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的思维和原理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的思维和原理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的思维和原理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合同的管理是合同的思维和原理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由于施工合同本身的专业性、系统性,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少则几个部分组成数百页,多则几十个部分组成达到上千页,因此施工企业对施工合同能否进行有效的管理就非常关键,有效的施工合同管理能减少大量合同纠纷和造价风险,提升经济效益。

通常情况下,合同管理分为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合同发生变更时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合同订立前的管理主要是做好相关市场调查,了解市场情况;对潜在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的了解,准确把握真实意图,正确评判竞争激烈程度;了解项目相关周边环境,作出正确的风向判断。合同订立中的管理,主要是合同谈判和合同签署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执行中的管理、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发生变更时的管理,主要是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现实环境和相关条件的变化,导致合同的相应条款发生变化,由此导致的条款谈判、沟通、协调、落实、修订等一系列事项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也就是合同文件管理,是整个合同管理最为基础的工作,是对整个合同从前期签订到最终履约完成,涉及各方面的相应文件进行有效的整理、记录、归档和使用管理。

由于合同管理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和综合课题,无法面面俱到,本小节主要从工程商务人员在日常合同管理中经常需要进行的两个具体工作:即对施工合同的审核和对施工合同的交底进行相应的阐述。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和内容,我们可以结合前一小节的合同造价思维的相关理念,以及本书其他章节的一些思路和方法技巧去灵活应用。

1)合同的审核实务

施工合同的审核是商务人员最为基础的合同管理工作。从时间上,施工合同的审核分为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合同审核和施工合同签订后的合同审核。施工合同签订前的合同审核,主要是在合同签订前,提前梳理和发现合同文本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通过合同沟通和合同谈判的方式提前规避。施工签订后的合同审核,主要是在合同签订后开始进行合同履行时,这个时候合同文本已经正式签订,无法通过合同谈判规避问题和风险,但是可以通过审核后发现问题,提前制订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尽量有思路、有方法、有谋略地在履约过程中解决相关的问题和风险。

一份施工合同的审核,需要各个专业、各个岗位的通力配合、共同协助才能完成,如技术角度、生产角度、采购角度、质检角度、财务角度、律师角度、造价角度等。本书主要基于造价的角度,从如何确保工程结算造价效益最大化的视角作为核心出发点来阐述施工合同的审核实务。在实务中,从造价商务的角度考虑施工合同的审核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文理审核、计价条款审核、其他与造价关联条款审核。

(1)文理审核

文理审核也就是从文字表述和基本的逻辑条理上进行审核,具体的审核思路和方法可以按照本书“第3章 商务文字表达与实务”的内容进行审核。也就是先从合同文本文字的基本表述:字、词语、语句、标点符号进行审核;其次从文档一致性、具体原则、弥补原则、模糊原则进行审核;最后对整个施工合同的排版进行审核,排版审核主要是针对合同签订前,在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就失去了排版审核的意义。

由于该部分内容审核的思路、方式方法等,已经在第3章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本节对该部分内容就不再重复阐述,实务中可以按照第3章的具体思路和方法施行。

(2)计价条款审核

基本的文理审核完成,接下来就是对施工合同中与造价商务相关的条款进行详细审核,具体的审核从三个角度进行:一是该条款阐述的事项是否完整闭合;二是该条款本身对应的造价专业计价是否有漏洞;三是造价专业与其他专业跨专业相互影响,相当于前者主要是从线状的层面去审核,后者主要是从具体的点状去审核,最后主要是从跨专业去审核。

①条款阐述事项的完整性审核

根据合同的构成原理,任何一个事项表述完整,需要满足4W理论,也就是说要阐述完整谁和谁在做什么事情、具体如何去做以及做的过程中有问题该如何去解决。因此,应用到合同审核实务中,就需要对合同条款相应所阐述事项的完整性审核。

对合同条款阐述的事项完整性审核,其核心关键就是从一个事项闭环的层面,把相关的合同条款串联到一起进行分析,从实务的角度将这些一条或者数条合同条款组合到一起,分析对某一个事项的阐述,是否完整和闭合,是否有遗漏或者表述不齐全的地方。当把与自己专业和岗位相关的每一个事项,采用上述的原理和思路进行逐个事项的闭合性审核,虽然不能做到对每个事项面面俱到,但是使用这种进入具体场景的完整闭环的思维去解读和审核合同条款,往往让我们能快速、系统、全面地发现各种问题,提前进行合同完善,进行风险预判或者风险规避,避免了点状、零散地去审核合同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所造成的不足。

案例:履约担保的合同约定

◆案例背景

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履约担保这一事项进行了以下约定:

通用条款约定如下: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专用条款约定如下: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

◆商务解读

根据合同条款阐述的事项完整性审核原理,我们需要审核的事项是履约担保,这个事项需要形成完整性的闭合,合同中至少需要阐述以下内容:谁向谁提供担保,如何担保,担保完成后如何解除,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产生了争议如何处理?

结合上述施工合同相应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分析,我们发现施工合同中用两条通用条款和一条专用条款来表达该履约担保事项,在专用条款第3.7条中,明确了对象和事项,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针对如何提供担保,在专用条款第3.7条中进行了模糊的表述:“按照国家文件规定执行”,这就带来潜在的合同履约风险,到底参考哪个国家文件,如果相应的文件之间有冲突或者不一致时如何执行等,这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是履约过程中隐藏的合同争议。在专用条款第3.7条中,对担保的解除做出了约定,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无息退还。在通用条款第3.7条、第16.1.4条中,对出现了特殊情况如何处理做出了约定:对过程中发包人解除合同的28天之内需要解除担保,承包人导致工期延期和担保延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导致工期延期和履约担保延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是对发包人具体如何承担费用的计算原则却没有相应的约定,这就属于合同约定的遗漏。除此之外,如果发包人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那么发包人该如何承担责任、承包人如何救济没有明确,这也属于合同约定的遗漏。

因此,通过先确定要分析的阐述事项履约担保,再将施工合同中与该事项有关的条款抽离出来,组合到一起,应用事项阐述的完整性与闭合性原理进行分析和审核,我们就会发现该施工合同对履约担保这一事项的约定,存在一个约定不明和两个约定漏洞,即对履约担保的具体形式和期限约定不明,对发包人延期导致的履约担保费用增加的计算原则、发包人没有按期退还履约担保的责任承担等属于合同约定遗漏。对该事项完整性闭合性审核分析出问题后,如果是在合同签订前,可以通过合同谈判尽量弥补合同的漏洞和风险;如果是在合同签订后,那么作为承包人,就要针对上述风险和漏洞,提前搜集和保存相关的文件和依据,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方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去化解和规避相应的风险。

②条款阐述事项的专业性审核

对于一份施工合同,其中的计价和结算条款属于最为核心的关键条款之一,一个项目最终施工企业能取得多少收入,主要是由施工合同的计价和结算条款确定的。因此,作为工程商务人员,对施工合同审核最为核心和最为关键的也就是对其中的计价和结算条款的审核。

对于施工合同的计价和结算条款专业性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计价条款本身的阐述不专业、不严谨

