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试图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以及国家发展权的优先性的角度,来理解当代中国国家主导型发展体制的制度逻辑,从而为后一章探讨土地开发权政府垄断制度的构建逻辑以及土地开发权的分配机制提供理论基础。发展权是“二战”结束以后,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斗争实践中提出的一项人权新概念,在理论上被认为是继以“自由权”为核心的第一代和以“社会权”为核心的第二代之后的第三代人权[1]的核心。与“自由权”和“社会权”相比,发展权的性质有两点显著不同:第一,它是一项社会连带权利;第二,它具有权利主体的双重性,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从初始意义上说,发展权是一项“穷人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及其人民能够自由地选择发展模式,自主地行使参与、促进发展的行为权和享有发展利益的受益权。虽然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迄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发展权的权利主体、权利范畴和实现途径等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的根本分歧就在于主权国家集体能否构成发展权的权利主体。这点在西方自然法哲学体系中是难以得到论证的,但却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和意识形态契合,由此在发展权的双重主体结构中也就自然而然能够推导出国家发展权的优先性,这也是中国国家主导型发展体制得以构建的法哲学基础。
本章围绕着“权利主体—国家主体的地位—国家主体地位的限度”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了发展权国内分配的一般理论分析框架(见图2.1)。
图2.1 发展权国内分配的一般理论分析框架
其理论演绎逻辑是:
第一,在理论前提上承认“存在具有外在独立性和内在自主性的集体性国家主体”,而且不同国家主体的自主性程度因不同的制度与文化环境约束而不同。(www.daowen.com)
第二,中国社会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近代以来国际霸权竞争的历史经验教训以及现代国家建构中的政治控制需求,这三方面因素塑造了当代中国的国家发展权优先性的观念,即国家与个人之间是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关系,这种国家发展权优先性观念在政治实践上的演绎,就是形成了依靠高度国家自主性支撑的现代国家发展体制。
第三,由于受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体系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自主性是有限度的,因而国家发展权的优先性也是有限度的。国家发展权优先性的有限性,意味着国家主体与个人主体的发展权利关系处于一种“有限等级制结构”,即国家主体享有发展权分配的优先性不意味着独占性和绝对性,个人主体在发展结果上有权要求发展权利不能受到减损并获得实质性改善,否则会造成国家政治权力滥用从而危及政权合法性,也会否定发展的正当性。
对此,本章主要论述三部分内容:一是发展权的概论;二是国家发展权优先性在中国国家主导型发展体制中的确立;三是国家发展权优先性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的受制约性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