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域合作中,代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最高水平的是CP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USMCA(美墨加协定),其中,在USMCA中从CPTPP中的电子商务章节变为数字贸易章节,代表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水平。与CPTPP相比,USMCA在承袭了之前CPTPP的部分条款外,也对CPTPP中所涉及的数字贸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升级。
一是在国民待遇方面,USMCA扩充了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的适用范围。CPTPP的非歧视性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况仅限于广播(第14.4),而USMCA对CPTPP非歧视性原则进行了承袭,但是将“广播例外”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缔约方必须对广播服务产品及服务提供者给予国民待遇,这可以看成是美国突破加拿大等国限制文化输入(如广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
二是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USMCA直接删除“考虑各方监管需求”的例外情况。CPTPP在第14.11条“电子方式的跨境信息传输”中存在例外条款,即“每一缔约方都可能对通过电子手段传输信息有自己的监管要求”,这为一些国家以数据涉及信息安全、国家安全等而不执行这一条款成为可能。而USMCA直接删去上述内容,将会进一步提升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相关条款的执行力。
三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USMCA增加了具体国际框架协定的案例及基本原则要求。CPTPP在“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中明确提出各缔约方需要参照相关国际原则和准则来构建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但是没有明确解决现实中的“隐私侵权问题”。而USMCA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更加具体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借鉴APEC的隐私权框架和OECD理事会的《关于保护隐私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准则(2013)》。此外,USMCA还提出了缔约方需要确保任何限制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措施必须与相关风险成比例,并且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原则,包括收集限制、数据质量、目的范围、透明度、个人参与和问责制等。(www.daowen.com)
四是在数据存储方面,USMCA从“非强制本地化”中剔除“监管例外”和“公共安全例外”规定。CPTPP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将使用缔约方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将设施置于其领土内作为另一缔约方在其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但是却存在两个例外:国内监管例外(第14.13.1)和合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第14.13.3)。现实中加拿大等国依照上述两个例外强制实施数据本地化管理。而美国在USMCA中再次强调数据存储的非强制本地化,并且剔除CPTPP中的两个例外条款。
五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扩充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的使用范围并引入“密钥保护”条款。CPTPP明确规定任何缔约方都不得将要求转移或获得另一方面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领域内销售和使用软件产品的条件,该条规定只适用于“大众市场软件或含有该软件的产品,但不包括关键基础设施所使用的软件”(第14.17.2)。在USMCA中,直接删掉了该条款,即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也适用于关键基础设施所使用的软件。此外,USMCA还在第12.C.2中明确加密保护的概念,禁止缔约方在知识产权受侵害的情况下将获得加密密钥作为向外国开放市场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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