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表示各种交易物品质的方法也不相同,归纳起来,可分为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大类。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是在卖方或买方所在地进行。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验看全体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其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它包括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和标准样品(Standard Sample)两种形式。凡是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之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凭样品买卖要求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下列三种: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商品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的要求,有时他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果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则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此时,应在合同中订明:“商品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交买方确认,经确认以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也称之为“回样”(Return 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凭样品买卖适用于一些很难用科学方法来表示其品质的商品。目前在我国出口商品中仍采用凭样成交的,主要是一部分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以说明(Description)表示商品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都是采用凭说明的方法即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买卖货物的品质,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的规格是指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成分、纯度、含量、性能、容量、长短、大小、质量、尺寸、合格率等。买卖双方在进行磋商交易时,可以通过规格来说明交易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如东北大豆出口规格是:水分最高15%,含油量不低于16%,杂质最高1%,不完整粒最高7%。(www.daowen.com)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是指把同一类或同一种商品,根据生产、经营和贸易实践,按其品质或规格上的差异,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例如一、二、三;甲、乙、丙;A,B,C等。每一个等级都规定有相对固定的规格与要求。例如,我国出口的钨砂按其含三氧化钨、锡、砷、硫等成分的不同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种。凭等级买卖时,一般只表明货物的等级即可,无须详细地列明各级品质的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统一化并以一定的文件表示出来,它一般是由国家机关或工商团体制定、确认并公布实施的。统一化的规格、等级所代表的品质指标即为一定规格、一定等级的指标准则。“凭标准买卖”必须说明其标准系什么组织制定和标准的编号、版本及年份,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标准有的是由国家政府组织规定,有的是由同业工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这些标准中,有的具有品质管制的性质,不符合标准的商品不准进口或出口,有的则没有约束性,只供买卖双方选择使用。由于各国的生产技术先进程度不同,同一商品品质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并处于经常性的修改和变动之中,因此,不同国家或组织制定的不同年份版本的品质标准,其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凭药典确定品质时,应明确规定以哪国的药典为依据,并同时注明该药典的出版年份。
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由于长期形成的习惯或产品本身的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目前,国际上对“良好平均品质”有以下两种说法:一是农副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二是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的,但它是指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大路货”,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要订明具体规格。例如:中国花生仁,大路货,水分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是指有些商品如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由于其结构和性能复杂,安装、使用与维修都有一定的操作规程,不能以几项简单的指标表示其品质全貌,因此,这类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必须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除了要求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外,在合同中还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明确规定在一定的保证期限内,如发现货物品质与说明书不符,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退货。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mark or Brand)
商标(Trademark)是商品的标记,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商品的一种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牌名、牌号)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以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牌号可以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
在国际市场上,一些名牌商品的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国际市场上已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就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品牌来表示其品质。
一种名牌商品必然代表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某种特色且能显示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其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商品。一般在发达国家市场上,非名牌商品是很难扩大销路的。因而名牌的经销商或制造者为了维护其商标的信誉,保证其利润,对其产品都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控制和一定的高标准。因此商标与品牌本身就是一种品质象征。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the Name of Origin)
有些商品,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由于受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的生产技术影响,其质地独特,因此受到消费者欢迎而声誉卓著。所以其产地名称便成为代表该项产品的品质和特色。例如,天津的红小豆、龙口的粉丝、四川的榨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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