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
不可抗力事件有其特定的含义,并不是任何一种意外事件都可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较广,通常分为下列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事件,如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火灾、暴风雨、地震、海啸等;另一种是政治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政府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罢工、暴动、骚乱、战争等。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范围,通常有下列几种规定办法。
(1)概括规定。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不负责任”;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事件的一方可据此免除责任”。这类规定办法,过于笼统,含义模糊,解释伸缩性大,容易引起争议,不宜采用。
(2)具体规定。在合同中详列不可抗力事件,这种一一列举的办法,虽然明确具体,但文字烦琐,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因此,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3)综合规定。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洪水、地震、火灾等)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这种规定办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可取的办法。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规定办法。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www.daowen.com)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此外,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按约定办法出具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在国外,这种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三)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有两种: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至于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及对合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而定。为避免事后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此事先做出规定。若在合同中事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严重,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果影响不大,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即可延期履行合同。
迷你案例12-3
政府禁令是否属不可抗力的争议案
(引自黎孝先著.进出口合同条款与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第271~272页)
从意大利出口一批蚕豆到英国格拉斯哥,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0月至11月间交货。但在某年10月20日,意大利政府宣布:从当年11月1日起,除非有特殊许可证,否则,禁止出口。卖方因此没有装船,买方则要求赔偿损失。卖方以政府发布禁令为由,声称遇到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故不予赔偿。于是买方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如禁令公布后立即生效,即可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是,该项禁令只是把装运时间从两个月减少到一个月,而且该禁令不是公布后立即生效,卖方仍有10天宽限期,完全可以装运。而卖方并不能证明其在10天宽限期内确实找不到载货船舶,因此法院判决买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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