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汇付(Remittance)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汇付(Remittance)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汇,是汇出行用信函形式来指示国外汇入行转移资金的方式,特点是费用低,时间长。电汇,是汇出行用电报、电传或国际清算网络通知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付款方式。汇入行收到通知后,核对密押无误后,以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债权人)取款。票汇,应付款人要求,汇出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的方式。

汇付(Remittance)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汇付的含义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买卖双方签约后,卖方直接将货物发给买方,而买方则主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这对银行来说只发生一笔汇款业务,这样的支付方式就是汇付。

2.汇付的当事人

在汇付的业务中,通常涉及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3.汇付的分类

汇款人可以根据收款人对款项是否急需以及汇入国的情况等要求银行采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汇出行用信函形式来指示国外汇入行转移资金的方式,特点是费用低,时间长。

汇出行接受客户委托后,用付款委托书来通知汇入行,委托书有一定的格式,记载着汇款人、收款人、金额等内容,如汇出行和汇入行没有约定时,委托书上还要交代资金是如何转移给汇入行的。由于信汇方式费力费时,加之国际电信的飞速发展,目前许多国家早已不再使用和接受信汇。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汇出行用电报、电传或国际清算网络通知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付款方式。汇款人要求汇出行电汇时必须填写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然后汇出行以电报、电传或国际清算网络通知汇入行,委托其解付汇款。为了使汇入行核对金额和证实电报、电传的真实性,汇出行发给汇入行的电报上必须加注双方约定的“密押”。汇入行收到通知后,核对密押无误后,以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债权人)取款。在收款人取款后,汇入行和汇出行之间进行结算,完成电汇汇款业务。它具有安全、迅速、银行不占用客户资金的特点,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汇款方式。

(3)票汇(Demand Draft,D/D),应付款人要求,汇出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根据抬头情况,汇款人可以将汇票带到国外亲自去取款,也可以将汇票寄给国外债权人由他们去取款。票汇不像信汇,收款人只能向汇入行一家取款,一般来说,国外银行只要能核对汇票上签字的真伪,就会买入汇票。因此,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将汇票卖给任何一家汇出行的代理行而取得现款,票汇多用于小额汇款。

信汇、电汇和票汇的业务程序如图11-1和图11-2所示。

图11-1 电/信汇业务程序图

图11-2 票汇业务程序

小知识11-2

预付货款与定金的区别

(选自徐景霖等.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第376页)(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定金”与“预付货款”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款项。“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无论是给付定金方,还是接受定金方,在“给付”或“接受”的同时,就相互承诺,如果未来有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即违反自己所做的担保,应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基础上,接受相应的处罚。如合同得到顺利执行,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或由给付方收回,或用于抵作价款。这也就是说,在合同得到履行之前,“定金”应该是与合同货款无关的独立款项。

“预付货款”则不然。它是作为货款的一部分,由于买方在合同履行之前,预先支付部分货款给卖方。其余货款则在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之后,或按合同有关付款条件的具体规定,进行支付。因而,不管是先付还是后付,都是合同项下货款。如果合同中只规定交付“预付货款”,而未规定支付“定金”,那么在任何一方违约情况下,则只能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不能就“预付货款”适用“定金罚则”。“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及对守约方的一种补偿。

在合同中规定交付“定金”,又规定“预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是否可以既适用“定金罚则”,又适用“违约金”处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的。所谓“定金罚则”的基本原则是,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全部或部分定金乃至“违约金”,法律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体明确“违约金”标准。

4.汇付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订货付现(Cash with Order)和赊销(Open count)等业务。采用预付货款和订货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卖方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它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待付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

合同的汇付条款举例如下:

(1)买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全部货款用电汇(信汇/票汇)方式付给卖方。

(2)买方须于合同签署后30天内通过××银行电汇货款的10%,计×××美元作为订金付给卖方。

5.汇付支付的特点

(1)风险大。汇付方式是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事,属于商业信用。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一旦付款或发货后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能否及时收货或收款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有很大的风险。

(2)资金负担不平衡。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或货到收款的卖方来说,资金被大量占用,负担较重,而另一方的负担很轻。

(3)手续简便,费用少。汇款支付方式的手续是最简单的,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方式是最理想的。

小讨论11-1

国内用户擅自改变代理人对外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条件致损案

(选自黎孝先.进出口合同条款与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1995年9月14日,吉林省某外贸公司(买方)代该省某用户向韩国某厂商(卖方)订购一批管道疏通剂,买卖合同规定:单价为USD1.2CIF大连,总价款3.6万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用户售完货后付款。1995年9月19日,该用户又擅自与卖方商谈,改变原买卖合同中的单价和付款条件,并重新签订购入管道疏通剂的合同书,其中约定,用60万人民币购入价值3.6万美元的管道疏通剂,并于签约当天用60万人民币现金直接交付给卖方(韩国商人)。后来,因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起不到疏通管道的作用,用户无法销售出去,买方即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卖方不理,买方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卖方退回用户交付的60万元人民币和赔偿因品质不符合要求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卖方却下落不明,既不做书面答辩,也不派人出席庭审,致使买方用户的实际损失难以挽回。

试分析我方的失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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