工程造价本身是一个非常专业和严谨的职业岗位,施工合同中对计价和结算条款的约定就更加专业和严谨。如果施工合同中计价和结算条款,不能结合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的、严谨的、有针对性的阐述,那么往往带来的最终结算风险是非常巨大的。

案例:某定额结算项目关于人工费调差和下浮的约定

◆案例背景

某工程项目,采取定额计价的结算方式,合同暂估价约4亿元,其中结算条款约定如下:

7.工程竣工结算原则

7.1 土建工程

7.1.1 执行定额:××年《××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定额勘误、定额解释及配套定额执行。工程类别按定额规定标准执行,土石方工程不论量的大小均执行××年《××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7.1.2 材料价格:

采购材料的约定:略。

7.1.3 钢材结算价:略。

7.1.4 人工费调差:人工单价按××年《××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基价调增26元/工日。

7.1.5 下浮比例:5%。

◆商务解读

根据××年《××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其中建筑工程综合工日为25元/工日,后来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市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建筑工程综合人工工日调整为50元/工日,并作出说明: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结合到定额文件及相应的配套文件,本合同约定的人工费调差是按照定额基价调增26元/工日结算,从造价专业的角度,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理解方式是从最初编制定额时的定额基价作为基础调整,也就是建筑工程人工工日由25元/工日调增26元/工日进行结算,人工费价差调整空间为26元/工日。一种理解方式是从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文件基础上进行调增,也就是建筑工程人工工日从50元/工日基础上调增26元/工日进行结算,人工费价差实际调整空间为50+26-25=51(元/工日)。经过测算,针对该项目,每调整1个工日,影响项目工程造价折算到建筑面积上约4元/ m2,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0万 m2,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带来最终的结算造价影响差异约为25×4×20=2 000(万元)。

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谈判时的本意是按照原定额计价25元/工日为基础上进行人工费调增26元/工日,那么在结算时建设单位就会面临2 000万元的超额成本增加风险,施工企业就会有额外获得2 000万元超额利润的可能;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谈判时的本意是按照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调整的50元/工日为基础进行人工费调增26元/工日,那么在结算时建设单位就会存在2 000万元的额外审减的机会,施工企业就会面临失去原本预期应得利益2 000万元的风险。

除上述问题之外,该合同结算条款对下浮的约定也存在结算争议。该项目只是约定下浮比例为5%,但是从造价专业结算的角度,下浮存在完全总价下浮、定额基价下浮、不完全总价下浮(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下浮)等方式,我们都可以理解为下浮,而该施工合同中只明确了具体的下浮比例,没有明确具体的下浮方式。根据该定额分析,对承包人来讲,总价下浮最为不利,定额基价下浮最为有利,不完全总价下浮居中。其中,最为有利和最为不利之间,每下浮一个百分点,两者之间的差异约为总造价的5‰。本项目总造价约4亿元,下浮比例为5%,那么最为有利和最为不利的下浮方式的理解,两者之间的工程结算造价相差约40 000×5‰×5=1 000(万元)。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案例的这些情况呢?一方面,很多项目在前期的合同沟通和谈判中,一般注重的是合同的签订成功,往往对结算条款等实质内容没有进行字斟句酌的专业把控;另一方面,尤其是在施工合同约定定额计价的情况下,一是定额本身是一个庞大的造价体系,另外每个地方的定额计价方式方法又有区别,并且经常存在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的不断修改和调整。当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进入一个陌生的地区,第一次采用当地的定额作为计价方式时,由于没有实践经验,往往在前期合同签订时就没有办法以终为始,不能从最终结算的角度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相应的约定和提前风险规避。因此,这也是为什么在实务中,会出现项目虽然在A地,但是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单位来自B省,往往建设单位要求项目执行B省定额计价规则,而不执行A地所在省的定额计价规则,这就是基于上述的风险和考量。从实际发展情况来讲,目前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单位等越来越倾向于采取企业清单计价的模式,因为在清单计价的模式下,计价方式透明,规则可以自行制订,可控性就比较强,相关的造价风险和合同风险相比定额计价模式就要低很多,定额计价往往只是作为清单计价情况下缺项漏项的一种新增子目综合单价确定的补充方式,而不再成为一种常见的单独完整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方式。

B.计价条款相关规定包含的内容重合

因为计价条款是对工程造价如何计算的一种详细而又专业的约定,因此计价条款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表达,都包含了一定的内容以及该内容对应的造价计算方式。一份施工合同的计价结算方式,是由很多条相关的计价条款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就如俗语所说:“是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是江湖的地方就有恩怨。”只要是由很多条款形成的整体,就会存在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尤其突出的是组成整体的每个单独的条款各自以各自为中心、各自以各自的内容为主体,导致条款与条款之间及内容之间对某些内容的表述发生重合。而从造价专业和结算的角度,会因为计价条款中不同的条款包含的内容重合,在最终工程项目结算时,就存在需要把重合的内容进行工程造价审减的风险。计价结算条款一般是由两个大的基本部分组成的,第一个部分是施工合同正文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之中的计价条款内容,第二个部分是施工合同附件之中的合同清单及相关计价专业附表等内容。因此,计价条款内容重合常见的情况也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计价条款与计价条款之间的重合;二是计价条款与合同清单项之间的重合;三是合同清单项与合同清单项之间的重合。

a.计价条款与计价条款之间的重合

计价条款与计价条款之间的重合,是指施工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有关计价的条款,彼此内容的描述存在重合或者重复,由此而引发相应的结算造价审减风险。

案例:某定额结算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与包干费的约定

◆案例背景

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定额计价,执行项目所在地的定额及配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计价条款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包干费的约定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中的合格标准执行。

2.以下事项或工程内容所发生的各种施工措施、技术措施费用、其他费用及风险费用,采取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建筑面积包干计算,包干单价为35元/ m2包干计算,包干单价包括下列所述事项或者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二次或多次转运费、措施费、检验检测费、规费、风险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结算时计入按实计算费用中,不参与结算的上下浮动,施工过程中一概不接受类似签证。包干的工作内容和费用为:

2.1 满足本工程的工期条件及本工程工期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抢工措施费(如使用混凝土早强剂、周转材料、人力、机具设备大量投入等)及抢工状态下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费用。

2.2 施工期间本工程如下部分的措施费用: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为准的支撑、双层现浇钢筋用的铁马、模板工程中的各种对拉螺杆以及设计要求以外使用的外加剂、基础及地下室土石方垮塌的清理和运输等费用、后浇带支撑系统施工技术上的措施费用等。

2.3 本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施工道路及其硬化、场地硬化、材料堆放硬化、车辆冲洗、施工噪声及排污、施工占道和开口,以及施工过程中道路、场地维护、清洁所发生的费用。

2.4 基础工程中使用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械时所发生的费用。

2.5 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延误工程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

2.6 本工程因地下水、地表水和场内外各种原因流入施工现场需要抽水发生的所有抽水台班和排放措施费用。

2.7 一次性模板的损耗使用费用。

2.8 施工中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费用。

2.9 安装工程各系统的测试调试的费用、给排水系统消毒、冲洗、试压费用。

2.10 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的清运费(包括建筑垃圾的挖、运、上车、除渣费)。

2.11 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合同定额计价的费用与实施完成设计变更的市场费用的价差。

