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监测显示,目前社会公信力下降导致的信任危机,以政府、专家及媒体最为严重[9]。不相信政府,不相信专家,更不相信媒体,已构成当前社会上亟待翻越的“信任墙”。其危害是,不仅动摇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还致使人们的社会安全感丧失。人们不信任政府,原因有很多,就广告监管而言,是不作为,瞎作为,不有效作为,假把式,说多做少。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从上述几个层面对“漂绿广告”危害进行了分析。实际上,这些层面的主体遭受的危害之间有密切联系。尽管各主体受到的危害不尽相同,程度不一,但至少声誉受损上有相同之处。原因在于,这些主体构成难以分割的声誉共同体。声誉共同体是由于共同事件导致各自声誉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的群体组合[10]。当企业遭受“漂绿门”,该企业,与事件相关者(如广告代理公司、广告刊播媒体、工商管理部门),声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声誉受损成本的大小,决定了声誉主体纠错的积极性:当声誉受损成本小于既定收益时,声誉受损者会继续原有行为,不纠错;当声誉受损成本大于既定收益时,声誉受损者愿意纠错,以挽回声誉。同样事件,对不同声誉主体来说,造成的声誉受损成本不一样。当“漂绿广告”被引爆并走进公众视线时,共同体成员的声誉受损成本同时产生,但各成员主体的声誉受损成本不一致,其纠错积极性也不同。如果广告主声誉受损成本很高,会立即纠错,此时声誉机制的效果显著;广告媒体声誉受损成本很低,其纠错的积极性很低;当全部成员主体声誉受损普遍比较严重时,不仅会自觉纠错还会采取集体行动。遗憾的是,多年的广告监管实践证明:不同声誉主体的受损情况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广告主的声誉受损最直接,最沉重,也来得最快,广告代理公司常常隐匿身后,其声誉受损范围只是局限在广告业界,仅仅作为业界动态的谈资。在政府部门面临的监管任务和监管压力中,广告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且其监管不力,社会早已习焉不察,见怪不怪。基于此,政府部门纠错的积极性通常不高。
影响声誉主体纠错积极性的成本因素:一是重复博弈次数。重复博弈的次数越多,声誉主体维持好名声的需求就越大。二是信息传递效率。信息高效率的传递会迅速唤起社会舆论和消费者对“漂绿广告”的关注,增加了声誉主体的受损成本。三是受害人惩罚对方的积极性。积极性低,做坏事者就不会认为自己有错,其受损成本为零。四是法律环境的完善。法律环境取决于立法和执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法律环境的完善提高了受害人惩罚对方的积极性。五是市场竞争程度。按照声誉理论,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越注意维持自己的声誉。此外,声誉主体知名度越高,积累的声誉价值越高,其维护声誉的动力就越强。(www.daowen.com)
所以,在讨论危害时,既要拆开分析又要整合分析,从而更全面更深刻地把握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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