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法规生态化改造: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法律法规生态化改造: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斯帕罗把法律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假定法律是适用的,但现实中并非如此。法律法规的生态化改造是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广告学者和部分法学专家对现行广告立法缺陷的分析已经持续很多年,甚至可以说,自从《广告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对其不足或者不完备性就一直讨论不断,但几乎不涉及生态化改造。有包括《广告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的生态化改造,“漂绿广告”的监管才有根本的制度保障。

法律法规生态化改造: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良法应该反映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并且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而变迁。良法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方面。前者体现为法的人文性、价值性、合目的性,后者体现为立法、执法、守法和护法各环节中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7]。在全球范围内日趋严重的环境恶化和资源短缺背景下,环境问题成为检验传统法律制度功能与运作实效的标尺以及法律变革的“催化剂”。[8]任何法律法规如果不把生态环保理念蕴含其间,都很难称得上是“良法”;离开“良法”,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终究难以实现。环境资源法学者孙佑海充分肯定了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所取得的成绩,从四个方面指出必须正视的问题[9]

一是立法上,立法科学性比较差。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表现在:(1)有的立法过于空洞,被戏称为“豆腐法”;(2)存在立法空白,有的重要领域无法可依;(3)法律修订工作迟缓;(4)配套法的制定跟不上法律实施的需要。

二是执法上,执法不严的问题更为突出,表现在:(1)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2)执法能力不足;(3)权力寻租严重,执法效果不佳。

三是司法上,生态环境司法的公信力不足。生态环境案件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突出。(www.daowen.com)

四是守法上,社会尚未形成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的氛围,一些排污单位以消极的态度对待环境保护,片面追求GDP增长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

哈佛大学教授斯帕罗在《监管的艺术》一书中指出:“监管实践的性质和质量取决于监管人员选择实施的法律和实施的时机,他们关注的焦点和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技巧以及他们所选择的旨在促使监管对象服从其执法行为的手段。”[10]很显然,斯帕罗教授认为,好的监管效果与法律、时机、技巧和手段直接相关,只要一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监管的质量或效果就很难得以保障。斯帕罗把法律放在最优先的位置,假定法律是适用的,但现实中并非如此。法律的不完备性是常态,法律对千姿百态、变化不断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法律法规的生态化改造是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要课题。具体到广告监管领域,监管理念的落后必然体现在立法理念中。我国广告学者和部分法学专家对现行广告立法缺陷的分析已经持续很多年,甚至可以说,自从《广告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对其不足或者不完备性就一直讨论不断,但几乎不涉及生态化改造。有包括《广告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的生态化改造,“漂绿广告”的监管才有根本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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