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指出口国政府鼓励本国银行对本国出口商、外国进口商、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以促进本国商品的出口。出口信贷通常用于出口金额较大、占用资金较多且期限较长的出口贸易,如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逐步开始运用出口信贷支持国内企业扩大出口。
出口信贷的特点:
(1)贷款利率低于相同条件银行普通贷款利率。
(2)出口信贷的发放一般与国家提供的信贷保险相结合。
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有两种:
(1)卖方信贷。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的出口商提供的贷款。为了扩大商品的出口,银行提供给出口商一笔贷款,便于出口商在将商品赊销给国外进口商时,弥补赊销商品所占用的资金,维持正常的资金周转。所以,卖方信贷实际上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商向外国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便利,以促进和扩大出口。(www.daowen.com)
(2)买方信贷。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是出口国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从而促进一国商品的出口。这种贷款又称约束性贷款(Tied loan)。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是指国家为了扩大出口而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予以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该机构即按承保的金额给予补偿。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承保范围通常是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出口风险项目,它们主要涉及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一般包括政变、战争、革命、暴乱以及出于政治原因而实行的禁运、限制对外支付等风险。经济风险一般包括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破产或无理拒付,或汇率异常变动所造成的损失。两种风险的赔偿率不同,政治风险赔偿率高于经济风险赔偿率,政治风险的赔偿率为合同金额的85%~95%,个别的高达100%;经济风险赔偿率为合同金额的70%~85%。
国家出口信贷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本国的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出口商出口时提供给进口商的多种形式的信贷都可向该机构申请担保。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向国家信贷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期限根据需要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短期为6个月左右,中、长期为2~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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