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科技创新政策:高新企业补助优惠详解

科技创新政策:高新企业补助优惠详解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科技创新政策:高新企业补助优惠详解

1.“对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省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已有上述各类平台并按规定考核评估优秀的,每次给予与新认定的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由各平台管理部门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2.“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3.“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提高省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

5.“明确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6.“改进省级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仍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7.“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可以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项目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8.“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土地建设的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按原渠道备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招标采购环节的核准备案手续。”

9.“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10.“优化进口科教用品采购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实施资格备案管理。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1.“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16〕50号)

13.“鼓励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与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联合申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

14.“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二是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四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五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www.daowen.com)

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16.“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18〕58号)

17.“各高新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科研人才落户。在兰州市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其他市州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18.“鼓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激励方案报送省工信委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19.“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20.“建立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落实与发明人约定的专利转化、实施的奖励和报酬。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对新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名单的各类园区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前3年按80%、60%、40%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21.“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22.“向省内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用于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创新活力。”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16〕50号)

23.“支持初创期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年应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从扶持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创业等方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24.“积极拓展对外开放新格局。全面落实好货物、劳务和服务出口退(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推动我省企业的产品、项目、技术、服务“全链条”出口,促进我省外贸经济稳定发展。强化税收对科技企业研发创新的促进作用。重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对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究专用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政策。落实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推动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25.“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活动。重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对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的税收新政。全面落实好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税收政策推动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政策。积极落实好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税收措施的通知》(甘国税发〔20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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