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叫法并不统一。发生事件的一方,可据此免除责任。意指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及其叫法并不统一。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从而造成“合同落空”。发生事件的一方,可据此免除责任。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所谓“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原则的规定,其意思是指签订合同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了当事人预想不到的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对原来的法律效力需作相应的变更。不过,法院对引用此项原则来免除履约责任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意指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
上述各种解释表明,各国对不可抗力尽管有不同叫法与说明,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www.daowen.com)
(1)意外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6版)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