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6年,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就将电子商务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核心是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1998年WTO通过《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并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四个常设机构来具体推进,具体包括市场准入、分类问题、关税税费、知识产权等。但是《工作计划》并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仅在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方面形成共识。
2013年,巴黎部长级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计划部长决定》,要求《工作计划》考察网络互联、信息获取、移动通信、电子传输软件、云计算等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快速发展,相关议题不断变化,WTO成员如美国、日本、中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都提交电子商务提案和讨论文件。
2017年12月,71个WTO成员方在布宜诺斯艾利斯部长级会议中发表《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号召参加方积极对“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开展探索性工作,开启了以经贸规则为目标的新时代。2019年年初,中国等5国加入进来,76个WTO成员方签署了新的联合声明,确定各成员方有意在世贸组织现有协定和框架的基础上,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并鼓励所有WTO成员加入,截至2021年,已有86个成员方加入。
从共识来看,各方具有广泛共识的内容包括:一是扩大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的市场准入;二是成员方普遍认同世贸组织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的惯例做法;三是应澄清世贸组织内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各类市场准入和规制措施;四是推动电子商务便利化,特别是推动无纸化交易;五是加强线上消费者保护,禁止对线上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诈骗和商业欺诈行为;六是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从分歧来看,美国、欧盟及新兴经济体在电子商务提案中的侧重领域和优先事项各不相同,各成员方对电子商务高标准规制融合类议题的谈判诉求依次降低。具体而言:(www.daowen.com)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包括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成员方的具体主张,代表了保护与促进数字贸易的高标准,包括跨境数据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禁止网页拦截、数字产品免关税和非歧视待遇、保护源代码、禁止强制技术转让、促进互联网服务等。对电子商务的便利化,美国认为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已经覆盖,无须谈判。日本、新加坡关于跨境传输信息、禁止数据本地化等与美国高度一致。
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成员方,主张兼顾市场的充分开放与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一方面,欧盟主张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包括电子合同、电子认证、消费者保护、电子传输免关税永久化等;另一方面,尽管欧盟也主张跨境数据流动并禁止本地化,但同时高度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增加例外条款“可以采取和维持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对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包括通过采取或适用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规则”。
三是以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为代表的成员方,强调应当基于审查和分析电子商务相关WTO协定与该领域现有障碍之间的差距。俄罗斯主要强调在WTO框架内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进一步进行澄清,如关税征收、海关估价、知识产权保护、GATS承诺的适用等。此外,还包括WTO规则未涵盖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事项,如电子签证的认证和承认、电子支付、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安全数据流动。
此外,印度尼西亚等明确反对将电子传输免关税永久化,建议维持目前不对电子传输增收关税的做法,不包括电子传输的内容。我国的优势主要在货物贸易,所以着重讨论互联网支持的跨境货物贸易,以及相关的支付和物流服务,也强调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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