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托收的含义、当事人及种类介绍

托收的含义、当事人及种类介绍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托收行对单据是否与合同相符无误不承担责任。委托人也可以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需要时代理”。另一种做法是向代收行借单,在借单时要提供信托收据。货物售出后的款项在汇票到期时交给代收行。

托收的含义、当事人及种类介绍

汇款方式中无论采用赊销还是预付,都不能做到银货当面两讫,因而无法约束对方,风险较大。托收方式将交易变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然是推定交货),风险比汇付低。

(一)托收的含义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即《托收统一规则》的第2条对托收所作的定义是:

就本惯例条文而言,“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b项所限制的单据(分为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其目的为:

(1)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者

(2)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者

(3)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根据这个定义,托收是银行根据债权人(出口商)的指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和/或承兑,或者在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中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1)委托人(Principal)。即债权人,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商,他们为收取款项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或商业单据,委托托收行向债务人进行收款。委托人一方面承担贸易合同下的责任(按质按量按时按地交付货物,提供符合合同的单据),另一方面承担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填写申请书,明确及时地给托收行以指示,并负担有关费用)。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在托收业务中完全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因此,在将单据等寄给代收行时必须附上列明指示的托收委托书。对于托收行来说,最主要的责任就是它打印的“托收委托书”的内容必须与委托人的申请书的内容严格一致。托收行对单据是否与合同相符无误不承担责任。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和托收行一样,代收行也是代理人,其基本责任和托收行相同,此外代收行还需要保管好单据,及时快捷地通过托收行通知委托人托收的情况,如拒付、拒绝承兑等。

(4)付款人(Drawee)。付款人是债务人,在国际贸易中是合同的买方,他的基本责任就是在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前提下按合同的规定付款。

在托收业务中,如果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应将拒付情况通过托收行转告委托人,如请代收行保管货物,代收行可以照办,但风险和费用都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也可以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需要时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按照惯例,如果委托人在托收指示书中有指定“需要时代理”,他必须在委托书上写明该代理人的权限。

(三)托收的种类

托收按有无附带票据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有商业单据(发票海运提单等)和金融单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主要用于小额交易、预付货款、分期付款以及收取贸易的从属费用等。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包括带有商业单据和金融单据的托收和仅凭商业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按照向进口商交付单据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于进口人的方式。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并随附商业单据,通过银行要求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并随附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再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如果汇票到期日晚于到货日,即货物已先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进口人为了抓住有利的市场时机,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提前付清货款后(扣除付款日至汇票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从代收行领取商业单据。另一种做法是向代收行借单,在借单时要提供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信托收据是一种书面担保,用来表示借单人愿意以代收行委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货物售出后的款项在汇票到期时交给代收行。

借单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借单,如果汇票到期时,代收行不能收回货款,则由代收行来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可以凭进口商提交的信托收据向进口商借单,即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日后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代收行无关,由此产生的风险则有出口商自己承担。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是指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领取商业单据。在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再向代收行付清货款。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先,付货款在后。如果汇票到期后,进口商不付货款时,代收行不承担责任,由出口商自己承担货物和货款两空的损失。因此,出口商对这种方式一般采取很谨慎的态度,使用得不多。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如图11-3所示。

图11-3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四)托收的特点(www.daowen.com)

1.比汇付安全

在跟单托收时,特别是付款交单条件下(D/P),对于出口商来说,不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危险,对进口商而言,托收远比预付货款安全。

2.依靠商业信用

托收时,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银行只是转手交单的代理人,对付款不负责任。如果进口商拒付、破产、失去偿付能力等,卖方需要寻找新买主、存仓、保险、回运等,这些都要花费很大代价,这些责任和费用都由出口商承担。所以,在托收支付方式下,卖方最好选择按CIF或CIP条件成交,这样由卖方办理保险。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进口商又拒绝支付货款,由于出口商掌握保险单,就可以据以向保险人索赔。如不能选用CIF和CIP术语成交,卖方最好投保卖方利益险。卖方利益险是指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买方又不支付货款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资金负担不平衡

托收时出口商资金负担较重,出口商需要垫付自己的资金备货、装运,然后通过银行收款。而进口商只需付款就可以获得合格的单据并凭这些单据提货,如果进出口地距离很近时,几乎相当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因为有单据,有些银行愿意作押汇,出口商因此能获得融资,而汇款时根本不能作押汇。

4.手续稍多,费用稍高

托收要通过银行交单,因此手续费比汇款要高。但是由于托收比汇款安全,还是合算的。

总之,在托收业务中,由于出口人的风险大于进口人,而且其资金负担重,所以应该注意防范风险。在成交之前,应注意对进口商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在确认进口商有足够的信用和相当实力时,方能与之进行按托收支付条件下的交易。

托收方式普遍受到进口商的欢迎,而且也是一种调动进口商积极性的方法,同时,有利于提高出口商的竞争能力。据此,有人把托收方式看作是一种非价格性的竞争手段。

(五)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为了调和托收业务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于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的开展,在1958年就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规则。后几经修订,新的《托收统一规则》于1995年公布,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简称《URC522》。

《URC522》包括7部分:A.总则及定义;B.托收的方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共26条。《URC522》公布实施后,已成为托收业务具有一定影响的国际惯例,并已被各国银行采纳和使用。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人应受到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2)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委托书所列一致,发现不一致应立即通知其委托人。除此之外,银行对单据没有其他义务。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及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3)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如果未经同意就将货物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仍由发货人承担。

(4)跟单托收使用远期汇票时,在托收委托书中必须指明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无此项指明,银行按付款交单处理。

(5)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及时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而托收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果代收行发出拒付通知90天内未接到任何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6)托收委托书应明确并且完整地注明,在付款人拒付时,委托人在进口地的代理权限;没有注明的,银行将不接受该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六)合同中的托收条款举例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买方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第一次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应付款,付款后交单。”(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3.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应付款,承兑后交单。”(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

小讨论11-2

在D/P after sight支付条件下进口商的借单问题

北京某贸易公司向香港某商人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6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寄到国外代收行香港汇丰银行后,港商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当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恰巧当时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的出售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但是,货物出售后买方倒闭。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在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