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措施(Non-Tariff Measures)是指除关税以外限制进口的各种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总称。由于除关税以外限制进口的各种法律法规措施,对进口构成极大障碍,人们把它称为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非关税壁垒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非关税措施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直接的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的品种、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强迫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间接的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规定各种严格的管理办法,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非关税措施名目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实施数量控制的非关税壁垒
1.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 System)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在规定的限额内允许进口,超过限额则不准进口,或虽不完全禁止进口,但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金。进口配额制是实行数量限制的主要手段。进口配额制可分为两种形式:
(1)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一国政府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超过这个数额,便不准进口。绝对配额在实施中又可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全球配额(Global Quota)是进口国规定的某种商品的进口配额,适用于全世界范围,没有国别和地区之分;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是进口国在总配额内根据国别和地区进行分配。一国或地区进口数量达到分配的额度后,便不准进口。国别配额又可具体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
(2)关税配额(Tariff Quota)。关税配额是一国政府对进口的数量不加限制,在规定的配额以内的商品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关税配额是一种配额与征收关税相结合的形式。关税配额与绝对配额的明显区别在于:绝对配额在超过配额后不准进口,而关税配额在超过配额后仍可进口,但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或罚款。
2.“自愿”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
“自愿”出口配额制又称“自愿”限制出口,是出口国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单方面或经双方协商在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进口国规定出口限额。在限额以内,出口国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则禁止出口。
实行“自愿”出口配额制,出口国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被迫做出的。“自愿”出口配额制,对进口国来说,既可以保护国内产业,也可以缓和贸易摩擦,防止贸易战升级。
“自愿”出口配额制有两种:一种是出口国迫于进口国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某种商品的出口数量,限制商品出口;另一种是出口国和进口国经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出口国依协定配额自行限制出口。
3.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商品的进口,事先要由进口商向本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发给许可证方可进口,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开与不开、多开与少开、早开与晚开许可证来控制某些商品的进口。进口许可证不仅可以控制商品的数量、品种,而且可以控制进口来源地。
进口许可证可根据其对进口商品的控制程度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范围的商品可自由进口,对进口数量及进口来源国一般没有限制,进口商很容易取得。有些国家甚至不要求事先申请和领证,只在进口报关时填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范围即可进口。这种许可证制的作用主要是便于政府对进口的监督和统计。特种进口许可证所适用的商品主要是烟、酒、军火武器以及某些限制进口的商品。进口商在进口前必须向政府主管当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才能进口。
在进口许可证的使用中,有的国家故意制定烦琐复杂的申领程序和手续,使得进口许可制度成为一种拖延或限制进口的措施。为了防止进口许可证被滥用而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进口许可证协议》。该协议规定,签字国必须承担简化许可证程序的义务,并保证进口许可证的实施具有透明度、公正性和平等性。
4.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为保障本国经济发展,稳定货币金融,维护对外经济的正常进行,平衡国际收支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和外汇资金流动所实施的一种限制性政策措施。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本国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外币,一切外汇业务统一由政府授权的专业机构经营管理,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买卖。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卖给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换成本国货币,进口商必须在外汇管理机构按官定汇率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携出入境也受到严格限制。这样国家的有关专门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率,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的办法来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数量和进口来源地。
外汇管制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1)数量性外汇管制。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其目的在于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限制进口商品数量、种类和国别。
(2)成本性外汇管制。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复汇率(Multiple Exchange Rate)又称多种汇率,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兑换规定一种以上的汇率。每一种汇率适用于某一种交易或商品,其目的在于鼓励出口,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指一国或区域组织以维护其安全、保障人类及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制定的一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性措施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尽管很多技术性措施是合理和必要的,但由于其规定得十分复杂,且经常变化,往往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起到了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商品进入的作用。随着全球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贸易保护的手段,成为贸易发展的障碍。
