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多边协议。而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WTO的地位为:
(1)WTO具有法律人格,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资格。
(2)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3)WTO每一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与WTO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4)WTO每一成员给予WTO其官员及其成员的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似。(www.daowen.com)
2.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广泛
关贸总协定涉及的范围仅局限在货物贸易方面。而世界贸易组织所涉及的领域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而且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3.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是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主协议,以东京回合制定的非关税领域的九个守则和多边纺织品协议为分协议的两层结构。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可以有选择地签署各种多边协定,这种“点菜式”的接受,使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中的义务不平衡,致使总协定的完整性与效能遭到破坏。而世界贸易组织则要求各成员必须无条件地以“一揽子”方式签署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全部多边协议,不能有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从而使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具备完整的统一性。
4.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具有广泛性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资格有两类,一类是该组织的创始国,一类是经过谈判按条款加入的成员。该组织的创始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时已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签署“乌拉圭回合”的最终文件;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和非关税及服务贸易减让。新成员是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一个国家或一个完全自主权的独立关税区,可按加入条件谈判,再经成员三分之二多数表决票通过。截至2013年年底,世贸组织的成员已达160个。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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