2.12 因外界因素干扰造成施工间歇停工15天以内所发生的费用。

2.13 建筑物垂直封闭、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现场绿化、施工排污等费用。

2.14 夏季高温施工补贴费用。

2.15 外墙、外门窗24小时淋水试验费用、防水关水检验费用。

◆商务解读

从该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本意,是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计算,除此之外,建设单位额外单独给予施工企业计算一笔包干费,主要针对施工过程中的一些事项包干使用,两笔费用的计算原则是各不相关、叠加计算。

但是,在施工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由于双方经办人的大意,在包干费包干的事项进行约定时,包干费的内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的内容发生了重合。由于合同签订时一般安全文明施工费只会简单地描述按照某文件执行,而不会具体阐述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的内容,导致施工企业往往忽略了对两者内容去比对,到了项目施工完成进入结算审核时,结算审核单位会提出,包干费的部分内容已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包含,需要在结算时进行扣除,也就是包干费不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完全结算,只能计算扣除与安全文明施工费重合内容后剩余的那部分费用。

该项目根据《××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的内容如表4.2所示。

表4.2 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费用内容

续表

因此,该项目结算审核单位提出,针对施工合同包干费中第2.3条、第2.10条、第2.13条、第2.14条中包含的内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重合,在结算中进行扣除,扣除后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包干费最终的结算审核金额如下:按文件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建筑面积×30元-(包干费中第2.3条、第2.10条、第2.13条、第2.14条涉及的工程量套取相应的定额子目对应的工程造价)。

由于施工合同计价条款表述的重合,该项目最终对施工企业带来非常大的结算审减风险。如果当时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在包干费条款中增加一条内容:“如果包干费包干的内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存在重合时,包干费和安全文明费均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单独计算进入结算造价,不对重合的内容进行扣减。”这样,既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同签订时的本意,又规避了该项目后期在第三方结算审核时的审减风险。

b.计价条款与合同清单项之间的重合

计价条款与合同清单项之间的重合,是指施工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有关计价的条款,与施工合同附件中的合同清单的内容,彼此之间的描述存在重合或者重复,由此而引发相应的结算造价审减风险。

案例:某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与旋挖桩土石方综合单价的约定

◆案例背景

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营改增前)采取清单计价,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相应文件规定计算。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阶梯性地计算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计算标准如表4.3所示。

表4.3 框架结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

根据该文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土石方工程(如人工挖孔桩、旋挖桩、承台、独立基础、条形基础、基坑等)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经包含在上述建筑面积计算的范围之内,不再单独计算。只有单独的大开挖土石方工程,按照如表4.4所示标准,可以单独计算土石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表4.4 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

在该施工合同所附的相关清单计价文件的附件中,旋挖桩基础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清单组价表的约定如表4.5所示。

表4.5 旋挖桩基础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清单组价表

续表

说明:上述综合单价包含部分桩径大小、土石成分及成孔深度、场内运输、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钢护筒、基底清理等完成钻孔的全部费用,以及可能存在的因塌孔而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该项目建筑面积为10万m2,旋挖桩基础土石方工程量为8 000 m3

◆商务解读

根据施工合同的本意,结合该项目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为4 000×13.6+(10 000- 4 000)×12.5+(15 000-10 000)×11.2+(25 000-15 000)×9.5+(40 000-25 000)×7.5+(100 000-40 000)×5.3=710 900(元),旋 挖 桩土石方工程造价为8 000×480=3 840 000(元),合计工程总造价为710 900+3 840 000=4 550 900(元)。

根据该地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按照面积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了基础土石方工程部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而在“旋挖桩基础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清单组价表”中,又表明了每立方米包含10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两者存在内容重合。因此在结算审核时,需要扣除该旋挖桩基础土石方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该项目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合计为710 900+3 840 000-8 000×10=4 470 900(元)。合同计价条款与清单计价内容的重合,导致了施工企业在项目结算时,损失了8万元的净利润。

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施工企业编制清单内容和说明时,往往只关注清单本身,而没有去结合施工合同相应的计价条款综合全面地考虑,从而导致上述结算审核的风险发生。

c.合同清单项与合同清单项之间的重合

由于合同清单本身是一个复杂的专业小体系,因此针对合同清单本身,常常会在合同清单项与清单项之间,或者是与清单说明等之间的描述存在重合或者重复,由此而引发相应的结算造价审减风险。

案例:土石方清单与平整场地清单内容的表述

◆案例背景

某房地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按实计算,其中合同清单约定如表4.6所示。

表4.6 某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表

另外,根据该项目合同清单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开挖土石方从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如总承包单位未能提供相关数据,则不计算开挖量;

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或填土后之标高。

◆商务解读

在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平整场地能否单独计算费用发生争议。

建设单位认为:平整场地清单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为±300 mm挖土、填土、运输、找平,土石方开挖、转运及弃土清单项目也包含土石方开挖、转运和弃土外运,土石方开挖、转运及弃土清单项目内容包含了场地平整清单项目。另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进场后,直接进行土石方大开挖,根据开挖前地貌和开挖后地貌,计算了全部的土石方工程量,根据土石方开挖、转运及弃土(外运)清单子目和室外回填清单子目,已经计取了全部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找平等全部施工工序的费用,因此平整场地不再单独计算费用。

另外,根据合同清单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场地平整在本项目中指的就是大土方开挖,该部分内容又包含在土石方开挖和回填清单单价中,因此从这个方面理解本项目场地平整也不能单独计取费用。

施工企业认为:首先,既然场地平整是单独的一个清单子目,那么不管该清单子目的内容是否与其他清单子目的内容重合,均应该单独计取费用;其次,在土石方大开挖前,承包人可以选择先进行场地平整后再进行土石方开挖,也可以选择直接进行土石方开挖,这是承包人对施工工序和施工工艺的取舍问题,只要承包人最终按照设计图施工完毕,就应该按照合同清单计取各清单项目的费用,而不能因为施工工艺的取舍而对相关的清单项目进行取舍。

◆技能延伸

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的规定:

附录A 土石方工程

A.1 土方工程

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的规定执行。

表A.1  土方工程(编号:010101)

续表

注:……
2.建筑物场地厚度≤±300 mm的挖、填、运、找平,应按本表中平整场地项目编码列项。厚度>±300 mm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本表中挖一般土方项目编码列项。
……

根据该规范,平整场地和挖一般土方,存在工作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的重合,厚度>±300 mm的挖土,应该按照挖一般土方项目编码列项,言外之意就不需要再单列平整场地项目编码清单,也就是说平整场地的工作内容已经在挖一般土石方中包含不再单独计价。在实务中编制清单时,为了避免清单漏项,通常情况下会单列平整场地清单项目,工程量也会先按照首层建筑建筑面积计算,如果施工企业承接的是包含大开挖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这种情况下,平整场地费用就很难单独计算;如果大开挖土石方工程是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是大开挖完成后的后续基础、基坑等土石方工程及主体工程,这时根据实际情况又要进行区分处理。

如果大开挖单位把开挖后的场地移交给施工企业,场地没有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施工企业无法直接在该场地上进行施工放线或者还需要进行一些土方的挖填之后才能施工,这时,施工企业需要在场地移交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明确事实后办理场地平整的工程量签证,进入工程结算。