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指WTO《TBT协议》所包含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仅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内容,还包括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定和环境贸易壁垒等内容。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更多涉及的是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鉴于环境贸易壁垒越来越受到重视,本节将其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进行介绍。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法律和法规。当前工业发达国家颁布的技术法规种类繁多,一般涉及劳动安全、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与原材料、无线电干扰、卫生与健康以及消费者安全保护法规等方面。各国所颁布的技术法规名目繁多,如美国的《联邦危险品法》《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日本的《食品卫生法》《药品法》《蚕丝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器使用与材料控制法》等,欧盟的《肉类食品法》《建筑产品指令》等。
2.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许多发达国家对制成品都规定了十分复杂严格的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不符合其标准的不准进口。对某些商品还制定独特的技术标准,规定采用或不采用制成品的某种既定结构或某种原料生产,甚至把制成品的某种性能过分提高到高于其他国家通用的性能水平,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原西德禁止在国内使用由车门从前向后开的汽车,而这正是意大利菲亚特500型汽车的式样。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
4.产品检疫、检验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检验检疫规定日趋严格。美国对进口的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规定必须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A),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海关将扣留或销毁。日本在食品中禁止使用化学品和其他食品添加剂。
5.商品包装及标签规定
许多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形式、标签,甚至包装的器皿形状、规格都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加拿大规定食品的标签必须以英文和法文表明产品的名称、净重、国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食品成分。如果食品有一定的消费期限,必须注明有效期。使用期少于90天的食品标签上必须注明到期日。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海关便不准进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影响和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一般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构筑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动机既可能出于狭隘的贸易保护目的,又可能是为了反映本国(地区)相关消费需求的升级,即以消费者健康、提升生活质量等为目的,且这两类动机常常交织在一起,体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因而对出口方的影响也具有双重性。技术性贸易壁垒可能妨碍货物自由流通,扭曲贸易流向,使潜在的比较利益无法获得。这种政策在短期内对出口贸易形成冲击,但在中长期内却可能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促使出口方奋起应对,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从而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获取了更多的比较利益。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把“双刃剑”,更好地发挥其正面影响,抑制其负面影响,是十分重要的。
迷你案例4-4
关注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摘编自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国际商报,2012-05-17)
当前,各国为了避免贸易摩擦升级,将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渗透到技术性贸易措施当中,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度化发展趋势,并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严重而深远的影响。
一、通报量持续增长,且已远远超出传统贸易保护措施的适用频率
与传统的贸易保护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适用频率明显更高。世贸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1995—2010年,各成员向世贸组织通报的反倾销调查共计3 853起,年均240.8起;反补贴调查共计254起,年均约为16起;保障措施调查共计216起,年均约为14起。而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1995—2010年,世贸组织共有110个成员提交了12 983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通报(含修正),年均811.4项;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方面,2002—2010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发布SPS通报8 740项,年均971.1项,且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二、技术难度不断增加,对产品安全卫生要求日趋严格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产品种类不断更新,各国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例如,在技术标准中规定新的、更精确的检测方法或新的、更高的指标,特别是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产业,某些项目的指标甚至比之前高出了几个数量级。
此外,对产品安全卫生的要求从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到纺织品服装的安全卫生标准日益提高。例如,欧盟对食品直接接触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世纪90年代初,铅和镍的溶出量和迁移量为不超过0.8 mg/L,到90年代中期则修改为0.5 mg/L,到2009年铅和镍的溶出量和迁移量限制在不超过0.3 mg/L;2010年年底,欧盟突然宣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新的法规,规定铅和镍的溶出量和迁移量不得超过0.1 mg/L。
