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主权双重性与国家主体地位

主权双重性与国家主体地位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展权的主体,即发展权的拥有者。从发展权的渊源及其倡导者的初衷来看,国家在发展权的双重主体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而承担这种角色的最佳组织形式毫无疑问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总而言之,尽管发展权的主体具有双重性质,但是国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一是发展权的重要内涵,国家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使得发展权在政策实践中具有了有效的意义和实质性内容。

主权双重性与国家主体地位

发展权的主体,即发展权的拥有者。对于何为发展权主体的问题,国际人权法学界存在着“个人主体论”、“集体主体论”以及“个人与集体双重主体论”三种观点的争论。[18]由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关于发展权的诸项决议都明确表达了发展权的主体包含了国家及其组成成员个人两部分的观点,因此目前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人权法学界都比较一致地秉持发展权主体具有双重性的主张,即认为发展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又是一项集体人权,国家的进步和发展能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反过来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因而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认为是互不相容的(朱炎生,2001)。其中,集体主体是指具有不依附于其他主体、具有外在的独立性和能够依自身意志行动的并以特有的形式表达自身特有的利益主张的社会集合体。它既能凭借固有的传统、习惯、文化和发展程度形成个性特征和共同利益,又能以统一而独立的名义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因而,并非一切独立的政治社会组织,如法人、政党等均可成为人权主体,构成人权主体的集体是在相当大范围集合某一共同历史传统和现实习性的人群的全体而形成的,其形式主要是民族和国家(汪习根,2002),也包括某些特定团体[19]和特定区域[20]等。由于国家发展权在人权实践上是一个具有特定性的概念(表现在它往往是由发展中国家所主张而有赖于发达国家才能实现的一种权利),因此这里讨论发展权的集体主体时主要讨论它的国家主体属性。

从发展权的渊源及其倡导者的初衷来看,国家在发展权的双重主体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首先,在国际层面上,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个人在国际发展权法律规范中一般不能成为发展权利义务关系的承受者,不具备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的资格。因此,一国之人民是以其主权国家的名义向国际社会主张他们的发展权的,如主张享有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要求创设一种新的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获得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发展援助和国际发展政策支持,等等。其次,在国内层面上,个人发展权作为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是指在发展进程中扩展能力或个人自由,提高福祉以及实现其价值的权利,本质上这是一个不断被“赋权”的过程,尤其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用。因此,国家在享有发展权的同时,也承担着实现发展权的责任和义务。[21]再者,从发展的实现条件来看,发展的过程需要一个社会中个体之间的普遍合作,即需要一个具有自主性和权威性的组织来实施特定的集体任务,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发展。而承担这种角色的最佳组织形式毫无疑问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总而言之,尽管发展权的主体具有双重性质,但是国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一是发展权的重要内涵,国家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使得发展权在政策实践中具有了有效的意义和实质性内容。(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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