如果大开挖单位把开挖后的场地移交给施工企业,场地达到了相关的质量标准,施工企业可以直接在该场地上进行基础施工,这时,施工企业没有发生场地平整的工作,就很难计算到场地平整费用。

因此,在实务中,作为施工企业,为了规避平整场地计价的相关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方式:第一,可以在招标答疑时提出,当在大土方开挖的情况下,或者施工企业工艺选择的原因,没有进行场地平整时,场地平整该清单费用是否可以根据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费用,根据建设单位的回复进行相应的报价。第二,如果招标答疑建设单位不回复或者回复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不平衡报价,对场地平整报一个极低的价格,将该部分费用调整到其他清单项的综合单价之中,后期就算不能单独计算场地平整费用,一方面损失降到最低,另外可以通过其他综合单价的不平衡报价弥补该部分亏损。第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在土石方开挖前,如果进行场地平整工作,则要求建设单位办理相应签证和收方,对土石方大开挖单位的场地移交手续,一定要认真对待,不满足相应规范要求的及时提出、及时反馈、及时办理事实认定和相关签证。

C.计价条款与清单项目之间存在分歧

计价条款和清单项目是工程造价结算依据的一体两面,两者都非常重要。但是在实务中,往往计价条款属于施工合同的文本内容,清单项目一般单独成册作为合同的附件,更多地偏数据化、表格化和专业化,往往这两部分内容是不同的人编制不同的人完成,最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组合在一起。于是,往往就会发生计价条款与清单项目之间存在分歧或者不一致的情况,由此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结算风险和后期争议的隐患。

案例:公路工程材料调差条款的表述

◆案例背景

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中,对材料调差条款的约定如下: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工程重要主材(钢材、水泥、路面用沥青)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调价。调价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进行,最迟不超过半年调价一次,并在计量支付中进行金额的调整。

1)材料价格的采用:略。

2)调价方式:略。

3)调价材料品种说明:

a)钢材调价范围为按合同清单中的主体结构主要钢材。具体包括钢筋(不分规格)、钢绞线、锚杆、钢板、型钢。

b)水泥调价范围为桥梁、隧道结构混凝土所用水泥。

4)调价材料数量计算说明:

a)钢材和混凝土数量以每次计量支付报表中工程量清单的钢材和混凝土数量为准,不包括材料的损耗;

b)水泥按每次计量支付报表中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的数量,结合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 06—02—2007)确定的配合比(其他不在基础定额范围内的配合比以监理单位批复为准)计算水泥的消耗量。

c)路面用沥青数量,按照监理批复的各结构层沥青施工配合比中的沥青含量,结合当月路面计量数量进行计算。

在施工合同所附的工程量清单表中,桥梁桩基础混凝土的清单如表4.7所示。

表4.7 桩基工程工程量清单表

桥梁预制T型梁的清单如表4.8所示。

表4.8 预制T型梁工程量清单表

桥梁预制T型梁跨径长20 m的清单单价分析表如表4.9所示。

◆商务解读

根据工程量清单表,桥梁桩基础混凝土是按照长度m来计算,对应的基础结构用混凝土包含在清单里面,但是清单子目数量没有直接体现混凝土数量。桥梁预制T型梁清单是按照片计算的,根据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每片T型梁综合包含钢筋、型钢、钢板、钢绞线和水泥等,但是清单子目不直接体现上述内容的数量。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材料调差的数量是按照每次计量支付的工程量清单表中的钢筋和混凝土数量为准考虑,也就是说,每次计量支付对应的工程量清单表中所体现的数量是多少,调差的工程量就是多少。例如,如果某期喷射混凝土工程量为1 365.00 m3,根据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表,计量支付中所体现的如表4.10所示。

表4.9 预制T型梁跨长20 m清单单价分析表

表4.10 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清单表

那么,这期C20混凝土调差的数量也就是按照本次计量支付的工程量清单表中体现的数量1 365.00 m3作为依据。

但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桥梁桩基础是按照m计量,预制T型梁是按照片计量,工程量清单表中不体现相应钢筋和混凝土的数量。那么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桥梁桩基础和预制T型梁的钢筋、混凝土、水泥无法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得出相应的调差工程量,也就不能进行调差,这就导致该项目在结算时,会对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什么会出现上面的情况呢?就是拟定施工合同的人员想当然地认为,工程量清单中会直接体现钢筋、混凝土的工程量,并且项目也是按照工程量清单按实计算,那么我们就约定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作为调差数量的依据就应该没有问题。从理论上讲,一般工程量清单上是直接以钢筋和混凝土的数量作为计量单位的。但是,在实务中,也会存在特殊的情况,为了便于计价和控制,有的清单按项、按长度、按片数、按樘数等计量,也就是工程量清单中的量不直接体现钢筋和混凝土的量,而是一个综合的清单包含钢筋、混凝土等综合的量,而且有时这个量又不好精确区分。所以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合同僵化的约定调差数量以工程量清单表中数量为准,就会产生没有办法调差或者调差的数量没有办法计算的风险和争议。所以,施工合同的计价条款一定要针对不同的清单编制方式、清单编制风格、清单编制思路进行相应的调整,形成闭合,避免各说各话,各言各语,就会带来巨大的争议和风险。(www.daowen.com)

D.计价条款依据的行业文件本身有漏洞的地方没有提前约定

工程造价的形成,一般是要结合造价专业的相关行业文件和专业文件,比如定额文件、清单计价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文件等,而往往工程造价形成所依据的这些行业文件,自身会存在一些漏洞、表述不清晰、相互矛盾、在特殊情况下会产生理解的歧义等问题,这时在实务中就需要我们在施工合同的计价条款中对相应的文件在这个项目中会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也就是提前对一些有漏洞的地方用合同计价条款的相应表述和约定进行明确,规避后期争议和风险。如果不提前在合同计价条款中进行规避和约定,就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

案例:土石方清单计价的表述

◆案例背景

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地点在重庆,施工合同中约定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单价按照合同中标综合单价执行。该项目在结算办理时,针对土石方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产生了争议。

◆商务解读

建设单位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土石方开挖工程量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的:

按照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或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石方深度以体积计算,不考虑工作面增加的开挖工程量。

施工企业认为,该项目施工地点在重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说明:

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A.1-5规定计算。

该项目所在地为重庆,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颁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的规定,“土石方开挖的工程量应该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或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石方深度加工作面工程量计算”,因此,土石方开挖的结算工程量应该考虑工作面的体积。

本项目正是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文件本身存在一些有表述漏洞的地方,在施工合同计价条款中没有提前进行相应的约定和明确,结果在结算时就导致争议,而这个时候的争议对施工企业往往相当不利,最终造成相应的结算损失。

E.计价条款针对实际会发生变化的地方没有提前约定

在实务中,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发生一些特殊的变化,这时我们在施工合同计价条款中,就需要对相应的特殊变化的地方进行提前约定,规避相应的风险。

