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漂绿广告:立法规制和引导方面

漂绿广告:立法规制和引导方面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首先通过相关立法对涉及“绿色”的相关概念进行立法解释,确立“漂绿营销”的判断标准,划定法律规制的范围,增强市场监管者和消费者的辨识能力。美国广告法则明确规定绿色广告的内容和法律责任。因此,美国企业在做出环保声明或者以“绿色广告”宣传其产品或服务时通常非常谨慎,一旦被认定为漂绿营销,不仅会被执法部门课以重罚,也会失信于公众和消费者。

漂绿广告:立法规制和引导方面

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首先通过相关立法对涉及“绿色”的相关概念进行立法解释,确立“漂绿营销”的判断标准,划定法律规制的范围,增强市场监管者和消费者的辨识能力。199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率先发布《环保营销指南》,其旨在明确该委员会对市场上出现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环保声明或者“绿色”营销声明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该指南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结构(总则和分则)、审查程序、环保营销声明的界定与依据、一般原则、具体环保营销声明、环保评估等八部分内容。其以消费者对环保声明的理解为基础,对所涉及的环保营销声明的术语与行为表现进行界定和解释,但并非从纯技术角度对相关术语进行科学定义,也未规定科学的环境绩效标准和检测程序,其目的主要是帮助消费者准确辨识广告宣传中的环保声明,以避免陷入认知混淆和被骗。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环保营销指南》规定,企业对其产品、包装与服务所进行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都必须属实,如果涉及环保声明,则需提供充分可信的科学依据,如权威的测试结果、分析数据或研究报告,以证实其所披露的信息;企业的环保声明还须阐明其具体内容,到底涉及产品本身,还是涉及产品包装,或者两者兼有,又或者仅涉及产品或包装的成分。如果环保声明含混不清或者夸大其词,都涉嫌存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漂绿营销。由于指南所涉及内容会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和科技发展而不断更新,指南还赋予有环保声明需求的企业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变更或者修改指南内容的权利,只要申请者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指南规定的具体内容已发生变更,联邦贸易委员会便会对其进行修订。

2011年10月,该指南的最新修订草案进一步规定,环保声明必须有充分的、真实的证据加以证实,不能夸大其环保特征或效果,具有比较性的环保声明必须注明其比较结果所赖以产生的依据,且应附具体例证加以说明。此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生态标志及环保认证标志的授权部门应当事先准确界定其标志所标示的环保声明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内容。当企业为其产品申请该标志时,应当向相关授权部门提供充分的、真实的科学依据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环保性能。同时,指南还对七大类一般性环保声明的术语——可降解、可堆肥、不破坏臭氧层、无毒、可再生材料、可再生能源、碳补偿或碳中和(比如植树造林、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进行具体界定,以多项实力加以说明,以有助于相关主体准确理解一般性环保声明的内容,避免产生混淆或者误解。美国广告法则明确规定绿色广告的内容和法律责任。因此,美国企业在做出环保声明或者以“绿色广告”宣传其产品或服务时通常非常谨慎,一旦被认定为漂绿营销,不仅会被执法部门课以重罚,也会失信于公众和消费者。(www.daowen.com)

除美国外,加拿大商业公平竞争局也发布《环保绿色营销指南》并于2008年进行更新,旨在减少消费者对环保标签的错误理解。1994年新西兰颁布的《环保声明规范条例》则要求所有环保声明必须真实可信,声明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地方标准或国际标准,且必须对所声明的内容进行确定性解释,不得含糊不清。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则通过直接修订《1974年贸易行为法》的方式鼓励绿色营销,明确赋予消费者和竞争者对违规企业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2010年3月,英国广告业委员会和广告宣传广播委员会公布了其职业守则的更新版,旨在减少广告中的漂绿行为。挪威于2007年颁布的《汽车广告规范条例》也是比较典型的进展漂绿营销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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