三、发达国家积极将本国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各国在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化的竞争或愈演愈烈
近20年来,随着贸易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国际标准的需求日益增加,采用国际标准,或者说标准的国际化或标准的国际趋同,已成为全球普遍的发展趋势。
多年来,以英、法、德为主的西欧国家和美国一直将精力和时间放在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上,企图长期控制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大权,且不遗余力地将本国标准变成国际标准。按承担TC/SC技术秘书处数量和资助额计算,德国(DIN)在ISO中的贡献率为19%,英国(BSI)为17%,美国(ANSI)为15%,法国(AFNOR)为12%;德国、法国和英国在欧洲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ETSI中所占份额分别为28%、22%和21%。目前,加拿大承担了584个ISO和IEC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技术性贸易措施向全产业链控制延伸,制度化特征日趋明显
从产品角度看,无论是从初级品到制成品,还是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到资本技术含量产品,进口国都有严格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从过程上看,涉及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以欧盟食品制度体系为例,自2002年以来,欧盟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令、指令等并存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新框架。欧盟的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
近年来,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从个别的限量指标发展成为名目繁多的限制或禁止指标体系,制度化特征日趋明显。这种趋势在日本、欧盟和美国表现最为明显。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日本于2006年5月实施的“食品中含有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限定标准的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了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门槛,影响到中国近80亿美元的出口额,涉及中国5 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和1 600万农民的利益。
五、技术性法规逐渐向强制性法规为主的方向发展,国别影响和扩张效应日益明显
近年来,一些自愿性措施正在与强制性措施相结合,并出现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发达国家近年来发布的技术标准大部分为强制性措施,如进入美国的药品必须获得FDA认证,进入加拿大的大部分商品必须获得CSA认证,进入日本的诸多商品必须获得SG或ST标识,进入欧盟的产品要通过CE、CS等产品质量认证等。
此外,从管理机制上看,各国均已建立了完善的产品检验和召回、海关扣留制度,并在实践中予以大量运用。目前,中国出口产品均已成为上述国家(地区)通报和扣留的重点。
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差异性和歧视性呈扩大化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断加大
由于各国的生产力、技术水平不同,所实施的各项技术标准也不同,所以各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呈现出总体和行业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性实际上构成了落后国家或行业产品进入先进国家销售的市场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还具有明显的歧视性,虽然进口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在表面上是内外一致的,而事实上,世界各国构筑标准的差异性就表明高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壁垒。此外,进口国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设定往往是为了回避出口国具有规模效益的产品的竞争,而且技术标准、技术措施的制定主要是由进口国政府和相关技术部门来完成的,所以进口商品在与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也是必然的。以ERP指令为例,为达到欧盟ERP指令有关待机方面的第一阶段1~2瓦的能耗要求,企业需增加约5元/台的成本;而要达到第二阶段0.5~1瓦的能耗要求,则需增加10元/台以上的成本。
(三)环境贸易壁垒
所谓环境贸易壁垒(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s),又称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而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由于发达国家的产品科技含量和公众的环境意识普遍较高,他们对环境标准的要求非常严格,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等整个过程均须符合环保要求。这无疑会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及出口带来很大的障碍。
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绿色市场准入
绿色市场准入是指一国禁止进口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环境的商品。例如,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必须是来自经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原则上讲,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去规定其贸易伙伴的国内环境标准,不可以将本国的环保价值观强加于另一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出口国为了维持其出口贸易关系而允许进口国可以对其国内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检查,提出较高的标准,从而保证出口产品能满足进口国的环保标准。这种检查,无疑会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www.daowen.com)
2.绿色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规定严格的强制性环境保护技术标准,明确规定,一切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都有权拒绝进口。如欧盟在1992年就开始禁止含有51种化学物质棉布制造的服装,1994年德国联邦健康委员会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健康的“一揽子”计划,其中包括禁止一些可能致癌的偶氮染料加工的纺织品进入德国市场。
3.绿色标志
绿色标志也称环境标志、生态标志,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环境团体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将该标志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无危害或危害极小,因此这种标志又叫绿色通行证。具有环境标志的产品在进口时往往可以享有优惠。绿色环境标志作为一种标签只不过是其产品生产、销售、消费、处理过程的一种外化,其真正的奥妙之处在于有权授予标签,有权进行检查的机构是谁。如果仅限于进口国的某些机构授权贴这种标签,则由于申请成本加大,检查程序过于烦琐等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自从1987年德国首先使用“蓝色天使”标志以来,现在已有美国、日本、加拿大、法国等30多个发达国家、2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推出绿色标志制度,标志涉及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
