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重要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1.鼓励成员国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程序。即使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
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首要目标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使争端得到积极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的并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保证撤销与世界贸易组织任何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措施。在不能立即撤销该项措施时,可采取补偿措施,但补偿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的,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
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为迅速解决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不仅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而且提高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是指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这就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的通过。
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争端的当事方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妥善解决争端,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
6.允许交叉报复
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分为平行报复、跨领域报复和跨协议报复三种,应依次采用。平行报复是在被世界贸易组织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跨领域报复是在同一协定协议或协议的不同领域内进行。跨协议报复是在不同协定或协议所管辖的领域内进行。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磋商,专家组审理争端,上诉机构审理,PSB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作为辅助手段,在基本程序进行中运用。
1.磋商(www.daowen.com)
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强制性阶段。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要求后,被要求方应在接到请求后的10天内做出答复,如同意举行磋商,则磋商应接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如果被要求方在接到请求后10天内没有做出反应,或在30天内或相互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未进行磋商,则要求进行磋商的成员方可以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要求成立一个专家组。如果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投诉一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在紧急情况下(如涉及易变质货物),各成员方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天的时间内进行磋商。如果在接到请求之日后2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该争端,则投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一个专家组。此后的相关程序应最大限度地有利于争端的迅速解决。
2.专家组审理争端
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或是在斡旋、调解或调停未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投诉方可以向DSB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专家组最终应在该请求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予以设立。专家组通常由3人组成,由秘书处提出专家组成员人选,除非争端当事方在自设立专家组之日起15天内同意设立5人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可以是政府官员或独立人士,这些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任何组织。各成员方也不得对他们做指示或施加影响。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利益,当发展中国家为争端的当事一方时,相应的专家组应至少包括一名发展中成员方的成员。
专家组一旦设立,一般应在6个月内(紧急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最终报告。如果专家组认为其不能如期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其延误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从专家组设立到向各成员方提交报告不得超过9个月。应投诉方请求,专家组的工作可以暂停12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如超过12个月,专家组的授权应予终止。一般情况下,专家组会首先听取争端各方陈述并收受争端各方的答辩意见。然后,专家组将报告初稿的叙述部分(事实和理由)散发给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争端各方应提交书面的意见。待收到各方的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成一份临时报告,并向争端各方散发。在听取争端各方的意见和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完成最终报告。
为了使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审议专家组的争端解决的最终报告,只有在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应由DSB审议通过。对专家组报告提出反对意见的成员方应提供书面理由并予以解释,以便在审议报告会议前10天予以散发。争端各方有权参加审议。在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60天内,除非争端一方正式通知DSB其上诉决定,或是DSB经磋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DSB会议上予以通过。
3.上诉机构审理
由于“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得专家组报告的审议比较容易通过,这样就有必要实行上诉机构审理,以避免专家组报告可能导致的消极因素和不公正结果。
上诉机构仅审理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结论。
上诉机构的审议自争端一方提起上诉之日起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60天。如遇有紧急情况,上诉机构应尽可能缩短这一期限。上诉机构如认为不能如期提出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其延误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
对于上诉机构提交的报告,除非DSB在向各成员方散发上诉机构报告后30天内磋商一致决定不予通过,否则,该报告应予以通过并应得到争端当事方无条件接受。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其建议和裁决即对争端当事各方有约束力,当事各方应予执行。
4.DSB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后30天内举行的DSB会议上,有关成员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如不能立即执行建议或裁决,该成员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合理时间”的长短既可以由当事方协商确定,也可由当事方聘请仲裁员确定。
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被确认违反了相关协议的规定,且其未在合理期限内实施DSB的建议或裁决,则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申诉方可以要求与被诉方谈判补偿问题。所谓补偿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补偿,而是指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准入等方面给申诉方相当于其所受损失的减让。补偿只是一种临时手段,即只有在不可能立即撤销引起争端的措施时运用,或作为撤销该项措施前的一项临时办法。如果给予补偿,应与有关协议相一致。
如在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未能达成双方能够接受的补偿方案,申诉方可以要求DSB授权报复,即中止对被诉方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违法措施已被撤销、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争端当事各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应终止报复措施。
在DSB通过有关建议和裁决后,任何成员都可随时在DSB提出有关执行的问题。除非DSB另有规定,建议或裁决的执行问题应在前述的合理期限确定之日起6个月后列入DSB会议的议程,直到该问题解决。在DSB每一次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有关成员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建议或裁决进展的书面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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