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关税的方法
1.从量税(Specific Duty)
从量税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等)作为征税标准,按每计量单位预先制定的应税额计征关税。例如,日本1996年版税则规定,原油暂定税率为315日元/千升。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从量税额=商品计量单位数×每单位应税额
征收从量税的优点是:征收手续简便,只需核对商品的名称和数量,容易计算,并能起到抑制廉价商品或故意低瞒报价商品的进口;其缺点是:对同一税目下的商品,不论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收,因此税负不太合理。由于单位税额是固定的,不能随着价格的变动而及时调整。特别是在物价上涨时,关税相对降低,其保护作用和财政作用有所减弱。
2.从价税(Ad Valorem Duty)
从价税是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征税标准,按其一定比例计征关税。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从价税额=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从价税的优点是:按商品价格征税,税负合理。从价税率以百分数表示,便于各国在关税水平、关税保护程度上进行衡量、比较与谈判。从价税的缺点是:完税价格的确定比较复杂,费人费事,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另外,当某一种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大幅度下跌时,或人为故意低瞒报价进口和低价倾销时,从价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护国内相关工业或防止逃漏税款的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大多使用从价税或以从价税为主。
3.混合税(Mixed Duty)
又称复合税(Compound Duty),它是指在关税税则中,对同一税则号下的商品同时制定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并同时征收的一种关税。例如,美国1982年版税则对非针织毛制服装每磅价格不超过4美元的,征收每磅从量税25美分,另加从价税21%;每磅价格超过4美元的,征收每磅从量税37.5美分,另加从价税21%。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综合了从量税和从价税的优点,使税负更合理、适度。在进口商品价格变动时,既可以保证有稳定的财政收入,又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混合税中从价税与从量税的比例难以确定。
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www.daowen.com)
在关税税则中,对同一税号下的商品同时制定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分别按从价税或从量税计算税额,可选择其中一种有利的税率征收。选择税克服了从价税或从量税各自的缺点。一般各国多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征收,也有些国家为使税负较合理则选择较低的一种征收。
(二)完税价格(Duty-paid Value;Customs Value)
完税价格又称海关价格或海关固定价格,是指经过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所依据的价格。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使用从价税或从价税为主的情况下,完税价格是决定税额的重要因素。
《海关估价协议》规定,进口成员方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使用该协议规定的其他5种方法,即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回顾”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这6种方法应严格按顺序实施。海关不得颠倒6种估价方法的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以要求颠倒使用第4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三)海关税则(Custom Tariff)
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口应税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税则是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海关税则实施细则以及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
(2)税则归类的总原则;
(3)各类、章和税目的注释;
(4)关税税率表。税率表包括税号、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三部分。商品分类目录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商品的不同生产部门,或按照商品的自然属性、功能与用途等分类,以便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目前,许多国家的海关税则都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H.S.)。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
海关税则按其税率栏数可分为单一税则和复式税则。单一税则是指税则中只设有一栏税率,适用来自任何国家的同种商品。如肯尼亚规定农具的进口税率为20%,工具的进口税率为10%。复式税则是指税则中设有两栏或两栏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种商品,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税率,实行差别待遇。其中,普通税率(或称一般税率)是最高税率,特惠税率是最低税率。在这些税率之间,还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普惠税率等。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2栏、3栏、4栏甚至5栏的不同的多栏税则。例如,欧盟实施5栏税则:第1栏特惠税率,实施对象是欧盟的联系国,即签订洛美协定的非洲、太平洋及加勒比地区65个国家或地区,还有根据欧盟与土耳其、摩洛哥、突尼斯等签订的协定,对于这些国家的部分产品的进口,给予特惠关税;第2栏是协定税率,实施对象是与欧盟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如以色列、瑞士等;第3栏是普惠税率,实施对象是77国集团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第4栏是最惠国税率,实施对象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及与欧盟签有双边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第5栏是普通税率,也就是最高税率,实施对象是上述国家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包括“使用说明”“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使用说明”主要对各种税率的适用范围、国别代码、计量单位等进行解释和说明。“进口税则”涉及8 549个税目,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等;而“出口税则”涉及102个税目,仅设有“出口税率”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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