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确定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否则可能给日后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2)要从产销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确定品质条款时,既要考虑国外客户的具体要求,又要考虑我国的生产实际情况,恰如其分地确定商品的品质。如把品质定得过高,超过国内的实际生产水平,势必给生产和履约造成困难;如果定得过低,则将影响销售价格及商品的声誉。
(3)要注意条款内容和文字科学性及灵活性。对一些轻工业品、矿产品、农副产品的品质要求,既要有科学性,也不能过细造成交货困难。还要避免使用笼统含糊的字句,如“基本上符合市场要求”“在合理误差内”等,更忌用词绝对化,如猎取的沙鸡“彻底放血”“棉布无疵点”等。
(4)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定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低于合同所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常用的公差指标有最高或最低、最大或最小、最多或最少。(www.daowen.com)
小讨论8-1
以黑色车顶替墨绿色车行吗?
中方某公司对美成交自行车3 000辆。合同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 000辆,不得分批装运。我到发货时始知墨绿色的库存仅有950辆,因短缺之数比例不大,于是便以黑色车50辆顶替墨绿色的。问这样做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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