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国民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以后,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发展计划,并适时地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增长结构、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日本的具体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下调法人税
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日本政府每隔二至三年就下调一次法人税税率。在196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实施后,中小企业法人的税率进一步下调。该法明确规定,从1966年开始注册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法人适用减轻税率。适用减轻税率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也随着经济发展而适时上调,以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增强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
日本政府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提高免征额、基础扣除额、配偶者扣除额、抚养扣除额和工资所得扣除额。1961年,日本建立的配偶者扣除制度,有效减轻了工薪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统计表明,应税额在50万日元以下的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在1960年为86.5%,1968年为40.6%;个人所得税所缴纳税额占收入的比重,在1960年为26.6%,1968年为4.4%。[16]
(三)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企业计提各种准备金,从1955年到1960年,企业以计提价格变动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退休工资准备金为主;在1965年到1975年,企业以计提异常危险准备金、开拓海外市场准备金和中小企业坏账准备金为主。允许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可以计提新增海外投资额15%~100%的准备金,计提比例按行业确定,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企业购置重要机械设备的3年期间按50%的标准进行税收优惠,合理化机械设备等按照初年度50%的加速折旧优惠,并提高企业研发投资的扣除额度。[17](www.daowen.com)
(四)其他的相关政策
财税政策对促进日本经济增长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除此之外,日本政府制定的其他相关政策也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包括:
(1)破除垄断。为了防止垄断集团过度地控制市场,导致市场竞争不活跃,日本颁布了《关于禁止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
(2)增加公共福利。日本政府从1960年推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初,基本完成了涵盖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年金制度、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等全国范围内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
(3)重视反腐。政府腐败会导致巨额财政资金的流失,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针对腐败问题,日本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并推出了财产公示制度,结合媒体舆论报道,有效治理了贪污腐败问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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