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改革起步时应当对国有信托基金的规模与数量有总体规划。中央和地方两级总计可设立几十个国有信托基金,以及与之对应的几十家基金管理公司,最终形成国有资本管理的顶层架构。根据实际情况,中央一级十几个基金,每个省(市)平均二到三个基金应该够了。试点单位一开始可以少些,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广;基金规模也可以由小到大逐步到位。但国家基金的数量一定要严格控制,最终形成的规模应当足够大。“碎片化”的改革不符合构建“顶层制度”的要求,只会造成更加混乱的国有资本监管。
第二,改革的实施,可以先从一到两个国家基金的试点开始。一般认为,推进国有资本的信托基金制改革,必须先完成企业集团整体上市,然后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划拨的办法创建基金。事实上,倒转顺序可能更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将国资委所辖某一领域(如电信产业或者一般竞争领域)央企的国有资产划定为一个国家基金,为此组建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先界定信托基金独立产权与授权基金管理公司自主经营。然后,由基金管理公司主导划定范围内各家央企的“整体上市”工作。新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会有比国资委更多专注和热情推进“整体上市”。对一时难以撤销的“集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将其资产与上市公司资产剥离,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两者的国有股权(不论是否上市)同时收归国家基金。至此,基金财产的范围与形式均已明确,基金拥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书可以一并交由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保管,签署信托合同,办理信托登记,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受托人权利,这个国家基金便正式设立了。随着试点的推广,国资委可以进一步推动各新建国家基金相互间的股权置换,实现公司股权的多元化(基金交叉持股,互派代表董事),完善公司治理。在此之后,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自主地在资本市场展开一系列以优化产业布局,提高资本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为目标的股权交易,加快推进公私混合所有制改革。随着试点经验的推广,国资委系统(包括地方国资系统)从管企业为主到管资本为主体的体制改革将全面推开,以上提出的三大根本性问题将在这一改革进程中渐次解决。
第三,最大的难点可能在干部的使用与安排。建议新组建的国家基金管理公司首先在国资委系统内部,通过双向选择组织国有股代表董事队伍。来源有二,一是国资委机关内适合条件的人选(改革中国资委机关会有较大幅度精减),二是各央企董事会与经理层中合适的人选(改革中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步伐会加快)。国资委系统最缺乏的人才可能是精通金融市场业务的基金管理者,一般竞争性领域国家基金管理公司的高层管理特别需要这方面的人才,可以从外部引进一部分管理骨干。
第四,国资委迄今仍是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在改革过程中责无旁贷地承担着国家信托基金的“委托人”角色。要主动承担依法设立信托,组建基金管理公司,长期监察信托资产运营的重大责任。但改革之后,它在国有资本产权关系中的角色会有所改变。无论基金按自益信托(国家是信托受益人)建立,还是按他益信托(全体人民是受益人)建立,国资委都只代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的委托人,而不再承担基金受托人经营管理国有资本的责任,也不代表受益人获取国有资本的经营收益。它将更多地承担起国有资本运营的监察责任。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职能将由若干家国家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它们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承担经营管理国有资本的重大责任,其主要管理干部应当经国资委提名,由国务院正式任命。其次,各个重要领域的国家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还应当有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政府官员参与,以利于贯彻政府产业目标。最后,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行为也应当依法接受证监会等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不同所有制成分的企业在市场管理中的差别化待遇会逐步取消。国有资本运用市场权利,通过公平竞争做强做优做大,应当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
(1) 参见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论据》,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荣兆梓:《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通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229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4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7页。
(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0—355页。
(5)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1页。
(6) 根据国务院2018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到2017年底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负债总额118.5万亿元,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50.3万亿元。全国国有企业境外总资产16.7万亿元;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241万亿元,负债总额217.3万亿元,形成国有资产16.2万亿元。全国金融企业所投境外机构资产规模18.1万亿元。(www.daowen.com)
(7)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民营经济占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0%。(《中国建设报》2018年12月12日)
(8)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9) 马光远:《“民间投资36条”如何不空转》,《华夏时报》2010年4月2日。
(10) 参见刘迎秋、赵三英、余慧倩:《论进一步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1) 张杰:《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12) Hart,O and Moore,J.“Default and Renegotiation:A Dynamic Model of Debt”.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8,Vol.113 No.1,pp.1—41.
(13) 姚先国、赖普清:《中国劳资关系的城乡户籍差异》,《经济研究》2004年第7期。
(14) 曾国华、王跃梅:《劳动力成本与工业竞争力——理论模型及实证检验》,《财经论丛》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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