案例:旋挖桩计价条款的约定

◆案例背景

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项目所在地定额计价。

根据该地定额文件的相应说明:“灌注混凝土桩的混凝土充盈量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灌注混凝土桩的混凝土充盈量是指实际浇筑的混凝土比理论计算的混凝土多出的工程量,多出量的多少我们采取充盈系数来表示,混凝土的充盈系数一般指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时实际浇筑的混凝土数量(m3)与按桩孔计算的所需混凝土数量之比。]灌注桩混凝土定额子目的人材机耗量如表4.11所示。

表4.11 灌注桩混凝土定额子目表

◆商务解读

假如该项目旋挖桩直径为600 mm,旋挖桩钻孔的深度范围内为土方,混凝土使用的是商品混凝土,根据灌注桩混凝土定额子目的人材机耗量明细,我们需要参考的定额编号为AC0018。根据该定额编号,我们知道,每浇筑10 m3的旋挖桩实际消耗的混凝土工程量为12.26 m3。实际混凝土比理论混凝土多出的工程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混凝土的运输损耗、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施工损耗等,这部分损耗一般定额文件按照2%考虑,也就是说每浇筑10 m3混凝土,上述混凝土损耗为0.2 m3;除此之外,由于桩基础是和土层土方直接接触,土方会出现凹凸不平,桩混凝土浇筑时会充盈到土方里面去,导致实际混凝土使用工程量增加,这部分充盈到土方里面的混凝土工程量与桩本身的理论混凝土工程量的比值,就是本项目灌注桩混凝土的充盈系数。根据上述分析,针对AC0018定额子目,定额考虑的灌注桩混凝土充盈系数为(12.26-0.2)/10=1.206。

如果该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旋挖桩出现垮孔、塌方、漏浆以及其他等不利地质条件,导致实际的混凝土充盈系数远大于定额文件的1.206,在合同计价条款约定完全执行定额文件的情况下,因为定额明确约定了混凝土充盈量已经包含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那么相应的损失就只能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很难结算到相应的超定额充盈量系数的那部分混凝土的造价。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的计价条款中为了规避相应的风险,就需要提前约定,当旋挖桩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垮孔、塌方、漏浆以及其他不利地质条件,当混凝土充盈量超出定额考虑的标准时,需要对实际混凝土充盈系数进行现场收方,办理签证确认实际的充盈系数,在工程结算时按照实际充盈系数进行调整计算。

F.计价条款与实际施工工艺没有相互匹配

由于工程造价本身是对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花费费用的一种计算,因此工程造价计算时不可避免地与工程项目具体的施工工序或施工工艺有关,那么同样的,在施工合同中对相关计价条款进行约定时,就要与相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工艺进行匹配与吻合。如果计价条款与实际施工工艺没有相互匹配和相互对应,那么就会导致结算争议的发生,并最终给施工企业带来项目风险和损失。

案例:钢结构厂房工程钢柱清单的表述

◆案例背景

某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采取清单计价,工程量按实计算,在施工合同所附的清单计价文件中,对钢结构厂房中的钢柱清单项目约定如表4.12所示。

表4.12 钢柱工程量清单

◆商务解读

钢柱为钢结构厂房中承受主要竖向荷载的结构构件,按照截面形式分为实腹式钢柱和格构柱。实腹式钢柱具有整体的截面,常用的是工字形截面,采用热轧H型钢或工字钢或自加工焊接H型钢。实腹式钢柱一般用于轻型钢结构厂房,H型钢柱又分为等截面H型钢柱和变截面H型钢柱。

焊接H型钢指钢结构公司以采购回来的钢板或钢卷为原材料,进行钢板分条、组立、焊接而成的由3块钢板组成类似H形状的钢构件。焊接H型钢的尺寸型号可以随工程情况任意变化、设计、加工、组合,并且可以制造特殊规格,配合特殊工程的实际需要。焊接H型钢规格系经过经济化的设计,其断面力矩、断面系数、耐压力、承荷重,远高于同单位质量的传统热轧H型钢。所以,目前钢结构工程所用的H型钢一般为钢结构公司加工生产的焊接H型钢。焊接H型钢基本形式是由腹板和上下翼缘板垂直构成的,如图4.3所示。

图4.3 焊接H型钢分解示意图

焊接H型钢制作工艺流程:钢板矫平→下料→坡口→组立(组装、定位焊)→焊接→矫正→检验→H型钢成品。

H型钢构件是在焊接H型钢主体的基础之上,与各种连接板、牛腿、加劲板等零件板进行装配组装而成,如钢结构厂房中的H型钢钢柱构件,就需要在焊接H型钢主体的基础之上,与柱脚部分连接件、钢牛腿部分连接件、柱梁连接处的连接件、其他与次构件连接处的连接件等进行装配组装而成,H型钢钢柱制作流程工艺图如图4.4所示。

钢结构厂房中钢柱的典型各部位的连接构造如下:

a.柱脚部分的连接构造

H型钢柱的柱脚一般由抗剪键、柱脚钢板、加劲板、H型钢4部分组成。H型钢柱承受的剪力通过柱脚底板和基础顶面的摩擦力传递,当剪力大于摩擦力时,就要在柱脚钢板的下面设置抗剪键,抗剪键一般用槽钢、钢板、角钢、H型钢等与底板下部焊接,其高度一般为100~200 mm。柱脚部分的具体构造如图4.5、图4.6所示。

图4.4 H型钢钢柱制作流程工艺图

图4.5 柱脚节点示意图

图4.6 柱脚抗剪键示意图

b.钢牛腿部分的连接构造

钢牛腿本身一般由牛腿上翼缘、牛腿下翼缘、牛腿腹板、牛腿腹板加劲板、吊车梁垫板5部分组成,如图4.7所示。

图4.7 钢牛腿组成示意图

牛腿与钢柱连接的地方,对应钢柱为薄弱环节,所以需要用加劲板加强。在牛腿处,有些钢柱对应处有柱间支撑,柱间支撑与钢柱连接需要在钢柱上增加连接钢板。

c.柱梁连接部分的连接构造

门式钢架H型钢柱与钢梁在柱顶的连接,一般采用高强螺栓端板连接,即在构件端部截面焊接一钢板(摩擦板),并用高强螺栓与另一构件的端板相连的一种形式。门式钢架的钢梁和钢梁连接一般采取竖向端板连接,如图4.8所示。

图4.8 柱梁连接处示意图

结合上述H型钢钢柱的具体实际加工和施工工艺,我们可以知道H型钢钢柱上除了H型钢主体之外,还存在非常多的各式各样的连接件、加劲板等。该项目施工合同中钢柱清单的计算规则中约定“连接件、柱脚板及加劲板等不计量”,那么结合到施工工艺实际情况时就会发生非常大的理解争议。例如对H型钢钢柱上的摩擦板、各种与次钢构件的连接板、钢牛腿、抗剪键、锚栓垫板、柱顶封板等是否属于“连接件、柱脚板及加劲板”的范畴,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会各执己见,最终导致工程项目结算的巨大争议。结合到该项目施工合同清单编制的本意,该钢柱清单计量规则如此约定,有可能是为了简化工程量的计算方式,提高后期结算办理的效率。但是由于该计价条款的约定没有考虑与实际施工工艺相互匹配,结果反而弄巧成拙,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风险和争议。

