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的含义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对汇票的定义,无论是我国的规定还是英国的规定,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二)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1)出票人,即签发汇票的人,一般是出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
(2)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的受票人,一般是进口商或其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一般是出口方或其指定的银行。
(三)汇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国际惯例,汇票的成立是以必要项目的齐全和合格为前提的。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一般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应载明“汇票”(Bill of Exchange)字样。同义词Exchange或Draft均可。目的在于与其他支付工具加以区别。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in writing)。汇票是书面形式的支付命令,支付不能受到限制,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3)一定的金额(in certain amount)。必须表明以一定货币表示的确切数目。金额必须分别用文字大写、数字小写表明。
(4)付款期限(Tenor)。付款期限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汇票的付款期限有五种方法:①见票即付(at sight/on demand);②见票后××天付款(Payable××Days After Sight);③出票后××天付款(Payable××Days After Date);④提单日后××天付款(Payable××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⑤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后四种是指远期汇票付款的期限,在时间计算上,“算尾不算头”,计算时间时均不包括见票日、出票日或提单日,但包括付款日。如票据上没有注明付款期限,一概作即期。
(5)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付款地点是持票人提示请求付款的地点。付款地点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即根据国际私法的“行为地原则”,在付款地发生的“承兑”“付款”等行为,包括到期日算法都适用付款地法律。
(6)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是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应有一定的确定性(With reasonable certainty),以使能找到并且不会弄错。实务上一般都注明详细地址。
(7)受款人(Payee)。汇票是债权凭证,而收款人则是汇票上记明的债权人。汇票上“受款人”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它应像付款人一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实务上往往不强求地址,而只写一个完整的名字。汇票上的“受款人”可以有许多种类,现分别介绍如下。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限制性抬头票据不可流通转让。票据的债务人只对记明的收款人负责。票据上标明:Pay…only或Pay…,not 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指示性抬头票据可由收款人背书后交付票据转让权利。票据上标明Pay…or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of…票据转让是票据的最基本性质。票据本质上都可转让,除非记明不可转让,如限制性抬头票据。
3)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来人抬头”票据的债务人对“来人”即持有“来人抬头”票据的持票人负责。票据上标明Pay bearer。
(8)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出票日期有三个重要作用:①决定票据有效期。②决定到期日。计算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必须知道出票日期。③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已丧失行为能力,则票据不成立。
(9)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出票地点对国际汇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票据是否成立是以出票地法律来衡量的。但是,票据不注明出票地却也成立,此时就以出票人后的地址作为出票地点。
(10)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票据法是根据某人在票据上的签字来确定他的票据责任的,不签字就不负责任。出票人签字是承认自己的债务,收款人因此有了债权,从而使票据成为债权凭证。因此汇票没有了出票人签字则不能成立。出票必须由出票人签字,若是伪造签字,票据就不能成立。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www.daowen.com)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汇票还有一些任意记载事项,如正副本汇票上分别写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等。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
附汇票样式:
(四)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如果出具的汇票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称为光票(又称为净票或白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光票的使用一般仅限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与支;反之,如果出具的汇票附有货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则称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使用跟单汇票。跟单汇票体现了货款与单据对流的原则,对进出口双方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更普遍。
(2)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凡是汇票上规定付款人见票后即需付款的称为即期汇票;凡是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将来一定日期付款的称为远期汇票。
(3)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的叫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通常是由出口人开立,委托当地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时所使用的汇票。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的则称为银行汇票。
(4)远期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凡工商企业或个人出票而以另一个工商企业或某个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过付款人承兑后,便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如工商企业出票而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过付款银行承兑后,便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贴现转让、进行流通。
一份汇票通常同时具备几种属性,例如一份涉外的由贸易公司签发的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它既是商业汇票,同时又是即期汇票。
(五)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或贴现公司兑换现款。汇票在遭到拒付时,还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票据行为也可以叫作票据处理手续。为了使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明了,票据的形式和内容是要式的。出于同样原因,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票据法中对各种票据行为都有详细并且严格的规定。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三个动作:制作汇票、签字和交付(to draw a draft and sign it and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并在票据上签字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两个方面: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对于受款人来说,获得了票据就成为持票人(Holder),得到了债权,使他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称为提示。票据只是一种权利的凭证,提示就是要求票据权利。无论是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都要在规定的时效内、正常营业时间和规定的地点提示,只有如此,持票人才能获得票据权利。
3.承兑(Acceptance)
受票人在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时,同意出票人的付款提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并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后受票人变为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从主债务人的地位变为从债务人。所以承兑人必须承担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支付票面金额的责任。
4.付款(Payment)
付款是即期汇票付款人和远期汇票承兑人在接到付款提示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付款人向持票人作正当付款后,付款人一般都要求持票人在背面签字作为收款证明并收回汇票,注上“付讫”(Paid)字样,并且可以要求持票人出收据。此时汇票就注销了,不仅付款人解除了付款义务,所有票据债务人的债务都因此解除。
5.背书(Endorsement)
汇票是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的。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背书是因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而得名。持票人做背书以表明他有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从而转让票据权利,受让人成为持票人。同汇票抬头一样,背书有三种形式:①限定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签写背书指示时带有限制性的词语(例如,pay Mr.Smith only and not transferable),凡做成限制性背书的汇票不能再行转让或流通。②记名背书,又称正式背书、完全背书(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Mr.Smith),是指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这种背书的汇票可以经过再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所有在他之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在背书这个行为中前手背书人要对后手背书人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后手可以对前手行使追索权。③空白背书,也叫无记名背书,背书人仅在票据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记明谁是被背书人。
6.拒付(Dishonor)
拒付又叫退票,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汇票付款和提示承兑时,受票人做出的不同意出票人指示的反应,即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和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除受票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和承兑外,受票人避而不见、死亡或宣告破产等均可称为拒付。持票人在遭拒付时,请公证机构做出拒绝证书(Protest)以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由此,持票人得以行使追索权。拒付证书的费用,持票人在追索时可以向前手收取。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通知到出票人。如果不通知前手,持票人或背书人就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汇票债务人如果未接到拒付通知,他就可免除债务。
7.追索(Recourse)
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在行使或保全汇票上的权利行为(包括提示、作拒付证书、拒付通知)之后,有权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要求退回汇票金额、利息及作拒付通知和拒付证书等其他有关费用。
8.汇票的贴现
商人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兑换现款,银行在付款时预先扣除利息,这种金融交易行为就称为贴现。
对于银行来说,贴现实际上是做了一笔贷款,只是预先扣除了利息。由于一般商业票据都有贸易背景,银行有货物作担保,比较安全,一般银行也就不再收取其他抵押品。此外,贴入的票据,在资金较紧张时可以贴出,这使银行在资金运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
对于商人来说,通过票据贴现可以提前得到现款,获得资金融通,相当方便,一般贴现不需要抵押品,手续较简单,因此,通常用汇票进行的商业票据贴现是一种相当不错的融资渠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票据都可以向银行进行贴现。由于那些信用较差的债务人的票据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只有那些信用较高的票据才能贴现。一般说,中小厂商的资金较少、知名度较低,因此,他们签字的汇票可接受性较差。如果汇票有银行签字,这样的汇票身价就高,可接受性较好。银行和贴现公司通常只愿意贴现大企业的汇票,而中小厂商签发的汇票一般能由银行承兑后贴现,这就是融通票据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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