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相关性

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相关性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虽然贸易术语是确定进出口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货物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只,受载船只在航行中触礁沉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声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相关性

不同的贸易术语,卖方交货的地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也不同。贸易术语是确定进出口合同性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通常来讲,如果买卖双方选用了某种贸易术语成交,并且双方按照惯例的规定来划分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则该买卖合同的性质也就相应的确定下来。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例如,如果买卖双方选用了F字母开头的术语成交,比如选用了FOB,卖方只要在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按F字母开头的其他术语以及C字母开头的术语成交,卖方的交货地点也都是在启运地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因此,按这两组术语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但是,如果是按D字母开头的术语成交的进出口合同,卖方就必须承担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交货地点也是在目的地或目的港。因此,按D字母开头的术语成交的合同其性质就属于到达合同或到货合同。

虽然贸易术语是确定进出口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因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并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在进出口合同中酌情做出某些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具体约定。例如,买卖双方是按CIF术语签订了进出口合同,但是,双方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此时,卖方的交货地点已不再是装运港,而是目的港。该合同也不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达合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而致使货物灭失,买方在目的港收不到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是有权拒绝支付货款的。

尽管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买卖双方自愿为前提的,不具有强制性。然而,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制定了共同规则,便于买卖双方的磋商和交易的顺利达成。在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中,每一种贸易术语都有其明确和特定的含义。买卖双方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不必要争议,则应注意在合同中不要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

思 考 题

1.简述贸易术语的含义、性质和作用。

2.试比较FCA、CPT与CIP的异同。

3.试述将CIF术语称作到岸价不妥的原因。

4.试比较FCA与FOB术语、CIF与CIP术语的异同点。

5.简述CIF、CFR变形的原因,它们的变形各有哪几种形式?

6.《2010通则》的11种贸易术语中,哪几个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航运?

7.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三个?只解释一种CIF术语的是哪个惯例?(www.daowen.com)

8.我国的某贸易公司与外商按《2010通则》中的CIF术语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只,受载船只在航行中触礁沉没。当我贸易公司凭海运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商以货物已全部灭失,不能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我贸易公司提交的单据和支付货款。试分析进口商有无权利拒绝接受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和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假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付款”,情况又会怎样?买卖双方是按惯例规定还是按合同规定来处理此事?

9.1997年,我国某贸易公司与法国的一个商人按CFR术语达成一项交易,向法国商人出口一批抽纱台布,合同金额为8万美元,结算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船完毕,我方业务人员由于当天工作较忙而忘记了及时向法国商人发出装船通知,11日上班时才想起没有发装船通知,赶紧向法国商人补发了装船通知。法国商人收到我方的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是,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因此拒绝承保。法国商人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没有按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至我方无法及时投保,因而由于货轮遇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你方承担,同时,你方还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 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据被退回。试分析,法商的要求合理吗?我方该不该承担货物的损失以及向法商进行赔偿?

10.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江西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合同,从我国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旧金山,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要求出口方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作为付款条件。我方出口商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商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在将货物运往装运港的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商立即与美国进口商联系,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美国进口商有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商回电声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低5%。我出口商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将受到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美国进口商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商还是做出了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达15万美元。后经与承运人交涉,承运人赔偿损失计5.5万美元。我出口商实际损失9.5万美元。试分析:

造成巨额损失虽然是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但我出口商有无值得吸取的教训?怎样可以避免此类损失的发生?

11.我某贸易公司以FOB条件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声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请求。但是,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而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12.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商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是,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13.我国某贸易公司与英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按CFR利物浦条件成交。在装运前两伊战争爆发了,由于两伊战争爆发使苏伊士运河不能通航,船必须绕道南非好望角。由于绕航多付的运费由谁承担?

【注释】

[1]1公吨=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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