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比美国、欧盟等由于跨境电商起步较早,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我国跨境电商近年来快速发展,但是知识保护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因此,我国在建立国际化知识保护机制方面,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借鉴这些国家的宝贵经验。重点针对境外侵权维权难的问题,政府需要联合平台,建立国际化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三是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新规则。
相比美国、欧盟等由于跨境电商起步较早,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我国跨境电商近年来快速发展,但是知识保护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因此,我国在建立国际化知识保护机制方面,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借鉴这些国家的宝贵经验。
一是强化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实行的是行业自制与政府规则相结合的办法,但在平台监管机制上存在缺陷。因此,首先要督促平台建立良好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制度层面,明确平台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职责,督促平台和电商企业之间签署服务协议,对出售假货、平台商品品质抽查、违规申诉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
二是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针对境外侵权维权难的问题,政府需要联合平台,建立国际化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解决难度大、纠纷比较复杂的境外侵权事件,建议由公安部会同外交部等进行解决。此外,建议仿照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设立网络版权认证中心、商标和域名认证机制等第三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对网络行为进行持续的介入。(www.daowen.com)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新规则。我国应该不断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基于我国电商平台、中小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并在双边、多边谈判中不断体现出来,进一步完善并逐步形成全球公认的跨境电商新规则,强化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引领全球跨境电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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