4.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和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由于绿色包装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利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而又不污染环境,因而绿色包装或生态包装在发达国家市场广泛流行。经济的发展使世界各国的包装废物迅速增加,对环境造成的威胁日益加大,而且包装耗费物质材料,加剧资源紧张。许多国家纷纷出台包装标准,用来限制进口产品的包装对本国环境的污染。例如,丹麦曾颁布法令,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
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要求日趋严格。在日本,有关农药残留量方面的标准多达6 000多个。
(四)蓝色贸易壁垒
蓝色贸易壁垒(Blue Trade Barriers),也称为社会责任壁垒,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而形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蓝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蓝色贸易壁垒最典型的代表是SA8000标准,它是由美国经济优先权委员会(简称SAI)制定并实施。SAI由来自11个国家的20个大型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工会、人权及儿童组织、学术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及认证机构组成。2001年12月12日,经过18个月的公开咨询和深入研究,SAI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SA8000标准一经产生,就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支持,成为最重要的认证标准之一,并成为蓝色贸易壁垒的代名词。SA8000标准在童工、强迫性劳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等领域制定了最低要求。
SA8000对企业的要求是:①不得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②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③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④反歧视原则;⑤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⑥工作时间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要求;⑦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⑧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⑨应制定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并对此定期审核,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一名代表与其沟通;⑩建立适当的程序,证明所选择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规定。
蓝色贸易壁垒有六种表现形式:对违反国际公认劳工标准的国家的产品征收附加税;限制或禁止严重违反基本劳工标准的产品出口;以劳工标准为由实施贸易制裁;跨国公司的工厂审核(客户验厂);社会责任工厂认证;社会责任产品标志计划。
蓝色贸易壁垒强调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人文关怀,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当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推行蓝色贸易壁垒通常是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达到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出口以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
小知识4-1
社会责任国际指南标准:ISO 26000
(引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226546.htm)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从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2004年6月,最终决定开发适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标准,由54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参与制定,编号为ISO 26000,是在ISO 9000和ISO 14000之后制定的最新标准体系,这是ISO的新领域,为此,ISO成立了社会责任工作组(WGSR)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 26000)的发布仪式,该标准正式出台。
尚处在开发过程中的ISO 26000由于其开发主体参与的众多性、涉及主题以及审核修订过程的复杂性,使得使该标准的开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具有广泛适用性
正在开发的ISO 26000有着较强的适用性,它适用于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有关公共或者私人部门的所有类型的组织。该标准有三个特性:①是指导性的文件;②不用于第三方认证;③不是管理体系。该标准仅仅是针对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南和指导方针,不是强制性要求和管理体系标准,也不像ISO 9001和ISO 14001一样用于认证。
2.内容全面系统
未来的ISO 26000标准,将是一个吸纳先进实践经验,经国际协商保持一致的指南性标准。截至2007年9月,最新拟订稿就有101个页码,标准参照和引用了自1948年以来的68个国际公约、声明和方针,这是目前其他标准或指南所没有的。标准与联合国及其下属相关机构,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ILO)规定条款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有关社会责任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ISO 26000框架大致分为范围、参考标准、术语和定义、组织运作的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的原则、社会责任的基本目标、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等部分,标准的核心部分覆盖了社会责任内容的九个方面,包括:组织管理、人权、劳工、环境、公平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参与、社会发展、利益相关方合作。相比其他社会责任国际指南与标准而言,ISO 26000的内容体系更加全面,更靠近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的要求。
3.非常规的开发模式
社会责任工作组(WGSR)被分为六个任务小组,其中三个负责内容的起草,另有一个负责项目参与方基金和相关方的参与、沟通和运行过程,一个联络工作组负责草案拟定小组的协调并监控工作完成情况,还将组织一个编辑委员会负责审阅草案内容,确保其内容清晰且协调一致,最后一个主席顾问组帮助主席策划工作组的整体活动。ISO与世界劳工组织签署了一个谅解备忘录,这给予标准制定过程一个特殊的地位。这是此项目有别于其他常规项目的一大特点。
ISO 26000开发的另一个特点是兼顾了“平衡性”的考虑。工作组本身和其他任务小组都设有主席和副主席、秘书和副秘书,推选这些人员的原因是确保发达/发展中国家、区域成员和相关方及性别达到平衡。工作组的副主席由技术管理委员会指定,他们分别来自巴西和瑞典。这一原则需要时也适用于各专业小组。中国作为该标准的成员单位之一,也派出了6人专家组参与了标准的开发。