除此之外,在实务中,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刷的施工工艺可以分为薄涂型、厚涂型、超薄型3种,而该合同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仅仅表述了防火涂料的耐火等级,而没有结合到实际涂刷施工工艺进行相应的详细表述,同样在结算过程中会导致相应的结算争议和纠纷。

G.计价条款无法有效地执行

在实务中,有可能存在施工合同中对计价条款进行了一些约定,但是从工程造价专业的角度,根据该约定却无法去执行,也就是无法有效地计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在这种情况下,该约定就等于没有约定,在结算时会成为双方的争议和施工企业的风险。

案例:施工合同对模板摊销和组织措施费计取的约定

◆案例背景

某建设工程项目,执行项目所在地定额计价,施工合同中对施工组织措施费、模板摊销计取的约定如下:

1.本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现场实际发生的据实计取;

2.本项目因工期紧,模板周转材料按照一次性摊销执行相应定额计价。

◆商务解读

根据该项目所在地定额计价文件的费用定额说明,施工组织措施费包含组织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其中组织措施费又包含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费用定额针对上述费用的计算,规定的是以定额人工费与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费用计算基础,参照不同的专业工程、项目类别、费率标准进行相应的计算。而本施工合同按实际发生计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结算时施工企业要计取上述费用,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支撑资料或者实际费用发生的签证。一方面上述费用无法直接量化,另一方面如果需要量化,那么施工过程中就要烦琐地办理海量的现场收方和签证,这在现实中不太可能做到,再加上该项目又是一个赶工项目,生产任务本身就是重中之重,施工企业就更加没有时间和精力办理上述收方和签证。因此,最终施工企业往往在结算时无法提供上述资料,间接影响该部分施工组织措施费无法结算。所以施工合同中应该约定直接按照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或者在定额规定的费率基础之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进行计取。

针对模板周转材料按照一次性摊销计取,定额文件中模板是按照多次摊销考虑的,但是到底摊销几次,定额文件不会标明。没有了参考的标准,模板一次性摊销如何调整就没有基础。在结算时,按照定额文件套取相应模板定额子目后,一次性摊销到底如何调整,也就是对定额子目如何换算就没有办法执行,最终成为结算争议。另外,根据模板定额子目,包含模板、木方等,模板一次性摊销是指模板一次性摊销,还是相关的木方等材料都一次性摊销,又会出现理解歧义和纠纷,导致结算无法有效地执行和落实。所以施工合同中应直接约定定额文件中模板定额子目是按照多少次摊销考虑,按照一次性摊销具体如何调整和换算相应定额子目进行相应的说明并举例示范描述,这样才能让该计价条款有效执行,并规避相应的争议和风险。

(3)其他与造价关联条款审核

在施工合同中,除了计价条款是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结算造价,其他专业的一些约定和条款也会对结算造价产生影响。这时,针对其他专业的一些条款的约定,如果会影响工程结算造价,那么从造价商务的角度,就需要特别注意和审核,在其相互关联和影响的地方,需要提前约定和提前布局。

①财务与造价的关联审核

财务与造价有着天然的紧密关联性,因此,对施工合同中与财务有关的条款,涉及对工程造价有关联时,需要进行重点审核和关注。

案例:施工合同对水电费代扣代缴的约定

◆案例背景

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水电费的代扣代缴约定如下:

由甲方将施工用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红线内,由甲方统一向相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支付水电费,甲方再根据各总承包人挂表的费用及所需分摊的费用,由甲方财务部统一扣除。

◆商务解读

根据该条款的约定,从财务的角度,现场承包人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财务先统一缴纳,随后甲方财务部再从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甲方财务部缴纳了水电费后,水电费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就直接开具给了甲方,计入甲方的成本,并且由甲方享受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抵扣。

从造价的角度,该项目实际的结算造价是包含了该水电费的,水电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之中,不会单独体现,而承包人在办理工程款支付申请时,需要按照结算造价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财务部在审核实际支付进度款时,根据申报的结算造价,扣除代缴的水电费金额,就是甲方财务部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就给发包人多开具了水电费部分工程造价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发票原本是应该开具给承包人的,结果开具给了发包人,导致承包人既损失了水电费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又因为没有获得水电费增值税发票让该部分实际发生的费用无法计入成本,导致承包人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如某建筑工程项目在市区,工程造价为1亿元,在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下,承包人预估会产生多大的损失呢?我们可以进行粗略的测算。

由于实际发生的水电费金额要根据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但是我们可以借助定额从造价的角度大致对一个项目的水电费金额进行测算。若该项目工程造价为1亿元,定额人工费+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一般占比约35%,即3 500万元左右,在一般计税法的情况下,水费一般占定额人工费+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的0.91%,即3 500×0.91%=31.85(万元),电费一般占定额人工费+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的1.04%,即3 500×1.04%=36.4(万元),即该项目水电费从造价的角度预测金额为68.25万元。

承包人多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导致多缴纳的税金为68.25/1.09×9%×(1+12%)=6.31(万元),其中68.25万元是承包人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9%为建筑业增值税税金,68.25/1.09×9%是增值税开票金额在68.25万元的情况下,实际缴纳的具体增值税金额。根据相关税法要求,承包人除了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附加税金,附加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项目在市区,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因此附加税金的总费率合计为12%。

假定该项目电费的增值税税率为13%,水费的增值税税率为3%,那么承包人没有获得水电费增值税发票导致的进项税金损失为36.4/1.13×13%×(1+12%)+31.85/1.03×3%×(1+12%)=5.73(万元)。

由于承包人没有获得水电费增值税发票,而收入是按照承包人给甲方的开票金额也就是工程结算造价计算,如果在没有水电费的发票计入成本又没有其他方式让实际发生的水电费计入成本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承包人在该项目虚增加利润,虚增加利润的金额就是没有能计入成本的水电费。针对该部分利润承包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承包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承包人的企业所得税损失为68.25×25%=17.06(万元)。

综合上述,在最极端最不利的情况下,该合同条款会给承包人带来合计约6.31+5.73+17.06=29.1(万元)潜在损失风险,占比工程总造价约为0.29%(实际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财务处理方式有差异,因此上述的测算仅仅是提供一种从造价商务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和方法)。

在实际项目中还会存在哪些类似的情况呢?当项目中出现一些特殊事情,需要承包人为发包人代垫付款,发包人又把该笔代垫付款进入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中,通过工程款的方式支付给承包人,比如检测费代缴纳等,承包人也会存在类似的损失。解决上述风险的方式是时刻按照财务的要求在增值税的模式下确保四流合一,也就是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四者要统一,才能从根本上规避上述风险,上述案例背后的核心底层逻辑也就是四流不合一导致承包人的损失。当出现上述事项时,实务中有的是采取发包人下达负变更指令,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上述承包人代为缴纳的水电费,或者是发包人开具同等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承包人,间接地解决该问题。但是,最为根本的是,从商务的角度,在合同签订时,对上述事项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确保财务和造价两者的统一。

工程造价是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费用的组成,财务是发包人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系列资金的管理和流动,还有相关税务的处理,前者属于应然的角度,也就是应该这么做的范畴,后者属于实然的角度,也就是实际做了什么的范畴。当应然与实然两者保持统一时,也就是应该这么做和实际上也是这么做保持了一致,这种情况下,才是最完美的。因此,在合同审核中,需要发现规避两者的不统一、不一致的地方,提前处理、提前约定和提前规避。

