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Customer's Materials)是指由境外商人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和包装材料,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制成品由境外商人销售,我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
(一)来料加工的性质和作用
来料加工属于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是以商品为载体的服务出口。开展该项业务不论对承接方还是委托方,均有积极作用。
对承接方而言,可以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增加外汇收入;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力的资源,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可以借此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委托方来说,可以降低成本,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可以促进其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二)来料加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来料加工是一种以商品作为载体的服务出口。其合同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对来料来件的规定
对方提供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是来料加工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也是保证我方按时按质交付货物的前提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对方送交料件的时间、地点,并详细说明料件的品质、数量,还应规定料件短缺及未按时提交料件的处理办法。
2.对提交成品的规定
为保证成品的质量,要对成品的品质规格、数量、交货期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必须订明详细的技术条款,并规定违约的处理办法。我方在规定该条款时,应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实事求是地加以规定,做到对双方均有利。
3.有关工缴费的规定(www.daowen.com)
工缴费是指加工成本加利润。在确定工缴费标准时,应以邻近国家与地区的工资水平为计算基础,并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我国企业加工该产品的实际成本;二是我国目前的劳动生产率与国外的差距;三是来料加工过程中涉及的运输、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4.付款办法
对来料、来件及成品均不作价的,则可规定工缴费由外商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我方支付。对料、件和成品分别作价的,双方可以对开信用证,即来料、来件用远期信用证,成品出口用即期信用证,也可以用托收方式即来料、来件用承兑交单(D/A),对成品出口用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5.运输和保险
根据来料加工业务的做法,无论是料件或成品,其所有权始终属于外方,我方获取的工缴费是净收入。因此,料件和成品的运输及保险应由外商负责,如合同规定由我方代办,则费用应由外商负担。
(三)开展来料加工应注意的问题
(1)应选择投资少、见效快、收益较大、在国际市场上销路稳定的商品进行加工装配,同时也要逐步提高技术层次,改变目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装配为主的状况。
(2)要正确处理来料加工业务与正常出口的关系。与一般出口贸易争客户、争市场的业务,尽量少搞或不搞。
(3)要加强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缴费,力求工缴费的标准既有竞争性,又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严格避免各加工单位自相竞争,任意降低收费标准。
(4)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对成品的品质、规格、外形设计及使用的商标等都有具体要求。加工企业应特别要求外商提供其拥有相关专利、商标使用权的证明,并要外商保证以后若发生知识产权的争议,由其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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