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开放市场,为货物和服务在国际的流动提供便利。
1.自由贸易原则的基本要点
(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做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方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www.daowen.com)
2.自由贸易原则的主要表现
(1)削减关税。关税透明度高且易衡量,但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制约货物在国际自由流动的重要壁垒。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手段的同时,要求成员方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约束”是指成员方承诺把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不再提高。
(2)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随着关税水平逐步下调,非关税贸易壁垒增多,且形式不断变化,隐蔽性强,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世界贸易组织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协议,以规范成员方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如为避免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影响贸易的正常运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又如为使原产地规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原产地规则协议》规范了成员方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强调应当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3)扩大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各国相互开放服务领域。但各国为了保护本国服务业,对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采取了诸多限制措施。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的雇用人数,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总额或参与比例,以及国民待遇限制等。这些限制影响服务业的公平竞争、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不仅对服务贸易本身,而且对货物贸易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方为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与经营机会,分阶段逐步开放商务、金融、电信、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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