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与保障的费用。正确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保障的风险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种。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海上风险是保险业上的专门术语,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1)自然灾害。所谓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而是仅指恶劣天气(Heavy Weather)、雷电(Lightening)、海啸(Tsunami)、地震(Earthquake)或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Accidents)。海上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的搁浅(Grounding)、触礁(Stranding)、沉没(Sunk)、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Collision)、失踪(Missing)、失火(Fire)和爆炸(Explosion)等事故。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Theft,Pilferage)、短量(Shortage in Weight)、沾污(Contamination)、泄漏(Leakage)、破碎(Breakage)、受热受潮(Sweating and/or Heating)、串味(Taint of Odour)、生锈(Rusting)、钩损(Hook Damage)、淡水雨淋(Fresh and/or Rain Water Damage)、短少和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 and Non-delivery)、破损(Clashing)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
2.保障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灭失即为海上损失(Average),简称海损。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按照海上损失程度的不同,海上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在部分损失中,按其损失的性质,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按其损失情况的不同,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两种。实际全损,又称为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原货主。推定全损,又称为商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或该货物的实际完好状态时的价值。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它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即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采取救难措施引起的,其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3)共同海损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只是为了船舶或货物单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4)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及特殊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的理算,由有关获救利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Contribution)。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纯粹是偶然的意外事故,并无人为的因素在内,它所遭受的损失仅仅牵涉到受损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自身利益,并不关系到船、货,甚至运费各方面的利益,也不是由多方面的关系人共同分摊,而仅由受损方面单独负责,这是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方面。
小讨论9-2
从性质来看,下列损失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 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轮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3.保障的费用
保障的费用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保的费用,它主要包括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和特殊费用(Special Charge)三种。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施救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特殊费用包括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由于卸货、存仓货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等。
(二)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保险险别(种)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保险人承保责任大小和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多少的依据。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很多,概括起来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大类,前者又称为主险。(www.daowen.com)
1.基本险别
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AR)三种。
(1)平安险(FPA)。英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这里的单独海损指的是部分损失。“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我国平安险具体承保下述8项风险责任。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包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PA或WA)。英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包括在内”,其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R)。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均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规定的办法,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讫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如果被保险的货物在保险期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另外,还有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还是一切险,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小讨论9-3
保险公司该负责赔偿吗?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2.附加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类。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一般附加险主要承保由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 Sweating)、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锈损险(Risks of Rust)等11种。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它必须附属于基本险别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以后,才允许投保附加险。但若投保“一切险”,则上述险别均已包括在内。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ccessory Risks)。特殊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除包括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 Risk)以外,还有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s)、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1)战争险(War Risk)。战争险是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其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但对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基本险有所不同,它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责任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例如,海运战争险规定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装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如在中途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
2)罢工险(Strike Risk)。罢工险是承保人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对任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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