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绿广告”诉求的内容,包含各种与节能环保有关的信息或符号。这些信息或符号本身没有错,且其传播必须益于环保科普,采取完全抹杀或者视而不见的态度,都不是合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信息或符号与产品事实不符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造成一系列的危害。政府对“漂绿广告”的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系统工程来思考和应对这一问题。
1.广告立法的生态化改革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相兼容
立法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则,总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相对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而言,生态文明强调的是:人类要自觉地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规律;法律必须接受生态规律的约束,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都应当着意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客观要求。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要求将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要求法治系统必须体现生态文明和生态伦理的价值诉求,要对工业文明时期的法律进行生态化改革,最重要的是将生态理念纳入法治系统,建立整体主义法律观,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
2.用生态理性拓展法律价值观
要建立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法治系统,必须拓宽法律价值观,将生态理性纳入法律体系。生态环境是不可分的公共资源,具有多重功能和价值,任何个人对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产生的后果,都涉及影响者和被影响者、人与自然、当代与未来,因此,个人的行为必须受到整体公平与正义的约束。以这种价值观为基础的法治体系,必须超越个人的、眼前的、局部的经济利益,将人类的、长远的、整体的利益纳入法律的范畴。其表现形式是整体主义思维、人与自然和谐共荣理念,以可持续发展、公共利益保护、社会责任为原则的生态法治秩序。中国要完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双重任务,处理好两者关系是全新的挑战,可持续发展观为妥善解决这个难题提供了途径和方法。
3.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构建生态法治体系
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生态法治问题也不单纯是部门法问题,而需要所有法律共同参与并建立新的运行体制和机制。在可持续发展观下建立的法治系统,法律上的“人”应是既会计算经济利益又知道不保护环境等于自杀的“理性人”;法律不再是简单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而是将“人—自然—人”的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的社会规范与自然规范的结合;法律保护的对象也不再仅仅是个人的、单一的经济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利益,而要将个人多种行为所产生的公共性、多元性利益纳入。对工业文明时代的法律进行生态化改造,在保持其本质属性的同时,通过建立新制度和对已有制度按照可持续发展观的解释而为其注入绿色元素,使人的社会生存规则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4.将生态理性纳入法治的载体和形式
生态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文化建设等诸多方面内容。
第一,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制定新的生态环境立法规划,陆续启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第二,对现行法律进行可持续发展评估,通过立法技术将生态理性纳入相关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的民事和经济立法在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方面做出积极回应,如新制定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都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很多法律对可持续发展要求体现和贯彻得不够,甚至与之相悖。因此,有必要开展对现有法律的可持续发展观进行评估,通过修改法律、制定特别法等形式完成生态化改造。
第三,建立政府生态环境质量问责机制,明确政府行政首长以及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建立生态环境综合考核制度,完善对地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系。(www.daowen.com)
第四,完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近年来,中国生态环境司法有了长足进步,但其法律实施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案件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是原则性规定。生态环境司法不同于传统司法,需要从立法上完善生态环境诉讼制度,更需要司法机关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政策,建立生态环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培训等,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涉及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广泛的公众参与是法律实施的必要保证。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证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设立公众参与平台,明确公众参与程序及效力,明确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的义务与责任,大力推进环境民主,同时,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公益性中介服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建设。
5.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法治推进
近年来,我国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相继颁布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和规范。例如,全国人大颁布的《环境保护法》(2014)、《证券法》(2014)、《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公司法》(2018);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2003)、《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07);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6);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8);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发布的《福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社会指引》(2008);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发布《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2005年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8);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09);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2010)等诸多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中有关于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和披露环境信息的原则性规定。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制度设计,在未来出现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时,消费者组织就能以原告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毋需出资聘用律师,也毋需亲自出庭,消费者只需把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与受损证据提交给原告消费者组织,就可坐享胜诉利益,进而实现零成本维权梦想。但是,这次修改着重明确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没有就诸如诉讼的具体程序、判决的效力、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的执行等作具体规定。这有赖于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逐步总结实践经验。
应该说,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力度均有明显改善,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在环境责任领域整体水平不高,企业缺乏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自觉性,法律力量并不能推动企业公布环境信息,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12]
第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文件的权威性。我国应尽快修订《宪法》《环境保护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定期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企业隐瞒或错报环境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使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建立与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机制。
第二,统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与环境绩效的评价标准。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环境业绩评价既缺乏统一标准又缺乏可操作性,为企业采取主动应对策略提供了空间。因此,我国应尽快修订《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完善绿色产品标识制度,建立绿色产品信息可追溯制度等。关于绿色产品的标识制度,可以参照国外有关食品安全的做法,让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时、食品运输和仓储者保存运输绿色产品时,绿色产品分销时,都把绿色产品标识作为重要信息源。这就需要绿色产品相应认证制度和检测制度的配合,制定标签不真实和不可靠的惩罚机制。我国从2002年起开始推进建立可追溯制度,但是收效甚微。关于绿色产品信息的可追溯制度,可以借鉴食品信息可追溯制度推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形成对绿色产品监管起到监管作用的长效机制。鉴于企业面临的环境事故损害风险日益增加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的滞后性特点,财政部应首先制定与颁布企业环境负债会计准则,规范上市公司准确及时披露环境负债,以避免低估或瞒报环境负债导致股票价格虚高和误导信息使用者决策。
第三,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联合监管机制,提高政府监管效率。生态环境部与证监会应共同组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联合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生态环境部与证监会之间的信息通报与联动监管决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制订与颁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数据库与网站建设与管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知识的推广与培训,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奖励与惩罚措施的具体实施。联合审计制度指根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审计的需要,采取生态环境部与证监会联合审计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进行审计鉴证。按照联合监管原则,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联合监管机构负责制订联合审计制度并负责联合审计的实施。生态环境部主要负责上市公司环境技术信息披露的审计管理工作,证监会主要负责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管理工作。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联合监管机构可委托环境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联合审计的具体实施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四,设立环境信息披露年度奖项,为环境信息披露提供“最佳实践”的参照样板。企业往往倾向于模仿与其地理位置相邻的公司,与自己相似的公司,那些通过资源、信息和董事连锁关系而紧密联系的公司,那些具有较高地位和声望的公司,那些公认的更成功的公司,已获得文化—认知性的合法性。为此,建议生态环境部和证监会联合设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年度奖项,建立公众参与评选机制,评选和奖励环境信息披露优秀的上市公司,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最佳实践”的参照群体,推动企业之间的模仿行为,激励上市公司持续改进与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提高公众参与监督上市公司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对那些假冒伪劣的绿色产品实施警告制度,做到有奖有罚。
此外,构建鼓励行业协会和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环境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是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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