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及常规程序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及常规程序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者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的检验检疫;后者主要是指根据贸易双方或其他机构的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的检验检疫。另一类是不属于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可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没有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及常规程序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重要性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是指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和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它是促使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保护动、植物正常生长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每个国家都设有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机构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我国主管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该局管辖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及其分支机构,则在指定范围内负责承担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任务和其他检验鉴定业务。根据我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规定,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除非经国家质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于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准出口。由此可见,商检工作对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维护国家利益与对外信誉以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和分类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四法三条例”:

“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按照商检任务的来源与商检结果的权威性,商检任务主要可以分为法定商检与鉴定业务两类。前者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的检验检疫;后者主要是指根据贸易双方或其他机构的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的检验检疫。

根据我国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www.daowen.com)

另一类是不属于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可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接受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的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包括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没有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检验证书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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