生产经济(technology-generating economy)转变;在高收入水平,属于“创新驱动”(innovationdriven)阶段,增长主要依赖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包括很高的社会教育水平(特别是基于科学的学习体系)以及迅速向新技术转移的能力。参见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尤其是该书的第十章。

[35]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该宪章第9章则具体规定了各会员国之间进行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的目标和义务,并要求各会员国为达此目的而应采取共同或个别的行动与联合国合作。《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重申了各国间依《联合国宪章》彼此合作的义务。该宣言规定,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任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在科学与技术方面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大会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系列决议,不断重申各国彼此进行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的义务。如《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指出,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分割开,发达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家的增长是紧密地相互关联的,整个国际大家庭的繁荣取决于其组成部分的繁荣。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进一步规定,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36]比如,率先提出发展权的非洲国家对人权主体的理解,侧重强调集体主体的价值和功能,对经济状况的关注迫使政府优先考虑集体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权利。非洲人权宪章在人权主体上显现出了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对民族权的规定,该文件的全称就是《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将民族权作为一项集体人权,以与“公民权”之类的个人权利相对称;二是对发展权的确认,旨在强调对集体主体而非个人权利的特别关注。而对发展权给予重点关注的东南亚地区的人权观,在个人人权与集体发展之间的关系上,往往以个人与社会的平衡为基点,非常强调社会整体的发展权利(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这种人权理论在东盟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明确肯定,该宣言第一章规定“自由、进步和国家稳定是通过平衡个人与社会的权利而得到促进的”。

[37]虽然政府能够在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假设在理论上一直遭受新古典自由主义的质疑和批判,但这种质疑和批判本身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在意识形态层面塑造了自由市场万能的神话;二是忽视了自由市场本身具有政治理论前提,即受宪政制约的有限政府以及由被承认拥有生命、财产、自由权利的人,也就是公民组成的市民社会。可以说,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政治自由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延伸,因此问题就转化成要想实现新古典的完美市场,就要有英美的制度,要想有英美的制度,就要全面接受英美的政治哲学或盎格鲁-撒克逊文化,但文化的转变谈何容易(张严冰,2013)。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古典自由主义对于发展的国家作用的质疑或否定并不能适用于缺乏盎格鲁-撒克逊文化改造的国家的具体实践。

[38]关于中国传统儒家“群己观”以及马克思主义中的集体主义思想。参见陈书纪:《意识形态下集体主义的历史演进》,湖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39]四个现代化即是“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20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的国家战略目标。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逐步提出实现“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和现代化的国防”的设想。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说,“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1959年12月到1960年2月,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说,“建设社会主义,原来要求要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学文化现代化,现在要加上国防现代化。”由此,毛泽东首次较完整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的内容。1960年2月中旬,周恩来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将“科学文化现代化”改称“科学技术现代化”。1964年12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对外公布,在20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周恩来提出了“两步走”的设想:第一步,用15年时间,建立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使中国工业大体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第二步,力争在20世纪末,使中国工业走在世界前列,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40]“三步走战略”实质上是对“四个现代化”的量化目标。1979年12月6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提出了著名的“小康”概念。邓小平把四个现代化量化为,到20世纪末,争取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人均1000美元,实现小康水平。邓小平把这个目标称为“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即“小康之家”。随后邓小平逐步提出了中国经济发展“三步走”的战略构想,并且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得到更加明确的确认和阐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大体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已经基本实现。第二步,到20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然后,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前进。

[41]继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之后,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再次重申: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当前中央领导集体将这个“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注入了“中国梦”的内涵,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42]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宣布:“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互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与巩固中苏两国间的经济与文化联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43]关于这段时期的历史,具有权威性的描述可参见基辛格:《论中国》,尤其第六章。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

[44]中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以后,1979年7月就颁布施行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外国资本进入中国举办合营企业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性管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对外开放经济的持续扩大,而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经济全球化趋势愈加明显,为了达到掌控国内的经济主权与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发展的双重目的,中国政府在1995年出台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而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将外国资本的投资方向纳入到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整体框架里面。虽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此后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而进行适时修订,并逐步放宽了外资的投资空间,但该项管控制度自诞生以来就一直遭受西方发达国家的质疑和反对,并通过各种国际政治经济途径对中国施加压力促使其全面开放国内市场。

[45]关于兰普顿对当前中美关系的忧虑,可参见纪双城等:《美国知华派学者兰普顿:中美关系处于临界点》,载2015年5月13日《环球时报》。

[46]关于社会不平等的原因,无论是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都同意市场造成了不平等,只是前者倾向于强调,为了提供足够的经济激励这种不平等是必须的,而后者则把不平等归咎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从理论上说,当市场成为支配机制并造成了大量的不平等时,国家就应该通过再分配措施去救治市场的弊端。然而,当今中国严重的社会不公平问题正是中国发展经验最令人担忧的一面。根据世界银行的测量,中国是世界上最不均衡的国家之一。以人数计算,全国13.5亿人中有11.6亿是在非正规经济中生活和工作的,而且,总人口有15.9%,亦即2.15亿人处于世界银行采用的日用1.25美元的贫困线以下(Huang,2012)。

[4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4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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