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广告监管制度:法律构成多层次、全方位保护消费者

欧盟广告监管制度:法律构成多层次、全方位保护消费者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是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有关广告监管立法在内的欧盟市场立法一直是欧盟内部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广告监管的主要特点有:法律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立法出发点在广告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有由单纯指向广告,向全方位保护消费者的发展趋势。该法令适用于所有的行业、产品或服务,在欧盟广告监管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位置。目前欧盟各成员国广告监管的尺度和力度仍有较大差异。

欧盟广告监管制度:法律构成多层次、全方位保护消费者

欧盟是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有关广告监管立法在内的欧盟市场立法一直是欧盟内部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975年,欧共体以《罗马条约》第一百条为法律依据,提出欧共体第一个关于内部市场广告监管指令的草案——《欧洲共同体关于误导广告和不公平广告的指令》。但由于该法令对误导广告和不公平广告的界定在广告业界受到质疑,更由于该法令所附的“备忘录”文件对广告和广告业的评价不能获得广告界的认同,导致有关方面陷入长期的争执与僵持之中。经过双方反复磋商和谈判,先后经过1978年、1979年和1984年三次重大修改的《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协调成员国关于误导广告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指令》终于在1984年9月10日获得通过。在该法令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对“误导广告”进行界定:“是以包含广告表现在内的,以任何方式出现的,欺骗或有可能欺骗作为对象的观众、听众的人,或者欺骗接触到的观众、听众的广告;‘误导广告’也可指那些由于其内在的欺骗本质可能影响观众、听众的经济行为,或据此为理由,伤害和有可能伤害竞争者的广告。”除了这一法令,欧盟有关广告监管的其他主要法律文件还有《无国界电视指令》(1989)、《欧洲经济共同体修改关于〈误导广告〉指令以增加比较广告内容的指令》(1997)、《欧共体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1997)。

欧盟广告监管的主要特点有:(1)法律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从法律构成上讲,既有欧盟法,又有成员国国内法;既有制定法,又有判例法;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既有包括“指令”等形式的法律,又包括具有辅助性的、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行动计划”“行为准则”等,共同构成有机整体。(2)立法出发点在广告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有由单纯指向广告,向全方位保护消费者的发展趋势。(3)1997年关于误导广告的《指令》具有一般的普遍适用性。该法令适用于所有的行业、产品或服务,在欧盟广告监管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位置。(4)目前欧盟各成员国广告监管的尺度和力度仍有较大差异。

欧盟主要国家的广告监管立法,大致情况如下:

1.英国

英国适用于广告监管的法律主要有《误导广告监督法规》(1988)、《误导广告监管修正法规》(2000)、《广播电视法》(1990,1996)、《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法规》(2000)、《贸易描述法》(1968)、《消费者保护法》(1987)、《数据保护法》(1998)、《消费者信用法》(1974)。(www.daowen.com)

英国法定的广告监管机构主要有:(1)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主要负责非广播电视媒体的《误导广告监管法规》的执行;(2)独立电视委员会,是商业图文电视服务的法定管理者,负责《误导广告监管法规》的执行;(3)广播管理局,是国家广播服务、地方广播服务、卫星广播服务、有线广播服务、依据《广播广告和赞助特许标准》持照经营的附属广播服务和受限广播服务的法定管理者,负责监督这些媒体执行《误导广告监管法规》的情况;(4)金融服务管理局,是监督和管理金融公司和金融市场广告的管理机构;(5)当地政府的贸易标准部门。

2.德国

德国适用于广告监管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1909)、《医疗广告法》(1978)、《药品法》(1994)、《折扣法》(1934)、《附赠法令》(1932)、《价格表示法令》(1985)、《食品和日用品法》(1974)、《食品标签法令》(1974)、《商标法》(1995)、《数据保护法》(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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