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第一要素,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是仲裁受理案件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指出了仲裁协议的不同形式或类别。实践中,仲裁协议主要有如下三种:
(1)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往往不是单独订立的,而是包括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之中,作为合同条款之一的仲裁条款。
(2)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往往是单独签订的。虽然争议发生后再订立仲裁协议较争议发生前达成仲裁协议往往要难得多,但是考虑到仲裁能较快地解决纠纷的优势和特点,为了避免耗费时日的法院诉讼,发生争议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也不在少数。
(3)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以前或发生之后通过函电交换和援引等方式达成仲裁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互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在网上达成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往往不是通过双方共同签署同一份有关仲裁协议的文件,而是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建议或要约,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上述通信方式给对方以确认或承诺即达成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仲裁协议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仲裁管辖权(www.daowen.com)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之间争议案件的唯一依据和前提条件。只有当事人订立了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受理仲裁案件,仲裁员才能审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仅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将不予处理。
2.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即当事人丧失了就特定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发生了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由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赋予仲裁裁决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有关国家的法院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都要求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协议,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第71条均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作为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法院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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