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诉讼的价值导向:探究与思考

司法诉讼的价值导向:探究与思考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但法院在立案后驳回了被告以“无证据显示存在被Greenlist商标误导而购买清洁剂威特斯的消费者”为由提出的不起诉动议。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并未对被告涉嫌漂绿营销的广告发布禁令。商标权利人在涉及生态商标的诉讼中,为了维护自身生态标志的品牌价值,通常诉请法院颁布禁令以在最短时间内有效阻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要求予以赔偿。

司法诉讼的价值导向:探究与思考

发达国家,消费者针对漂绿行为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且通常是购买特定产品或某类产品的消费者提起集团诉讼来补偿经济损失,也有消费者个人起诉虚假广告发布者并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这类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某种产品或者某类产品的绿色环保声明系虚假广告,就会依据各州和联邦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惯例或者不当得利等传统财产法理论,判令漂绿者补偿消费者的损失。2009年3月消费者韦恩·柯诉家居清洁剂威特斯的制造商强生公司一案中,被告利用其标示于威特斯标签上的Greenlist商标向消费者声称其是可以促进环保原料使用的分级系统,故威特斯清洁剂的成分是纯天然且安全环保的。但事实上,该清洁剂的成分中含有化合物乙二醇醚,这是一种非天然的对环境动物有害的毒性化学物质。原告依据美国加州有关法律,认为威特斯的制造者在其产品标签上使用的Greenlist商标近似于第三方认证机构所授权的环保认证标志,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其清洁产品的“环保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理解,其行为违法。虽然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但法院在立案后驳回了被告以“无证据显示存在被Greenlist商标误导而购买清洁剂威特斯的消费者”为由提出的不起诉动议。法院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清洁剂的成分是否真正环保,如果不是,Greenlist标签可能用于漂绿。但是,在市场环境下,消费者个体的力量还是太弱小,其在与强大的生产者的对抗中明显处于弱势。消费者的诉求是消除漂绿营销,弥补个人因为漂绿营销而蒙受的损失。这类损失通常仅针对被告就单一产品或服务的虚假绿色广告或环保声明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社会普适效应并不理想,且法院也并非都能做出对消费者最为有利的赔偿判决。比如,在诉本田汽车(美国)公司案中,法院虽认为被告做出的有关新思域混合动力车燃油效率的环保声明是虚假和令人误解的。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并未对被告涉嫌漂绿营销的广告发布禁令。其后的盖塔诺、帕端诺诉本田(美国公司)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漂绿声明的核心内容是虚假广告,要求被告不得规避就其声明对误导消费者应承担的潜在责任。该案尚未最终判决,如果法院能够针对本田汽车涉嫌虚假陈述燃油效率的漂绿营销发布禁令,将能更有效地制止漂绿营销。

另外,在绿色消费者群体日益庞大的市场中,真正拥有绿色商标或环保标志、生态标志的绿色企业也会遭遇假冒伪劣的侵权。商标权利人在涉及生态商标的诉讼中,为了维护自身生态标志的品牌价值,通常诉请法院颁布禁令以在最短时间内有效阻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要求予以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商标权利人通过诉讼过程向社会公众陈述其产品或服务具有真正环保或生态的特征,法院的最终判决则是对其环保声明的最佳证明,进一步彰显其生态标志的品牌价值。同时,这类诉讼能够通过确立环保标准或者驱逐漂绿行为来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使其获益。(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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