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广告监管:以自律为主的三层架构

日本广告监管:以自律为主的三层架构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是广告大国,也是广告强国。和许多欧美国家的一样,日本的广告监管采取“以企业和行业自律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政策。日本广告监管的三层构造分别如下。虽然日本没有类似中国的《广告法》,但广告监管已渗入各种法律法规之中,有学者将日本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比作“毛细血管”。

日本广告监管:以自律为主的三层架构

日本广告大国,也是广告强国。日本电通多年雄踞世界第一大广告公司的位置,此外,日本还有博报堂、旭通、大广等世界知名的广告公司。和许多欧美国家的一样,日本的广告监管采取“以企业和行业自律为主,相关法律法规为辅”的政策。

日本广告监管的三层构造分别如下。第一层是广告的基准、自律规则。一般包括:(1)广告主自身的自律规则;(2)企业之间、行业内的自律规则和约定;(3)媒体的基准、伦理纲领等;(4)广告行业共同的伦理纲领。第二层是公正规约与商业惯例。从广义上讲,它属于广告行业自律范畴,但一般认为,其介于法律和行业自律的中间位置,《景品表示法》的具体化。第三层是广告关联法律法规。日本广告的法律监管最早由民事规制开始,真正的广告法律规则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主要法律有《景品表示法》《独占禁止法》《公正竞争规约》《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另外,《刑法》《轻犯罪法》的一般规则,特殊法的《药事法》《医疗法》《食品卫生法》《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消费者基本法》等也可用于约束广告。虽然日本没有类似中国的《广告法》,但广告监管已渗入各种法律法规之中,有学者将日本广告法律法规体系比作“毛细血管”。

日本的广告自律有三种类型:广告主、广告公司的自律;报社、杂志社、电波媒体等的自律;广告审查机构的自律。主要自律组织有:(1)日本广告主协会(Jap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ers,JAA)及《JAA纲领》;(2)日本广告业协会(Japan Advertisting Agencies Association,JAAA)和《广告伦理纲领》《广告创作规则》;(3)日本报业协会及《报纸广告伦理纲领》《报纸广告揭载基准》;(4)日本杂志广告协会及《杂志广告伦理纲领》《杂志广告揭载基准》;(5)日本民间放送联盟及《放送基准》;(6)网络广告推进协议会;(7)全日本广告联盟及《广告纲领》;(8)日本产业广告协会;(9)全日本CM放送联盟(All Japan Commerical Message)及《CM伦理纲领》;(10)日本广告审查机构;等等。

日本广告审查机构(Japan Advertising Review Organization,JARO)是成立于1974年的民间自律机构,由内阁省(公正交易委员会)及经济产业省认可的社团法人,由广告主、媒体、广告公司、广告制作公司等广告关联企业以会员制构成。常设部门四个:(1)审查处理部门,接受消费者、企业、媒体、广告公司等的咨询,进行审查和处理;(2)运营部门,包括总务、财务公共关系、关西部会;(3)咨询部门;(4)事务局。

JARO对广告、表示的审查基准有:(1)广告和表示必须公正、真实;(2)广告和表示不能给受众造成不利;(3)广告和表示必须考虑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影响;(4)广告和表示必须保持品位,尊重风俗习惯;(5)广告和表示必须遵守关联法规和社会秩序。早在1908—1911年,日本政府分别制定的《治安条例》和《广告物品管理法》中就规定废除夸大和虚假广告,监督管理有损环境美观和有伤风化的户外广告,排除破坏公共秩序安定的广告物品等。(www.daowen.com)

制定于1934年,并于1975年修订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从防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广告作了禁止性规定:一是在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内容、制作方法、用途或数量做出令人误解的表示;二是在广告中对商品原产地作虚假表示;三是在广告中做出使人错认为该商品是在制造或加工地以外的地方制造或加工的表示;四是陈述虚假事实,损害有竞争关系的他人信用。根据该法规定,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以三年以下劳役或20万元以下的罚金。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于1962年的《不当奖品及不当标示防止法》规定,奖品是“作为招揽顾客的手段,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抽奖的还是其他方法,企业在销售商品或业务交易中,附加提供给对方的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物品、金钱及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该法还将在广告、商品的容器及包装上等用来诱导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标示视为“不当标示”,主要包括:(1)“在有关商品、服务质量、计划及其他内容上,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明显优于实物或竞争对手,以此招揽顾客、阻碍公平竞争”的质量误导标示;(2)“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上,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明显优于实物或竞争对手,以此招揽顾客、阻碍公平竞争”的价格误导标示;(3)其他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并发出限制或禁止令的不当标示。比如,使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商品的原产国表示、无法进行交易或无销售意图的物品,却通过广告不正当招揽顾客的标示等。

日本还有一些特定行业的专项法律涉及对特定内容广告的管理,比如《药事法》规定,禁止医药品、医药部门外有关产品、化妆品、医疗用品的虚假、夸大广告,禁止医师做证明的广告,限制表现治疗某些特定疾病的广告,禁止没有许可证的医药品广告。

日本厚生省根据《药事法》制定《医药品广告标准》。《医疗法》对医疗行业、医院、诊所及助产房的广告进行限制。《住宅建筑行业交易法》禁止住宅建筑行业的夸大、虚假广告。《职业安定法》限制招工广告。《分期付款销售法》规范分期付款广告的表现业务。《访谈销售法》规范通信销售广告的表现业务。《滞销商品及其不正当宣传防止法》中规定滞销商品的推销中隐瞒事实真相诱人购买的,除取缔外,付款30 000日元。《进出口保险法》规定对日本企业到国外投放广告的效果予以“海外广告保险”,保护在国际竞争中的本国企业利益。此外,日本有关知识产权法方面的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创意法》《实用性新发明法》,这些法律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物;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禁止擅自使用他人已有的创意构思和实用性新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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