②生产与造价的关联审核

生产与造价是实际工程项目建设的一体两面,一个是实际生产情况,一个是费用计算情况,两者之间经常发生交叉和融合,并最终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对施工合同中生产相关的条款,当与造价关联时,也需要重点关注和审核。

例如:某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所附的相关技术要求中,对项目施工生产做出了以下约定:“本项目天棚采取清水模板施工工艺要求,不再进行抹灰,直接在混凝土上刮腻子和做涂料。”根据施工工艺,一般混凝土浇筑完成,先要抹灰找平,然后在抹灰层上刮腻子做涂料和饰面层。按照清水模板施工,对于建设单位来讲,节约了抹灰要求,也就降低了整个项目的成本;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按照清水模板施工,相关工艺要求增高成本也相应增加。因此,如果施工合同中进行了相应的生产技术要求,那么在计价条款中就需要对清水模板的计价方式进行相应的约定和调整,如果不进行约定和调整,就会导致结算的纠纷,对清水模板到底是否可以单独计价,如何计价就会产生争议。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施工合同中所附的相关技术要求中,要求现场施工道路尽量与后期小区内部道路位置保持一致,施工道路的断面结构基层做法与设计施工图小区道路做法一致。这样临时道路一方面作为过程临时道路施工,另一方面现场施工完毕,稍做整改和处理,就可以成为正式的小区道路。从建设单位的角度,临时道路与施工道路结合,可以降低成本,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经包含了临时道路,结算时不再计算小区道路的全部结构费用,只计算相应的修整费用。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满足临时施工道路的要求,道路等级可以低一点,满足施工即可。如果按照小区道路施工,道路等级和质量要求就大大提高,而安全文明施工费又是一定的,提高临时道路施工等级就相当于增加了该部分的成本,而由于是永临结合,施工企业不能计算正式小区道路的工程造价,相当于两边受到损失,既增加了成本,又降低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合同不对该生产的特殊要求提前作出相关的计价条款约定,进入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就非常被动,往往会最终自行承当由此导致的相应损失。因此,对于超出安全文明施工正常标准的要求和永临结合的施工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最好提前作出相应的计价约定,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该种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沟通,协商解决,避免到了结算时再提出该争议,往往到了那时候木已成舟、为之晚矣。

造价笔记304

施工合同的精髓不在于文本的多寡,而在于完整的体系设计与严谨的逻辑闭合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集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金融、法律权利义务、市场波动等多方面于一体,既有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也有程序方面的操作规程,而且实际履行过程中一般都有较长的时间跨度,所以,制订一份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易事。

所以,我们很多当事人采取的策略是,以某一种示范合同文本为主导,将其他各种示范文本或者行业公司的成熟文本中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全部搬过来,拼接成一种不伦不类的“超级施工合同文本”。这就是我们在建设施工合同实践中极易犯的多多益善的合同崇拜、合同依赖现象。

这种超级施工合同文本看似全面,但本质上如同纸老虎一样不但没有吓到对方,实践过程中反而使自己深受其害。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任何一种示范文本都是一个整体,有着内在的逻辑结构与骨脉神韵,它们使合同内容完整而且前后一致,使合同在方寸中验证谋略的见地,攻防中显示合同的手筋。不能说任何一种示范文本都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完美境地,但对每一种示范文本内容的取舍都要慎重。

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文本本身较长,随意地对其进行调整极易造成合同内容之间的矛盾,使看似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变成苍白无力的文字。

其次,不同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公司样板合同中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款,固然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对这些条款的汇集并不必然产生权利保障与风险防范上强强联合的效果。

因为各个合同条款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各自的背景,甚至各自的法律适用,离开这些前提条件,这些约定就如同零,甚至还会因为这些约定之间内部的矛盾而对整个合同产生副作用。

所以,一份真正好的施工合同,它的精髓不会是文本的多寡,真正的核心在于契合公司管理模式、契合项目具体特点的基础之上,完整的体系设计与严谨的逻辑闭合。

如果达不到这样的基本诉求,往往一份看似完美的合同,就会像古人说的:汝之蜜糖,彼之砒霜,此理者!

2018年11月23日

(注:上述内容是从王建东、杨国锋所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表达技术与文本解读》一书中总结提炼而成)

2)合同的交底实务

合同的交底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说施工合同的审核是解决合同签订前的相关风险问题,确保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识别风险、控制风险,那么,如何让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真正有效落地,就涉及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范畴。而施工合同交底又是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动作,所以施工合同的交底就是解决如何从理论到实际的问题。

从时间先后顺序的角度划分,施工合同的交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合同签订后的交底;第二个阶段是进场施工后的交底;第三个阶段是暂转固后的交底。

(1)合同签订后的交底

合同签订后的交底是指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在项目正式进场施工前,由负责施工合同签订的部门或者人员组织实施。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的业务营销或者市场拓展部门负责整个项目从市场信息挖掘、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全部工作,而施工企业的商务部门或者招投标中心则负责具体的经济标的编制,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标的编制,内业负责相关资料整理和内业等工作。因此,施工合同签订后的交底,一般由该项目的市场营销负责人牵头,负责组织具体的交底工作,一般施工合同签订后的交底的相关实务工作开展如下。

例如:某施工企业在某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后,编制合同交底工作筹划书,具体如下所示。

一、交底目的

让项目管理团队全面了解施工合同签订的背景、过程和关键注意事项,为项目的正式施工做好准备。

二、交底人员

该项目的营销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该项目的投标以及合同谈判签订相关人员:××、××、××协助实施。

三、参加人员

公司机关商务合约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该项目管理团队的各个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商务经理、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现场财务等)。

四、交底流程及内容

1.营销负责人做整个项目情况交底

交底需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整体情况介绍;

发包人基本情况介绍(发包人的业务领域、发展情况、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工作风格等);

招标投标过程情况介绍(发包人招标人员情况、承包人投标人员情况、投标过程关键事项的阐述);

合同谈判签订过程情况介绍(发包人合同谈判签订人员简介、谈判过程和相关关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来龙去脉阐述、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关注事项分析及最终解决方式阐述、合同签订流程阐述、合同组成文件和各个组成文件的含义、功能作用简介);

项目管理团队在项目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提醒(比如没有体现在合同上的双方默示达成一致的其他事项、工作风格和工作方式的注意、相关人员相关工作的提前配合等)。

2.经济标编制人员做经济标情况交底

交底需包含以下内容:

经济标编制依据情况介绍(招标图、招标答疑、招标控制价、投标价、中标价格);

项目的利润率预估,投标价和中标价的下浮比例,具体下浮的地方阐述;

在经济标编制过程中一些特殊事项和价格的处理阐述,以及存在的相关风险阐述;

招标图和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风险或者漏洞,以及目前经济标的暂定处理应对方式。

3.技术标编制人员做技术标情况交底

交底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施工工期以及进度计划阐述,关键线路的设置和考量;

主要施工工序的方案简介和考量方式,特殊施工工艺的特殊处理之处阐述;

技术标的施工方案与经济标不一致的地方,或者遗漏表述之处阐述。

4.内业人员做资料内业交底

交底包含以下内容:

