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票据的流通性、无因性与要式性及其作用

票据的流通性、无因性与要式性及其作用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票据的特性票据的特性主要有三点,即流通性、无因性与要式性。再有,按照各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的受让人不仅能够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而且这种权利不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尽管票据的签发或转让都以某种原因为基础,但是,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确立,即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流通性、无因性与要式性及其作用

(一)票据的特性

票据的特性主要有三点,即流通性、无因性与要式性。

1.流通性

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但是它与一般的债权不同。一般的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方有效,而票据的转让,按各国票据法规定,可以仅凭交付或经背书后交付就能完成,而无须通知债务人。另外,票据权利的转让比一般债权的转让方便得多,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数易其主,但最后的持票人仍然有权要求票据的债务人向其清偿。所以,出口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就能简易地用交付或经背书后交付票据以偿付其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凭以向银行取得现金,或通过贴现来取得现金。再有,按照各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的受让人不仅能够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而且这种权利不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这种特性使票据能被受让人接受,并使票据得意流通。

2.无因性

票据是出票人向收款人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向其付款的凭证,出票人的出票就产生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原因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尽管票据的签发或转让都以某种原因为基础,但是,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确立,即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持票人只要自己是依法取得票据的,就享有票据的权利,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否则,人们在接受票据时就会顾虑重重,从而影响到票据的流通。

3.要式性

所谓票据的要式性就是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必要的项目必须齐全,对票据的处理以及出票、提示、承兑、追索等行为也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票据纠纷,保证票据的顺利流通。

(二)票据的作用(www.daowen.com)

票据被广泛使用的原因是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其独特作用。其主要作用有:

1.用于汇兑

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两国,清偿货款或其他债务,用票据代替现金输送,可以减少麻烦,降低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工具

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金,因此票据可如同现金一样作为支付工具清偿债务,就可以避免清点现金的麻烦和可能产生的差错,节省清点时间,从而提高结算工作效率。

3.信用工具

在经济活动中,资金周转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常有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信用的情形。例如,买方要求延期付款,如果卖方同意,卖方向买方开立一张远期汇票,经买方承兑后,于到期时付款。假如在汇票到期前卖方急需资金,他可以将这张汇票经背书后转让给他人或者向银行贴现,即以票据作抵押向银行融资,从而取得他人或银行资金。支票不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因为它都是即期支付的,所以它只能作为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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