ISO 26000的原则如下:
(1)强调遵守法律法规,强调组织应当愿意并完全遵守该组织及其活动所应遵守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尊重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
(2)强调对利益相关方的关注。
(3)高度关注透明度。
(4)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
(5)强调对人权和多样性的关注。
总体而言,ISO 26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广泛联合了包括联合国相关机构、GRI等在内的国际相关权威机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会员国的技术和经验优势制定开发的一个内容体系全面的国际社会责任标准。它兼顾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并广泛听取和吸纳各国专家意见与建议。尽管由此也导致了其出台过程相对漫长,但可以预见,该标准的诞生将会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意义上推动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并将获得各类组织的响应与采纳。
(五)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知识产权优势超出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的独占权,或有限垄断权的范围,不公平或不合理地行使知识产权,实行“不公平贸易”。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与专利权结合的技术标准
在高新技术领域,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一系列技术标准,或凭自己的技术优势形成事实标准。而这些标准往往是以专利权为基础形成的。与专利技术相结合的技术标准比传统的技术标准更具有杀伤力,发展中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极大地限制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自由流通。
2.由标识性权利构成的壁垒
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业团体经常把一些标识注册成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就构成了由标识性权利组成的贸易壁垒。有时,某些专利技术虽已过了有效期,成为公知技术,但商品上的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证明商标也成为一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3.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的滥用
为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必须实行进口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但有些权利人恶意申请临时措施或海关扣押或海关手续过于繁杂,都会使进口人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损失。出口边境措施是TRIPs规定可以实行而并非必须实行的,设立出口控制,通关履行繁杂的手续,提交各种授权文书和商业票证,不仅拖延时间,而且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风险。因此,滥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也构成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小知识4-2
美国的“337条款”
(摘引自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817124.htm)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美国“337条款”调查可以由厂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发动。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被诉企业将面临驱逐令和制止令。
美国“337条款”是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款”,不是为了防止侵权,而是为了阻止进口。因此,中国企业在美开展业务时,应加强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正视“337”条款的贸易保护作用。
小知识4-3
服务贸易壁垒
服务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各国对其的限制只能是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所设置的障碍。服务贸易壁垒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服务产品移动壁垒
服务产品移动壁垒包括数量限制、当地成分或本地要求、补贴、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以及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给予一定的服务进口配额;要求服务厂商在当地购买设备,使用当地销售网或只能租赁而不能购买;给本国服务厂商提供补贴,规定公共领域的服务只能在本国市场上购买;对外国厂商使用的设备型号、大小和各类专业证书的限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外国厂商的限制等,这些都有效阻碍了外国服务产品和服务厂商的进入。
2.资本移动壁垒
资本移动壁垒包括外汇管制、浮动汇率和投资收益汇出等方面的限制。外汇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对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和兑换,以及外汇的出入境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外汇管制、不利的汇率以及对外资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限制,不仅增加了厂商的运营成本,削弱了消费者的购买力,而且在相当的程度上抑制了资本的移动和服务贸易的发展。
3.人员移动壁垒
人员移动壁垒主要涉及各国移民限制的法规和出入境烦琐的手续。由于各国移民法及工作许可、专业许可的规定不同,限制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同。
4.信息移动壁垒
由于信息传递模式涉及国家主权、垄断经营和国家公用电信网、私人秘密等敏感性问题,因此各国普遍存在各种限制,如技术标准、网络进入、价格与设备的供应、数据处理及复制、储存、使用和传送、补贴、税收与外汇控制和政府产业控制政策等限制或歧视性措施。而这些措施不只阻碍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而且制约着金融、旅游、运输、仓储、建筑、会计、审计、法律等部门的发展,因为这些部门的发展是以信息流动作为服务者提供服务的先决条件。
5.经营限制
这是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以开业权限制等为表现形式的绝对的进入壁垒,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趋于不断削弱,而更多的是对具体经营权限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体现了适度的对外开放,又往往能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的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因此,这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壁垒形式。并且,这还是一种“可调性”较强的壁垒,各种经营限制的内容及限制的程度、方式等均可依本国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推进的要求而不断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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