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58号)
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7〕43号)
4.“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税〔2017〕34号)
5.“对符合规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快网上办税服务平台建设,推行“全省通办”,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号)
6.“实施税收优惠减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税收优惠目录》的墙体材料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6〕98号)
8.“对中国境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7〕798号)
9.“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www.daowen.com)
10.“企业可以采取按“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1.“对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12.“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全面代替营业税。”
13.“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项目和涉企服务收费。”
14.“继续对小微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养老医疗机构、绿色农产品运输等实施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取消注册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消防安全培训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服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全面停止征收地方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15.“继续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收费制度。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70号)
16.“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面落实好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幼儿园(托儿所)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学生提供勤工俭学服务、国家助学贷款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辅助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院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甘肃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税收措施的通知》(甘国税发〔2018〕71号)
17.“政府引导、专业经营、市场运作、分步实施”为工作原则,以促进专利运用为出发点,以支撑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健全专利公共服务体系,引领创新创业模式变革。完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体系,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专利保险服务模式,省政府行政部门设立专利保险专项补贴资金,重点支持省级以上(含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试点示范企业、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相关培育企业,近三年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单位,以及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细则及实施方案。建立专利保险工作评价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探索专利保险新险种,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专利保险产品,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的宣讲与培训,对企业专利维权进行指导,提升全社会专利保险意识。”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甘肃省关于开展专利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甘知发〔2017〕13号)
18.“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用于支持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企业、试点示范企业、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及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开展专利保险。险种包括专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连续三年进行保险费限额补贴,第一年补贴80%,第二年补贴60%,第三年补贴40%,三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引导企业按市场化模式融资。”
——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甘肃保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专利保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知发〔20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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