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创新试点:跨境电商企业B2B出口达标优化

创新试点:跨境电商企业B2B出口达标优化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多地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地方政府也希望海关对跨境电商B2B方面单列监管方式并积极争取参与试点。三是解决跨境电商出口统计问题。二是实施跨境电商B2B出口针对性监管创新措施。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的监管要求与一般贸易货物相同,风险防控要求一致。

创新试点:跨境电商企业B2B出口达标优化

海关针对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特点将海关在跨境电商B2C监管的创新经验推广到B2B领域,组织推动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改革,进一步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完善海关监管模式,从而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新业态对稳外贸保就业和帮助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13日发布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在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1.跨境电商B2B出口与一般贸易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区别

总的来说,跨境电商B2B出口与一般贸易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在企业资质要求、通关系统、随附单证、物流管理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B2B出口与一般贸易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区别

2.跨境电商B2B出口向海关申报方式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和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向海关申报,具体路径如图1所示。

图1 跨境电商B2B出口两种申报方式

(1)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

具体流程为:一是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二是报关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系统校验通过的向H2018推送报关单。

(2)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通关

具体流程为:一是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二是清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系统校验通过的向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推送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3.创新开展B2B出口试点的重要意义(www.daowen.com)

一是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跨境电商B2B监管改革的要求。受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2020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承受巨大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国务院在《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着力在跨境电商B2B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海关及时出台跨境电商B2B出口支持措施,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困难,这是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商“优进优出”取得重要进展。

二是回应新业态发展诉求。海关通过广泛调研了解到,企业普遍反映当前跨境电商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B2C)进出口方面,希望海关能创新B2B出口监管模式,让企业享受更多通关便利。同时,多地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地方政府也希望海关对跨境电商B2B方面单列监管方式并积极争取参与试点。此次新政顺应业态发展需要,增列专门的监管方式代码,配套相应的通关便利化措施,将海关近年来对跨境电商B2C监管的创新经验推广到B2B领域,有利于为B2B出口提供更优化的通关保障。

三是解决跨境电商出口统计问题。新政出台之前,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只能采用一般贸易、邮快件等方式申报出口而无法体现新业态实际,也无法像B2C出口企业那样享受针对新业态的政策支持措施。此次增列监管方式代码,将B2B出口贸易形态纳入跨境电商监管范畴,使得海关能够在通关系统中准确识别和统计跨境电商出口数据,更加全面反映业态情况,为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提供更科学的数据参考。

四是为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措施提供支点。在跨境电商B2B改革中,增列监管方式代码将为商务、财政、税务外汇等部门配套支持措施提供了支点。如财政部研究推进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因滞销等原因退货免税问题,要求海关能够准确区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运货物。增设监管方式代码,是保障税收支持政策落地和跨境电商出口退货长效开展的必要条件。

五是主动对接广交会等国家重大展会。由于疫情原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又称“广交会”)等展会开始由线下转至线上举办。2020年广交会同步联合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开展线上交易。海关B2B出口监管新政推出正当其时,通过展会线上成交的货物可通过B2B出口的新监管方式通关,享受新模式带来的通关便利。

4.创新开展B2B出口的重点任务

一是建立适应跨境电商B2B出口的海关监管模式。增列跨境电商B2B出口两种模式对应的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监管要求进行监管。“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并向“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单一窗口”)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向单一窗口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

二是实施跨境电商B2B出口针对性监管创新措施。根据跨境电商新业态信息化程度高、平台交易数据留痕等特点,实现企业一次登记、一点接入、简化申报、便利通关、优先查验、退货底账管理等有针对性的监管便利措施。

三是推动改革的同时防范业务风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的监管要求与一般贸易货物相同,风险防控要求一致。跨境电商出口订单或订仓单信息与申报信息自动比对,企业提供给海关的信息数据更多,有利于开展针对性的风险分析。创新出口退货管理方式,以企业和商品为单元由系统自动建立退货底账数据,在有效期内对退货商品进行总量控制,既便利企业操作又有利于海关防范伪报多报退运货物风险。

四是进一步优化完善海关统计。建立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并增设相应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有助于实现从通关系统中精准识别、准确统计跨境电商出口数据。根据改革进展,逐步调整统计调查内容和调查频度,在已经开展的系数法月度估算的基础上,继续优化跨境电商全业态规模的测算方法和统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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