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与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做法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与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做法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空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即在出口货物的发票上由保险公司加注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编号。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与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做法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介绍过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时,办理投保的责任方就不相同。如在《2010通则》下,以CIP条件成交的合同,应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

例如,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险别)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subject to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

上述条款表明,买卖合同中订立保险条款时,通常列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它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保险金额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作为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加保。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条件下,卖方也可接受。

(2)险别。应根据货物的性质、特点、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运输方式及路线和国际政治局势等选择险别。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我国通常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Clause)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

(二)保险的做法

1.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保险公司向出口企业收取保险费是按下列方法计算的: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其中,保险金额=CIF货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则是按照不同货物、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投保险别,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并在此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水平,结合我国国情而定的。

小知识9-2

出口货运(海运)保险普通货物费率表(按每百元计算)(见表9-4)

(引自http://www.shippingchina.com/)

表9-4 出口货运保险普通货物费率表

2.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及赔款处理等条款签订长期性的保险合同。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空运、邮运、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须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作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自动负承保责任。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国外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或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装货通知”或投保单,注明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内容、装运情况、保险金额和险别等,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www.daowen.com)

3.保险单证

保险单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它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同时,它也是向银行办理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运输货物保险单证可以在不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背书后,随货权的转让而转让。常用的保险单证有: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又称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上述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前者列在保险单正面,后者列在保险单背面。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在其凭证上不印详细的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这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即在出口货物的发票上由保险公司加注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编号。一般较少使用,只有中国港澳地区、东南亚地区少数华裔可以接受。

此外,在我国办理FOB和CFR条件进口货物的预约保险业务时,使用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其上载明的项目有保险货物的保险范围、险别、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其他的保险单证还有保险通知书(Insurance Declaration)、批单(Endorsement)等。

思 考 题

1.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几种?各有什么特点?

2.班轮运输有何特点?其运费采取哪些计收标准?

3.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期、装卸港口应如何规定?

4.海运提单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5.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哪些?

6.什么是共同海损?其构成条件有哪些?它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7.我国海洋运输保险险别有哪些?

8.ICC(A)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与ICC(B)险、ICC(C)险的除外责任有何不同?

9.试述“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10.我国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s Commence from January.”问如果于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是否可行?

11.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事后得知:船体撞裂引起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

(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美元、33万美元、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12.中方贸易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楞纸箱,再装入20英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运输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3)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13.大连运往某外国商品(门锁)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W,等级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为443.00港元,试计算应付运费多少?

14.某外贸公司以每公吨10 000英镑CIF伦敦,按加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向英商报盘出售一批轻工业产品,该外商拟自行投保,要求改报CFR价,问出口人应从CIF价中扣除多少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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