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及对检验、检疫的要求不同,其具体内容及其详略也有差异。一般来说,该条款通常包括检验权、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技术标准与检验证书等内容,现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一)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由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凡享有检验权的当事人所提供的检验证书,通常都作为确定交货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由此可见,检验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交易双方洽商检验条件时彼此都很重视的关键问题。一般来说,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有权要求检验货物,以确定其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明确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在国际货物贸易实际业务中,关于检验权的归属有各种不同的规定办法,例如:有的约定由卖方实施检验,并以卖方提供的检验证明为准;有的约定由买方实施检验,并以买方提供的检验证明为准;有的约定先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发货时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也有的约定,如双方检验结果差距较大,可由双方再共同指定某权威机构进行仲裁性的检验,以作为确定货物交接的最后依据。
(二)检验时间与地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上包括下列三种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
此种方法又包括产地(工厂)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
(1)产地(工厂)检验。产地(工厂)检验是指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
(2)装运港(地)检验。装运港(地)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确定交货状况的最后依据。
采用上述两种规定办法时,即使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也无权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向卖方提出异议,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因此,这两种规定办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2.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
此种方法又分为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目的港(地)检验习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才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通常都是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等项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采取上述两种做法时,卖方实际上需承担到货品质、重量(数量)的责任。如果货物在品质、数量等方面存在的不符点属于卖方责任所致,买方则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3)出口国装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这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买方有权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应当注意的是,当约定买方有复验权时,应订明复验方法,以防因检验方法不同而导致检验结果的不同。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因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
(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在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为了调和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常将商品的重量检验和品质检验分别进行,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验货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最后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该不符点是卖方责任所致,则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对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就是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习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实际业务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常常与合同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检测手段、行业惯例以及进出口国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因此,在规定商品的检验时间和地点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尤其要考虑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情况下,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货物交接时进行,即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货物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即受领货物,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不再承担货物发生品质、数量等变化的责任。这一做法特别适用于以E组和D组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但如果按装运港交货的FOB、CFR和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情况则大不相同。由于在采用上述三种术语成交的情况下,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并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货物风险也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开始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此时买方却并没有收到货物,自然更无机会检验货物。因此,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达成的买卖合同,在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时,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最为适宜。
(三)检验机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通常还要委托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有时,虽然买卖双方未要求对所交易的商品进行检验,但根据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必须由某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或商检机构。
1.国际上重要的检验检疫机构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种类繁多,名称各异,有的称作公证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也有的称为实验室(Laboratory),检验机构的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验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凡是进口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必须经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这一半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并贴上该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标志“UL”,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3)非官方检验机构。非官方检验机构主要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SGS)等。
2.我国商品检验机构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1998年3月以前,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由我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农村部动植物检疫局、卫计委卫生检疫局三个部门分工负责。1998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上述三个部门合并组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通常所说的“三检合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由海关总署管理。
2001年4月10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hina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Group)Co.,Ltd.,CCIC)是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由自愿参加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原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基础上改制重组,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跨国检验认证机构。
3.商检检疫机构的主要业务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受理的检验内容可以为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标志、安全、卫生等。检验方式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采取产地检验、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等方式。
(2)进出口贸易鉴定服务。受理对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监视卸载、残损鉴定、海损鉴定、货载衡量业务;受理对承运货物的船舶、车辆、集装箱等的适载条件鉴定、积载鉴定、标记封识鉴定、舱口检视等业务。
(3)其他检验鉴定业务。受理财产鉴定评估、价格比较。审核签发价值证明书、抽取或签封货物样品,为有关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对出口成套设备提供从设计审查到监督制造等。
