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仲裁程序的基本流程

我国仲裁程序的基本流程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自仲裁机构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被诉人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答辩,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我国仲裁程序的基本流程

(一)仲裁的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前提。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人的诉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

申诉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并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首先要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合法,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及失效是否过期等。其次,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即予以立案并立即向被诉人发出仲裁通知,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与费用表各一份发送给被诉人。仲裁程序自仲裁机构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被诉人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答辩,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如被诉人反诉,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起45天内提出。被诉人应在反诉书中写明具体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

(二)仲裁庭的组成(www.daowen.com)

根据国际惯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员的人数与指定方式,组成仲裁庭。若协议无规定,根据我国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均可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机构主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要求回避缘由的发生或者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可以在其后到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以前提出。

(三)仲裁案件的审理

仲裁审理的过程一般包括开庭、收集与审查证据或询问证人,如有必要还要采取“保全措施”,即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用扣押等临时性强制措施。仲裁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审理,也称不开庭审理。一般是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机构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根据有关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海事仲裁常采用书面仲裁形式。另一种是开庭审理,即由仲裁庭召集全体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与有关人士,听取当事人申诉、辩论、调查案件事实并进行调解直至做出裁决。仲裁审理过程是不公开的,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仲裁的裁决

裁决是整个仲裁程序的最后一步,是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做的处理结论。根据各国仲裁规则规定,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照执行而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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