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展观演化及其构成发展权

发展观演化及其构成发展权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抽象层面上说,“发展”就是发展权的客体。迄今为止,发展观的演化大致来说有以下五个渐进、深化的过程:经济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产生直接来源于人类极限意识的重大觉醒。从发展观的历史演化过程来看,随着人类的时空观念和社会历史视野的拓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发展

发展观演化及其构成发展权

发展权的构成(即法学意义上的权利客体)是指发展权利所指的对象,或言之,“它指向的是一类发展利益要素,即基于主体的发展所可以和应该获得的利益,是主体之间形成的自由发展主张及对该主张的承诺与满足关系所指称的利益”(汪习根,2002)。从抽象层面上说,“发展”就是发展权的客体。因此,对于何谓“发展”的理解,就决定了对于发展权利实质内容的理解。然而,“‘发展’是一个经常提起但很少为之下定义的词。它有时指个人发展,有时指社会的发展。它有时意味着经济发展,有时也意味着政治与社会发展。有时它等于现代化与工业化。恰当地说,发展不是一种观念,至少不是一个单一的观念,而是当代一系列价值观……因此,对于发展的性质,并没有普遍的或无可争议的看法。”(L.亨金,1997)。这意味着“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事实上,自20世纪40年代发展理论兴起以来的大半个世纪当中,发展观念就一直处于一种革命性的变化当中。迄今为止,发展观的演化大致来说有以下五个渐进、深化的过程:

(1)经济发展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兴起的发展经济学和现代化理论,非常成功地将原来哲学抽象层面上的“发展”概念塑造成为一个经济学概念,从而使“发展”具有了可操作性的政策内涵。基于强烈的西方中心主义立场,发展经济学和现代化理论试图回答“为什么有的国家富而有的国家穷”以及“富裕国家的财富为什么会增长”之类的问题,其坚持的基本观点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就是经济增长问题,解决发展问题的核心途径在于实现经济增长。“发展=经济增长”的经济发展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实践中产生了深刻影响。[27]在经济发展观下,实现工业化构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发展的中心内容。

(2)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观。经历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许多国家都实现了经济增长,然而,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却并没有改善。发展中国家出现了被称为“无发展的增长”或“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现象。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后,“发展”与“增长”这两个概念被明确地区分开来。“发展不纯粹是一个经济现象。从最终意义上说,发展不仅包括人民生活的物质和经济方面,还包括其他更广泛的方面,应该把发展理解为包括整个经济和社会体制的重组和重整在内的多维过程”(托达罗,1992)。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观,意味着除了经济增长之外,衡量发展还必须包括各项社会指标,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调整社会经济结构、改善收入分配状态、增加就业和消除贫困都应成为发展目标。

(3)以人为中心的综合发展观。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学者出于对工业文明所造成的人的异化的深刻反思以及对人类生存环境进行批判性反省,提出了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综合发展观。法国著名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弗朗索瓦·佩鲁(Francois Perroux,1903—1987)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而作的《新发展观》(A New Concept of Development)是阐释这种发展观念的经典之作。佩鲁试图从经济学与哲学的结合上重新审视社会发展问题,提出以人为中心确立研究视野,从人的活动及其发展的角度考察发展的动力和规律。佩鲁强调发展应该是“整体的”、“综合的”和“内生的”[28],发展应以人的价值、人的需要和人的潜力的发挥为中心,旨在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共同体每位成员的全面发展(弗朗索瓦·佩鲁,1987)。佩鲁所提出的新发展观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它把人的发展作为核心,凸显了原来隐藏在物质文明背后的精神文化价值在发展中的重要性,并对后来国际社会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政策的变革产生重大影响,比如1990年联合国开发署提出了“人类发展观”并从此每年都发表一份不同主题的《人类发展报告》对世界各国的人类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和比较。[29]而后来在理论上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亚马蒂亚·森关于主张以实现和扩展人的实质自由及其能力作为发展目标与手段的发展观(亚马蒂亚·森,2002),也可溯源于此。

(4)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产生直接来源于人类极限意识的重大觉醒。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第一个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在西方世界陶醉于高增长、高消费的“黄金时代”时,清醒地提出了“全球性问题”,并认为“只要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正反馈回路继续产生更多的人和更高的人均资源需求,这个系统就被推向它的极限——耗尽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资源”(丹尼斯·米都斯,1997)。虽然增长极限论忽视了科技进步的作用、人类主观能动性及其对发展界限突破的可能性,但是它极大地激发了人类社会对发展可持续性问题的关注。在国际社会的长期努力推动之下,一种在代际平衡视角下实现“人—自然—社会”协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30]可持续发展观认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同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和危害。它在发展问题上体现了现在与未来、整体与局部、理性与价值的多重统一。(www.daowen.com)

(5)科学发展观。1994年中国政府编制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标志着中国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沿着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以及人口、教育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思路,并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形成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与社会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以及粗放型增长方式所带来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问题。2003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正式系统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思想,其内涵被表述为“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胡锦涛,2007)。科学发展观与其说是一种学术理论,不如说是一项政治指导思想或政策战略思想。[31]可以说,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通过自身的执政实践为发展哲学理论所做出的重大贡献,并将“发展”在内涵上逐渐构建了一个融合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结构。

从发展观的历史演化过程来看,随着人类的时空观念和社会历史视野的拓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发展的多元性和综合性,且已覆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各个方面及其内部诸环节,是全方位的立体型发展。因此,以“发展”为核心内容的发展权,就成了上述各种意义发展权利的有机统一。强调发展权内涵诸方面在宏观上的不可分性,并不妨碍从理论上对其构成内容的具体分解和剖析。基于《发展权利宣言》关于“对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予以同等重视和紧急考虑”的明确主张,中国国际人权法学者汪习根认为发展权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以及由此而分化出的生存发展权五方面的内容[32](汪习根,2002)。在理论上说,虽然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必然延伸,但两者是相对独立的人权形式,而且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权的广泛实现本身就包含了促进生存的内容,因而将生存发展权作为发展权内容构成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利形式的必要性是值得讨论的。此外,若从科学发展观的应有内涵来看,增加发展权的生态内涵也是应有之义。实际上,人们实现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一切权利,都必须以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为自然前提。生态发展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要求,它不仅意味着个体有权要求享有或获得一个清洁的、适宜的生态环境来保障其生存与发展,而且也意味着国家(集体)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防止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以及对生态环境进行优化改造,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由经济粗放型发展方式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构成了当代社会亟待解决的发展问题。在科学发展观的框架之下,中国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政治行动来保障生态文明的实现。[33]因此,主张发展权的权利内容由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生态发展权五个方面构成在理论上应是适宜的(图2.2)。

图2.2 发展权的内涵构成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发展权是一个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方面的综合发展的权利,但应当注意到经济发展权是其他方面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经济的充分发展,要从根本上保障人类提高生活质量的权利就会空洞化。因此,经济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若抽去经济发展这一精髓,发展权就失去了其本身的存在意义(庞森,1997;朱炎生,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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