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价格
我国的进出口合同,绝大多数是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具体价格,这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即使市场价格有了很大的变化,合同的价格也不能变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买卖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
在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是一种常规做法,按此作价办法签订的合同,也称为“死价”合同。固定价格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不过,由于国际商品市场行情的多变性,商品的价格涨落不定。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就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以至转售时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况且,如果行市变动过于剧烈,这种做法还可能影响合同的顺利执行。一些资信较差的商人很可能为逃避由于国际市场上该商品价格的变动所带来的巨额损失,而寻找各种借口撕毁合同。为了减少因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在采用固定价格时,首先,必须对影响商品供需的各种因素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成交商品价格的前景作出判断,以此作为决定合同价格的依据;其次,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和研究,慎重选择订约的对象。但是,国际商品市场的变化往往受各种临时性因素的影响,变化莫测。特别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由于各种货币汇价波动不定,商品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剧涨暴跌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固定价格给买卖双方带来的风险比过去更大,尤其是在价格前景捉摸不定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客户裹足不前。因此,为了减少风险,促成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在合同价格的规定方面,也日益采取一些变通的做法。
固定价格法比较适合客户的资信好、成交的商品行情较稳定、交货期较短的交易合同。
(二)非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适用于行情频繁变动、价格涨落不定且成交量较大、交货期较长的合同。在进出口业务中,非固定价格大体上可分为下述几种。
1.具体价格待定
这种定价方法又可分为:
(1)在买卖合同中对成交价格不做明确、具体的规定,只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例如,“在装船月份前45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Within 45 days before shipment,both parties should negotiate and finalize price according to local and international market price)”;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The price should be set 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market price in the day that bill of lading is issued)”。
(2)只规定作价时间。如“由双方在××年×月×日协商确定价格”。这种方式由于未就作价方式做出规定,容易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双方可能因缺乏明确的作价标准,而在商定价格时各执己见,相持不下,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因此,这种方式一般只应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2.暂定价格
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例如,“单价暂定为每公吨1 000美元CIF纽约,作价方法:以××交易所3个月期货,按照装船月份月平均价加8美元计算,买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为了照顾到买卖双方的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也可以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或是采用分批作价的办法,对近期交货的商品,其价格在订约时可以固定下来,对交货期较远的商品,其价格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好处。表现在:
(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
(2)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数量、交货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
(3)对进出口双方,虽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对出口方来说,可以不失时机地做成生意;对进口人来说,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是先订约后作价。这种作价方法有上述几条优点,但是它也有不足之处。因为合同的关键条款价格是在订约之后由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或由于合同作价条款规定不当,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
采用非固定价格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一是明确规定作价标准。如有些在商品期货交易所买卖的商品,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期货交易所公布的期货价格作为定价的标准。二是要慎重选择作价时间。对于大宗商品的出口,为了避免价格波动风险,一般应采用装船前或装船时的市价,不宜采用装船后作价的办法。此外,还应充分考虑采用非固定价格对合同成立的影响。由于各国对价格确定的标准不统一,因此,虽然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具体价格可以不确定,只规定作价原则或办法即可,这样还是容易引起争议。所以,应对个别商品采用国际市场通行的非固定价格的做法。
小讨论10-1
西屋公司案
(选自李权著.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24页)
20世纪70年代,美国西屋公司为了推销其生产的核反应堆,向客户保证:1975—1988年,以每磅8~10美元的价格提供60 000公吨以上铀(核反应堆燃料)。西屋公司有6 000~7 000公吨存货,签订了14 000公吨的远期合同。1975年1月,铀的市场价上升为每磅30美元,要履行合同,西屋公司要承担近20亿美元的损失,会导致公司破产。西屋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其客户向法院起诉。后该案经双方协商获庭外解决。
试问: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哪些经验教训?
(三)价格调整条款
价格调整条款,又称为滑动价格。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货物的买卖合同除规定具体的成交价格外,还规定有各种不同的价格调整条款。例如,“如卖方对其他客户的成交价高于或低于合同价格5%,对本合同未执行的数量,双方协商调整价格。”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把价格变动的风险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以提高客户经营的信心。(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随着一些国家通货膨胀的加剧,这些国家的一些商品买卖合同,特别是加工周期较长的机器设备合同及大宗初级产品交易合同,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需要较长时间,可能因原材料、工资等变动而影响生产成本,导致价格的波动幅度较大。为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都普遍采用所谓价格调整条款(Price Adjustment(Revision)Clause),即在订约时只约定初步价格(Initial Price),同时规定,如日后原材料价格、工资指数发生变化,双方再据此相应地调整价格。在价格调整条款中,通常使用下列公式来调整价格,即
式中,P——price,商品交货时的最后价格;
P0——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初步价格,也称基础价格;
M——matorial,计算最后价格时用的有关原材料的平均价格或指数;
M0——签订合同时引用的有关原材料的价格或指数;
W——wage,计算最后价格时引用的有关工资的平均数或指数;
W0——签订合同时引用的工资平均数或指数;
A——经营管理费用和利润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
B——原料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
C——工资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
A,B,C所分别代表的比例在签合同时一旦确定,便固定不变,并有A+B+C=1。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最后价格与约定的初步价格相比,其差额不超过约定的范围(如百分之若干),初步价格可以不予调整,合同原定的价格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上述“价格调整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按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的变动来计算合同的最后价格。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它实质上是出口厂商转嫁国内通货膨胀、确保利润的一种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已被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纳入其制定的一些“标准合同”之中,并且其应用范围已从原来的机械设备交易扩展到一些初级产品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规定方法如下:以上基础价格按合同中的调整公式根据××(机构)公布的200×年××月的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予以调整(The above basic price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formula in this contract based on the wage and price index published by the××(organization)as of××(month),200×.)。
由于这类条款是以工资和原料价格的变动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因此,在使用这类条款时,就必须注意工资指数和原材料价格指数的选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人们有时也应用物价指数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如合同期间的物价指数发生的变动超出一定的范围,价格即做相应调整。
总之,在使用价格调整条款时,合同价格的调整是有条件的,用来调整价格的各个因素在合同期间所发生的变化,如约定这种变化必须超过一定的范围才予以调整,未超过限度的,则不予调整。
[例10-1]价格调整条款的使用。
在一份成套机械设备的进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商定整套设备的初步价格为200万美元。双方同意按双方认可的某机构公布的工资指数和物价指数在交货时对基础价格进行调整,买方按调整后的价格支付货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材料在价格中的比重为50%,工资在价格中的比重为30%,管理费和利润在价格中的比重为20%。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基期物价及工资指数均为100,交货时物价指数上升到110,工资指数上升到112。试问:该笔交易调整后的价格应为多少?
解答:根据题中给定条件,可知:
P0=200万美元,M0=W0=100,M=110,W=112,
A=20%,B=50%,C=30%
代入公式 P=P0(A+B×M/M0+C×W/W0)
=200×(20%+50%×110/100+30%×112/100)
=217.2(万美元)
所以,该笔交易调整后的价格为217.2万美元,比签约时所定价格增加了17.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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