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严谨意义上的审计,是指《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因此,审计是一种带有国家强制力色彩的行政管理行为。
1)工程审计
工程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算、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工程审计是以工程建设项目为标的进行的。工程审计又包括两个大的类型:一个是工程造价审计,一个是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其中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单项或者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这个工作一般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但是对于一个建设项目,总的支出的组成是复杂和多样化的,其中体现建设项目实体支出的工程造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其他很多的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工程管理费用、相关财务费用、生产设备和器具采购费等,因此就需要从整个项目支出的角度,进行一个全盘的财务决算审计,来审计确定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这个工作一般由注册会计师完成。从承包人的角度,在一般项目建设中,我们一般接触和理解的都是工程审计,但是如果涉及PPP项目、EPC项目等承包人既作为承包人,又作为投资人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后期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本章主要阐述工程审计相关实务,财务决算审计不属本章探讨范围。
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实务中,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项目特点、项目管理方式的不同,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又分为两个类型:一个是国家审计,一个是社会审计。
2)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是特指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利的部门,国家和地方的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财务、管理、质量、效益等进行审计,具有国家强制力和行政管理的功能。一般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资金,财政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项目,都最终要经过国家审计。在实务中,国家审计根据审计监督部门的不同,又分为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局审计。其中,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文件的相关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财政支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一般侧重于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比如项目招标前财政部门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全过程跟踪控制。审计是审计局依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一般侧重于事后审计和最终的结果审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局也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提前介入进行项目建设过程跟踪审计,但是,这种情况下审计局的跟踪审计一般不会对项目建设的过程和程序发表意见和看法,只会参与过程,收集资料,作为项目竣工后审计的依据。因此在有些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既存在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也存在财政部门委派的过程跟踪审计,还存在审计局委派的过程跟踪审计,三者的定位和角色是截然不同的。其中业主聘请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主要服务于业主,从专业的角度对过程建设投资、支出进行专业审计和提供咨询服务;财政部门的跟踪审计,是确保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建设流程等合法合规,参与对过程中与造价相关的签证、收方、核价等进行审核、确认;审计部门的跟踪审计,主要是全程熟悉了解建设过程,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依据,为最终项目快速有效的审计做好准备、奠定基础。
由于财政部和审计局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自身人员编制有限,依靠自身人员没有办法覆盖和管理庞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此,相关部门就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审核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代表其进行和开展相关的审计工作。第三方咨询机构是基于授权和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其专业成果经过委托的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后,就具有了相应的强制性和管理性。也正是基于该实际情况,虽然国家审计工作是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最终承包人具体面对和专业交往的大部分仍旧是第三方的专业咨询机构。
3)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是指非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经济活动的审核、监督和确认,一般非国有投资建设的项目,采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的建设过程管控和最终工程造价的确定等相应的审计,都称为社会审计。从某种程度上,审计是带有国家强制力和管理职能,是一种单向的行为;社会审计从本质上是市场化经济条件下,项目建设双方当事人的双向行为,因此称其为社会审核更为妥当,因为审核体现的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具体诉求和行为的审核确认。但是由于实务中,行业人员对审核和审计没有过多的进行区分,都常常冠名称呼为审计,成为行业习惯和行业术语,因此,本书中对审核和审计的概念也就不具体进行区分,统一以审计的概念称之。
