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比较分析
虽然不同国家受自然、历史条件及文化传统差异影响,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会出现收入分配差距很大的状况,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但是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差距过大的现象,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损害经济持续增长,关于这一点已基本成为全球性共识。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推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通过该计划的实施,既保持了经济持续增长,又控制并缩小了收入分配差距,这方面的重要经验是值得我国充分吸收和借鉴的。
而拉美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没有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跌入“中等收入陷阱”,导致经济衰退、政治混乱和社会动荡。因此,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过程中,都非常重视收入分配调整,把其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政策作用的重点。我国现阶段在实施收入分配改革,实现居民收入倍增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吸取其教训。
第一,库茨涅茨曲线(倒U形曲线)反映了西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状况变化的一般规律。即在工业化初期,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不断加剧;随着工业化的完成,不平等程度逐渐缓解。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转折不是自然而然地到来的,而是随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和政府主动的政策干预而逐步妥协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既是库茨涅茨曲线一般规律的体现,也是工人阶级斗争和政府主动政策干预的结果。[8]
第二,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也涉及市场规则本身的完善问题,如打击商业贿赂、鼓励机会均等、消除垄断因素等;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政策领域的进步,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实行义务教育,反对就业歧视,消除人口流动的制度障碍等。
在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其拥有的反垄断制度促进了市场公平、技术进步,防止了收入差距的扩大;其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通过促进就业,在降低贫困发生率、减少社会排斥以及防范收入差距扩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覆盖全民的公共教育,保障了公民受教育权利,是促进起点公平的基本手段,也是重要的再分配手段;规范收入来源和数量,有利于限制和打击各种非法收入。[9]
第三,在工业化的中期,即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要特别重视初次分配问题。与雇主相比,雇员一般来说是弱者。要鼓励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打击“黑包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避免工薪收入占GDP份额下降。
需要强调的是,最低工资和集体协商制度也有其负面作用。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推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可能带来资本、技术替代劳动力的效应,损害低端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导致更大的不平等。集体协商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规则,否则可能引起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第四,再分配制度的实行,不仅需要公正的社会观念,而且需要比较完善的居民收入登记制度。在推行消费性增值税的同时,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尽快推行遗产税、赠与税和奢侈品消费税,逐步完善社会捐赠的免税、抵扣制度,并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在维护起点公平、均衡社会财富、防止财富过度集中而加剧贫富差距方面具有明显调节作用。对奢侈品消费征税的主要作用是限制奢侈性、炫耀性消费,防范高收入阶层的奢侈消费给中下层民众带来冲击。对投资兴办企业减免税费有利于扩大经济规模和就业,从而缓解初次分配差距。
第五,从长远来看,最低生活标准的建立、义务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居民获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起点公平,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上的代内、代际差距,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稳定。(www.daowen.com)
各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过程和保障水平有较大差异,但都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再分配方式。公共援助在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重要的位置,是政府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援助或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是缩小地区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10]
第六,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收入调节制度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福利制度有很强的刚性作用,一旦建立就很难削减,否则容易引起严重的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激化。近期法国的退休制度改革就引起了持续性的大罢工。因此必须适度,且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注重制度的统一性、缴费的公平性。
较高水平的福利保障并不必然会损害经济增长,“福利国家”的全球竞争力普遍较强。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0—2011年全球竞争力报告》,瑞典、芬兰和丹麦这些号称是“从摇篮到坟墓的最慷慨福利模式而闻名于世”的国家,其世界竞争力排名都位列前10名之中。
第七,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应当鼓励人们通过自己勤奋的工作来取得合理的报酬。在所有主要工业化国家中,工资性收入都是居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能否激励人们勤劳致富是政府再分配政策成功与否的试金石。[11]
判断一个国家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不能仅仅看其基尼系数的大小,或者居民有没有财产性收入,更重要的是看这个国家崇尚的社会价值理念,是激励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努力工作、勤劳致富,还是引导公众投机取巧、好逸恶劳。[12]
(二)我国“收入倍增”课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结构失衡以及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一直比较突出。一方面,劳动者报酬在GDP中所占比例偏低,居民收入分配过分向政府和企业倾斜,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增长速度要快于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的基尼系数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属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国家。
长此以往,将会减少城乡居民的有效需求,既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削弱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为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分配问题,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党的十八大提出“收入倍增计划”,十九大报告之后再次提出。党中央、国务院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到2020年之前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战略目标。这是中共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该目标成为与中国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并进一步指出从现在(2017)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并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除了国内的决策部门和专家集思广益、建言献策之外,需要有效借鉴国外的经验并吸取其教训。
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对收入分配的困境和难题,我国可根据实情借鉴日本制定和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路径及经验,实施中国式的“收入倍增计划”,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努力实现居民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提高全体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