该项目从开始到施工合同签订,全部的内业资料收集整理阐述,以及存档之处;

资料存在瑕疵和遗漏地方之处阐述(招标文件无盖章版,招标人公司网站下载;或者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可以备注来源,关键的资料建议公证处做公证);

正式签订施工合同的具体组成文件,以及每个部分文件的名称、内容及使用的意义。

5.交流和答疑

项目管理团队和其他参加交底人员,结合各自的岗位及前面交底内容,提出具体疑问,交底人员负责具体解答,一起交流和探讨。

五、交底成果

针对交底过程,形成详细的会议记录,作为后续项目管理工作的背景资料和工作指引,在具体项目管理中进行落实。

六、交底形式

具体交底人员,针对各自交底讲解内容,编制相应的讲解PPT进行讲解。

参加交底的项目管理团队和部门负责人,提前熟悉施工合同和相关资料,提前梳理相应的问题和困惑,并在正式交底前一日将问题和疑问提交给交底负责人提前消化和阅读。

(2)进场施工后的交底

进场施工后的交底是指施工企业已经正式进场开始施工,还处在做施工准备工作没有大面积进行施工作业的时候,由项目管理团队的各个部门,对施工合同及设计图以及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深入解读和研究,梳理出与自己部门工作相关的具体工作事项和流程、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和配合的事项、与自己部门工作履行上的一些合同风险和漏洞等,进行相应的合同交底。进场施工后的交底一般以项目现场管理团队各个部门内部交底为主、跨部门交底为辅,具体又分成以下三种情况的交底。

①部门内部工作事项和流程交底

每个部门以施工合同为基础,详细梳理出在这个项目管理中,本部门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事项清单,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每一个工作事项清单梳理出相应的工作开展流程,梳理完毕后,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在部门内部进行相应的合同交底,统一工作事项、工作思路和工作结果,为后续高效的项目管理奠定扎实的团队基础。

②部门之间配合工作事项交底

每个部门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在梳理本项目工作事项清单和工作流程的同时,有些工作是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各个部门以合同为基础并结合各自部门的专业要求,梳理出需要其他部门具体配合完成的工作事项、完成时间、完成结果和完成注意事项等。各个部门梳理完毕后,一般由项目经理主持,各个部门负责人参加,进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工作事项的详细相互交底,这样在实际项目管理过程中,各个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就会提前去兼顾其他部门的工作需要,让彼此的工作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和闭环,这样就能达到整个管理团队的高效和一致性。

③合同风险与漏洞解决方案交底

每个部门结合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对施工合同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采用施工合同审核实务中的思路和方法,梳理出施工合同约定中一些存在漏洞和风险之处,并制订出初步的相应解决和应对方案。各个部门梳理完毕后,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进行相互交底和讨论,形成一致的本项目合同风险和漏洞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后按照交底形成的思路进行执行。

(3)暂转固后的交底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前期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暂定价,所附的清单是模拟清单或者战略清单。什么是战略清单呢?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某个时间段针对某个区域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编制一个标准的清单,清单的单价是固定的,材料价格的确定、材料调差和计算规则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则。承包人一般在这种情况下与发包人签订的是战略合作协议,承包人承接的项目都按照该战略清单的单价和规则执行,每个项目单独签订一个施工合同,单价按照战略清单上的单价和规则执行。签订该项目施工合同时,因为需要暂定一个施工合同签约价,这个时候发包人会根据以往项目的经验数据和指标,对这个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预估,预估的工程量和对应战略清单单价,就形成了一个暂定合同总价,这个时候的清单也称为模拟清单。

但是,也存在这种情况,发包人直接编制一个模拟清单,工程量根据经验测算暂估,综合单价由承包人自行填报,每个项目单独进行招标和投标,最终由承包人投标单价和暂定的工程量组成一个中标清单,也就是模拟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在上述情况下,一般设计施工图还未完成,所以清单的工程量均是暂定,合同总价也是暂定。当承包人进场施工,设计施工图完成后,这个时候发包人会要求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计算出相应的工程量,并结合清单单价,编制施工图预算书,与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形成一个固定包干总价。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这个固定总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项目以该总价包干,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就以该包干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基本固定了这个项目的成本,承包人也就基本锁定了这个项目的收入。上面这个过程就是暂转固的过程,也就是把合同暂定价转换为固定包干总价。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涉及造价调整的设计变更事项,或者发生与总价包干的基础资料变化之处,就以一单一结的形式在过程中由承包人上报,发包人审批,最终该项目的结算造价计算公式如下:

结算造价=包干总价+过程中一单一结+合同约定的人工材料调差±违约金±奖惩金额

一般暂转固的施工图预算包干及核对工作由施工企业商务部负责实施,暂转固后双方要形成补充协议,而固定包干总价如何形成包含哪些内容就非常关键。过程中只有与固定包干总价依据的资料不一致的地方,后期才能办理一单一结和调整造价,因此固定包干总价形成的基础和相关事项的处理就需要具体商务经办人员对项目管理团队进行相应的交底,这样才能确保固定包干总价最终能在结算的时候完全完整地获得,一些变化的地方才能在过程中增加。所以,暂转固补充协议签订后的合同交底就显得非常重要。

造价笔记302

施工企业精细化管理的核心在于合同管理

随着基本建设高潮的退去,建筑业过去那种靠大肆扩张、大铺摊子、广种薄收、追求规模效益的经营模式,必然被市场所淘汰。建筑业从追求规模效益向追求质量效益过渡,这是未来建筑业生存和发展的唯一选择。

建筑业向追求质量效益的转型升级过程中,精细化管理是转型升级的基本保障,也是其核心内涵之一。

建筑业的精细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内涵极其丰富,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最核心的本源,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提升合同管理能力,注重合同细节,也许就是建筑业精细化管理最核心的本源和最有效的实施路径。

首先,在市场体系中,合同是管理的主要依据,从一定程度上讲,所有的管理都是合同的管理。在建筑业的施工管理中,无论造价管理、工期管理、质量管理,还是项目部的人员管理、材料管理、环境管理,虽然现实中管理方式多种多样,但最基本的依据还是合同,最基础的管理还是合同管理。

其次,合同的精细管理,必须从最基本的基础工作做起。建筑企业出现的风险中,大量的风险并没有什么复杂的原因,而是来自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而且有些是一犯再犯的常见错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我们施工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从技术角度是按照图纸施工、按照技术规范施工,而从法律的角度就是按照合同施工。如果我们能像图纸审查那样审查合同,像设计交底那样重视合同交底,像按图施工那样依约履行,多数风险是完全可以规避的。

再次,合同的精细管理,必须重视每一个细节,避免因细节疏忽而致损。细节决定成败是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也是被实践反复证明的经验之谈。

最后,合同的精细管理,不仅要有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精益求精的工作状态,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熟悉法律规则和原理自不待言,但是还应具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文字表达、争议处理、口才气质等复合型能力。

发展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阻,所以,于个人,于企业,识别本质,而后脚踏实地地一步一步去前行,去改变,则前路可期。

2018年11月21日

(注:上述内容是从王建东、杨国锋所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表达技术与文本解读》一书中总结提炼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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