(4)各国安全认证的技术咨询服务、代理申请服务、国外认证机构委托的工厂跟踪检验服务、客户委托的安全检测产品预验等。其中包括:中国商检公司负责全面代理国内企业申请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的UL认证业务,负责承担中国境内数千家UL认证企业的跟踪检验业务。中国商检公司与加拿大标准协会(CSA)签署了委托协议,凡在中国生产的CSA认证产品的工厂产品申请、测试、认证和跟踪检验统一由中国商检公司负责办理。中国商检公司与德国莱茵技术监督协会(TUV Rheinland)签订了合同协议,由中国商检公司负责承办中国客户申请GS、CE、TUV认证标志的工作,进行受理申请、检查工厂、技术测试、颁发确认书、授权使用相应标志及对TUV认证工厂进行跟踪检验等。中国商检公司还与英国标准化协会(BSI)、荷兰KEMA研究院、德国VDE测试认证院、日本电器安全环境研究所(JET)等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5)承接ISO 9000、ISO 14000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
(四)检验项目与检验证书
1.检验证书的种类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检验证书种类繁多,卖方究竟需要提供哪种证书,要根据商品的特性、种类、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令而定。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检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证书。(www.daowen.com)
(2)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书。
(3)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即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书。
(4)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即证明进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发货人发票所载的商品价值正确、属实。
(5)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食用动物产品、食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证书。
(6)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证书。
(7)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证书。
(8)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即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估算残损贬值程度、判定致损原因的证书。
(9)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即用于证明出口商品原生产地的证书,通常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野生动物产地证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及商务部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签发原产地证。凡进出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凡进出口方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申请。
此外,常见的检验证书还有植物检疫证明、积货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货载衡量检验证书等。
2.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通常都规定,卖方交货时必须提交规定的检验证书,以证明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检验证书中所列结果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议付货款。
(2)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凡属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在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或规定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时,一般合同中都规定,卖方须提交规定的检验证书。此种情况下,卖方在向银行办理货款结算时,在所提交的单据中,必须包括检验证书。
(4)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在进口国检验,或规定买方有复验权时,如果买方所收到的货物经指定的商检机构检验与合同规定不符,此时,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凭指定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或要求解除合同,有关责任方也需根据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办理理赔。
(5)计征关税的依据。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重量、数量证书,具有公正、准确的特点,是海关核查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时的重要依据之一。残损证书所标明的残损、缺少的货物可以作为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有效凭证。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官方公证机关出具的产地证明是进口国海关给予差别关税待遇的基本凭证,在我国对外出口贸易活动中有重要的意义。
(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检验检疫机构应申请人申请委托,经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货物积载状况证明、监装证明、监卸证明、集装箱的验箱、拆箱证明,对船舱检验提供的验舱证明、封舱证明、舱口检视证明,对散装液体货物提供的油温、空距证明、冷藏箱或舱的冷藏温度证明、取样和封样证明等,都是为证明货物在装运和流通过程中的状态和某些环节而提供的,以便证明事实状态,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也是船方和有关方面免责的证明文件。
在我国,法定检验商品的检验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签发;法定检验以外的商品,如合同或信用证中无相反规定,也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或生产企业出具。在填制检验证书时,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和具体内容必须与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另外,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签发日期,但也不宜比提单日期提前过长。
(五)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是指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如对商品品质、规格、包装等项目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抽样、制样或检验方法及对检验仪器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对其实施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不同,检验结果往往会大不一样。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除了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及检验证书之外,往往还要明确检验标准。检验标准的具体内容,视商品的种类、特性及进出口国家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定。
1.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检验标准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采用的检验标准,其中最常见的是买卖合同和信用证。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主要指商品生产国、出口国、进口国、消费国或过境国所制定的法规标准,如货物原产地标准、安全法规标准、卫生法规标准、环保法规标准、动植物检疫法规标准。
(3)国际权威性标准。国际权威性标准是指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其中又包括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和某国权威性标准四种。
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专业化组织所制定的检验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制定的标准。
2)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这是指区域性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等制定的标准。
3)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这是指国际羊毛局、国际橡胶协会等国际性商品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
4)某国权威性标准。这是指某些国家所制定的具有国际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如英国药典、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家协会制定的标准。
2.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检验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标准检验。
国际标准化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为了促进各国产品质量及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总结传统产品检验、测试及质量控制工作的基础上,于1987年制定了ISO 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该标准自发布以来,又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普遍重视,我国近几年来也在大力推广ISO 9000系列标准。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商品的标准分为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国家某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对于既有我国标准又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商品,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我国标准进行买卖。对于已被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标准,或有助于扩大产品在国际市场销路的标准,交易时应尽量采用该种标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除了包括上述内容外,有时还需明确买方对不符货物向卖方索赔的具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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