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O.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该规则比较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该惯例只解释CIF这一个术语。该惯例在其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添加。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首次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后来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故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学会给予公布。
《1941年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 Point of Origin,即产地交货。此产地是指“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等。
(2)Free on Board,即在运输工具上交货。《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具体又分为六种: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即在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出口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即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3)Free Along Side,即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ost &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和运费。
(6)Ex Dock,即在目的港码头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由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卖方或买方接受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941年修订本》在美洲国家采用较多。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种(FOB)和第(3)种(FAS)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INCOTERMS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以减少双方之间的争端。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三个词),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五次补充和修订。1999年7月,国际商会又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INCOTERMS 2000,即《2000通则》,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10通则》则是2010年9月公布,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2000通则》自动作废。
小知识7-1
国际商会(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国际性民间商业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法国的巴黎,下设有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它的会员。因此,国际商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国际商会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1994年11月,国际商会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会员地位,并同意中国建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1)《2000通则》简介
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每笔交易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等,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一项合同,即买卖合同。并强调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买卖合同双方关于交货、收货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涉及卖方按照合同交付货物、交付单据两项基本义务。其中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还指出,希望使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通则》的约束。
《2000通则》相对于《1990通则》而言,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主要涉及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另外,在规定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在文字上做了一些修改,使其含义更加明确。
《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中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
E组为启运(Departure)术语。只包括EXW一种术语,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货物所在地将货物提供给买方。
F组为主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术语。它包括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这组术语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费签订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不包含有运费。
C组为主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术语。它包括有CFR、CIF、CPT和CIP四种术语。在C组术语条件下,卖方需要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都含有主要运费。此外,CIF和CIP术语还要求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增加的额外费用。(www.daowen.com)
D组为到达(Arrival)术语。它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术语。按D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必须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根据上述分类列表7-1。
表7-1 《2000通则》中13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的分组情况
续表
《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表7-2),纵向排列。而在《1990通则》中,则是横向排列着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同一条。此外,《2000通则》在买方义务的第三条的标题上加了保险合同一项。《2010通则》仍然使用这种方式来陈述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具体各项标题见表7-3。
表7-2 《2000通则》中13种贸易术语的列表对比
表7-3 《2010通则》中卖方和买方各承担的义务对比
续表
在上述三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1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在国际上影响最大。《2010通则》是本章的主要学习内容。
小知识7-2
EDI的概念
(引自汪涛等.EDI:国际贸易新手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的技术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席会议同年接受了这一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的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的法律定义是: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因此,EDI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用统一的标准来编制资料;二是利用电子方式传输信息;三是计算机应用程序之间的连接。
在1993年之前,国际上常用的统一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的ANSI X 12,一个是联合国EDIFACT。从1993年4月起,ANSI X 12开始向EDIFACT靠拢,这样全世界统一的标准就只有EDIFACT。
我国是在1990年引进EDI概念的,原国家经贸部于1990年5月和1991年5月分别召开了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无纸贸易战略与技术研讨会,并把EDI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应用项目,成立了“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1993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EDI国际研讨会”。
EDI可以为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效益,这主要是来自EDI的高速、精确、节约、省时。据香港专家统计,实施EDI的直接效益为:商业文件传递速度提高81%;文件成本降低44%,由差错造成的商业损失减少40%,文件处理成本降低38%。除了直接效益外,还可以为用户带来间接效益和战略效益。
(2)《2010通则》简介
国际商会的《2010通则》中共有11种国际贸易术语。这11种国际贸易术语可以被分为两类: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
适合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有: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AT(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目的地交货);DDP(完税后交货)。
适合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FAS(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
《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此外,新通则也增加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因为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原则的。
相对《2000通则》,《2010通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13种贸易术语变为11种;贸易术语分类由四组(E组、F组、C组、D组)变为两类(适合水上运输方式和适合任何运输方式);删除《2000通则》D组中的四个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 Duty Unpaid)、DAF(Delivered At Frontier)、DES(Delivered Ex Ship)、DEQ(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2000通则》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新增加两种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二是使用范围扩大至国内贸易合同。
三是电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则》赋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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