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的含义、特点与纽约公约解析

仲裁的含义、特点与纽约公约解析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字义来看,“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评判,二者合在一起的基本含义即居中裁决。各方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或另外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裁决效力及仲裁使用的语言等。1958年《纽约公约》是广泛得到承认的国际公约,一个缔约国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就能够比较方便地在另一缔约国得到执行。

仲裁的含义、特点与纽约公约解析

国际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通常有以下四种:①友好协商,即双方通过相互谅解自行协商解决;②调解,即通过第三方从中斡旋协调解决;③提交仲裁;④司法诉讼。本节主要介绍解决争议的仲裁方法。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就字义来看,“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评判,二者合在一起的基本含义即居中裁决。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自愿提交给一定机构,该机构以第三方身份对争议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做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20世纪以来,仲裁方法已被广泛地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不仅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也逐渐取代临时仲裁而成为现代仲裁的主要形式。各种仲裁机构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十分密切,而且许多国家都参照仲裁的国际条约或规则制定了自己的国内仲裁法来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并赋予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权力,以增强仲裁的法律效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国际化和统一化的特征。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主持下起草了仲裁领域最重要的一个多边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加入,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1976年还诞生了另一个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上述两公约为基础,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还批准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40/72号决议(简称《示范法》),它反映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新的发展,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院的司法管制,是一部相当完备的现代化仲裁法典,为许多国家采用。1994年8月31日我国参照《示范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已于199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仲裁机构在性质上属民间组织,处于第三方地位,它们作为公断人以其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谋求生存和发展。

(2)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仲裁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各方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或另外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裁决效力及仲裁使用的语言等。这使得仲裁能更灵活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易被当事人所信任。(www.daowen.com)

(3)与诉讼相比,仲裁更为经济。由于仲裁是自愿进行的,双方对抗的程度一般不会像诉讼那么激烈,而且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助于保守商业秘密

(4)仲裁往往比诉讼的专业权威性更强。仲裁因其对象为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而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所聘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而法院通常不具备这一条件,其法院的专业领域也主要限于法律本身。

(5)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各国的诉讼制度多是二审或三审终审。中国法院的诉讼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裁判力。

(6)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较涉外诉讼的判决更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判决和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是广泛得到承认的国际公约,一个缔约国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就能够比较方便地在另一缔约国得到执行。而且裁决多是依照“公平原则”“商务习惯”做出的,可避免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无效。而诉讼因各国政治、法律、文化、经济等差异,一国法院判决需另一国法院执行时,不仅审查极为严格,而且常会附有苛刻条件。

正是仲裁的上述优点,在国际商贸交往中,交易双方一般都愿争取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而较少选择司法诉讼或第三方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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