社会审计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包人或者业主单位内部自设的审计机构或者部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发包人在该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专业力量,工程项目的过程管控和工程造价审计,都由该内设审计机构和部门实施。这种情况对发包人自身人员能力和数量要求比较高,一般是在一些小项目,或者业主不以项目建设开发为主业,只是临时性修建生产用项目,比如厂房、宿舍等情况下采用。另一种是发包人或者业主单位有相应的审计机构或者部门,但是人员配备非常精简,把具体的工程造价管控和工程造价审计的工作交由第三方的专业咨询机构完成,发包人只负责总体管控、沟通协调以及最终成果的控制,第三方的专业咨询机构依据自身的专业技能公平公正的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在发包人以项目建设开发为主的情况下,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体量比较大的情况下,比如某汽车厂商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建设的项目等,一般都采用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审计的形式。但是采取这种形式,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前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包括咨询服务机构的选择、结算审核是一审定案还是二审定案,或者是第三方咨询机构审计完成后,发包人还需要进行审计才能最终定案或者是发包人可以抽查再进行审计定案,还有咨询审计费用的承担,第三方审计结果的采纳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需要进行具体的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和纠纷。
4)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区别
作为两种不同的审计类型,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有以下不同之处:
第一,两者的强制力不同。国家审计是代表国家意志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的管理职能,相对来讲,具有很强的强制力。国家审计作出的审计结果,相关方必须接受。社会审计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在双方有明确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社会审计的结果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方当事可以对审计结果提出质疑,或者申请司法程序进行确定。
第二,两者的审核对象不同。国家审计直接面对的审核对象是业主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国家审计的结果最终会影响承包人的利益,而且承包人对项目结算的情况更为熟悉和了解,因此,虽然国家审计审核对象是业主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但是往往需要承包人参与具体的造价核对和审计过程,进行配合。社会审计直接面对的对象就是施工合同的相应承包人。
第三,两者的审核依据不同。国家审计依据的一方面是相应的建设施工合同和过程建设文件,但是更重要的是国家审计要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部门管理规定、相关建设程序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制度等的规定。例如,虽然施工合同中约定参考某地定额文件结算,但是该地行政主管部门如财评中心,单独制订了适用于当地建设项目的《××市投资评审中心关于评审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市投资评审中心××年度材料价格手册编制与使用说明》,对定额的具体套取和适用情况,对材料价格的具体标准和特殊的确定方式进行了约定,这种情况下,国家审计会优先考虑该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其次才是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且当施工合同的约定违背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时,国家审计也会提出相应的质疑。社会审计依据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具体约定,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提出参考标准,这个参考标准也需要施工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作为具体的审计结果依据。
第四,两者的工作方式不同。国家审计对具体的问题,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直接提出审计结果,并对审计过程中暴露出的相关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参建单位的问题,形成书面建议,提出改进意见,甚至在特殊项目中,可以根据审计结果,提请相关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行政责任和司法责任。社会审计是提供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双方的约定结合专业知识提供公平公正的独立第三方专业结果,因此,对于问题的解决,第三方机构更多的是建议,最终需要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是否采纳,第三方机构再依据双方的沟通形成最终的审计结果。(www.daowen.com)
第五,两者的依据来源不同。国家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据《审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相关参建部门,提供结算文件之外的其他相应资料。比如,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财务资料,分包结算资料,资金往来资料,实际材料采购往来资料等,当承包人不提供时,国家审计可以提请相关其他部门,进行协助调取和提供相关资料。社会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只能要求承包人提供与结算相关的文件,不能强制双方提供与结算无关的其他文件,更不能协调和要求相关部门,强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正是两者审计方式的不同,导致承包人在具体项目中的结算办理方式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具体到造价专业的角度,两者的要求和所需要做的准备是共性的。因此本章主要从共性的专业角度阐述结算办理的实务技巧,一些特殊之处就不在本章进行阐述,需要读者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处理和实施。
造价笔记598
因地制宜地调整工作方式是注重细节的表现
今天上午,参加了某个国家审计项目的争议解决会议。因为这个项目审核过程比较长,施工过程本身也比较复杂,图纸多次变化和调整,中间的停工和相关事项也非常多,所以导致最终结算审计时,各方争议的问题比较多,争议金额也非常大。
正是基于此种特殊情况,审计局本着积极推动,实事求是有效解决问题的角度,组织了参建各方和审核的咨询公司,一起召开了争议解决会议,审计局局长亲自参加和主持会议。
会前,审核的咨询公司先发放了纸质版本的争议问题,审计局局长看了资料后,先提出了几个问题:
第一个是争议问题阐述得过于简单,只有一个争议的事实,对各方具体的意见没有详细系统的文字阐述。
第二个是争议问题的罗列过于烦琐,有些金额很小的问题,应该属于技术层面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没有先经过充分的专业论证、确认、交流,就全部提交争议会解决,这不是有效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方式。
确实,审计局局长的一番话,充分暴露出了我们工作的不足或者工作方式存在问题。
在平日的工作中,我们习惯用表格简洁地梳理争议问题,解决争议的时候,用电脑投屏显示,结合图纸和资料口头表述。而该项目审计局会议室没有投影设备,审计局的领导也习惯看纸质资料,于是,表格加口述演示的表达方式,就让与会各方领导很难快速理解和掌握问题以及了解各方观点。
在其他社会审计项目中,我们也习惯对争议项事无巨细地罗列,等待甲方确认。但是,对于国家审计项目,召开一次争议会议,要组织各参建单位和相关部门,还有相关主管领导等一起参加,实属不易,如果在会上讨论的是一些细小的问题,就非常浪费时间和人力物力。如果我们提前多进行专业交流印证,再把问题归类,提炼共性问题在会上集中处理,这样可能效果会好很多。
工作中,我们都会强调注意细节,其实不是细节本身,而是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当时的环境场景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方式,去关注和实施相应的适合的有效的工作动作。这样才是真正注重细节,有效地推动工作。
2020年6月19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