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增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在已设立59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再新设46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从第四批跨境电商综试区获批到增设第五批综试区,时隔只有3个多月。从2015年3月国务院首次设立跨境电商综试区,至2020年4月第五次设立跨境电商综试区,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达到105个,地域范围覆盖了30个省(区、市),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方互济的发展格局。
表4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设立一览
续表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设立和扩容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一是为企业减少税负。在跨境电商综试区可以实行对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优惠政策。
二是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业务“阳光化”发展。杭州等地跨境电商综试区推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引导更多企业进行注册,加强线上监管,优化数字服务,推广创新模式,平台大数据有利于将散落在不同环节的跨境电商订单信息、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进行整合,便利银行对业务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核,促进跨境电商“阳光化”收款。
三是有利于生态发展。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积极开展产业园区建设,汇聚制造生产、仓储物流、电商企业、金融信保、风控服务等跨境电商各类型企业,广泛集聚各类资源要素,实现生产要素和产业集聚,打造跨境电商生态圈,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区域生态圈综合配套支持。
2020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他指出,要“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提升国际货运能力”“推进新一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这是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连续第6年提出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2020年7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稳外贸、稳外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工作部署的重要环节,要支持发展跨境电商、海外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业态,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带动中小微企业出口。
2020年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国际市场布局、国内区域布局、经营主体、商品结构、贸易方式等“五个优化”和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贸易促进平台、国际营销体系等“三项建设”,培育新形势下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实现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提出要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不断探索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建立综合试验区评估考核机制;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推广跨境电商应用,促进企业对企业(B2B)业务发展;研究筹建跨境电商行业联盟;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总结经验并完善配套服务;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研究完善配套监管政策。
2.商务部出台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稳外贸政策
商务部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发展,2020年2月18日,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海外仓信息服务,支持地方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建设。通过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海外仓建设,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赴重点市场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和海外仓,以期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具体包括:
一是持续完善政策体系。出台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零售出口无票免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等80多项支持政策,复制推广了12方面36项成熟经验做法。
二是支持地方探索路径办出特色。国务院已分五个批次批准设立105个综试区,商务部未来将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等建设。
三是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截至2020年11月,各综试区内备案主体已经超过14万家。其中,部分本土平台“走出去”,拓展中东、东南亚和非洲等新兴市场,带动数千个中国品牌出海;一批独角兽企业创新柔性供应链,实现快速发展。商务部将继续通过扩大出口信贷投放等政策措施,支持各类主体创新商业模式,为跨境电商发展添动力、增活力。
四是高质量推进海外仓建设。海外仓是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实现本土化运营的重要依托。截至2020年11月,各综试区企业已建设海外仓超1 800个,服务范围覆盖全球。
五是积极深化国际合作。我国已在世贸组织、G20、APEC等多边场合提出跨境电商“中国方案”,并与22个国家签署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未来将继续积极参与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制定。
3.海关总署出台跨境电商新的监管措施(www.daowen.com)
2020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4号)指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包括延长15天退货操作时间、明确退货场地等,更加符合退货业务实际的同时,也使消费者退货更加便利。
2020年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2020年第75号),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等10个海关进行监管试点。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和“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于7月1日施行。改革实施前,我国对跨境电商监管制度和政策措施集中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B2C)领域。此次改革为跨境电商B2B出口增列了9710、9810监管代码并配套通关便利化措施,有助于推动外贸新业态快速发展。第一,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试点企业可适用“一次登记、一点对接、优先查验、允许转关、便利退货”等通关便利化措施。第二,新监管方式助力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此次改革大力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拓展出口海外仓业务,助力商家出口海外。第三,改革也进一步拓展了整个跨境电商领域和空间,基本上涵盖了真实的跨境电商领域,将有利于对跨境B2B出口数据进行统计,为今后政府部门制定更多跨境电商政策提供更多数据支撑。
专栏
监管代码:1210
2014年,海关总署增列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相当于境内企业把生产出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的仓库中,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之后按照订单由仓库发往境外。
监管代码:9610
2014年,海关总署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
监管代码:9710
2020年,新增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610、9710模式都是指境内企业直接发货至境外购买人手中,其区别是,9610是企业至个人的B2C模式,而9710则是企业至企业的B2B模式。
监管代码:9810
2020年,新增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9810模式的仓库建在大陆以外地区,而1210模式的仓库建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92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又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于9月1日施行。至此,我国增设9710、9810监管试点的海关达到22个,覆盖我国主要涉及跨境电商贸易的海关。
此外,海关积极适应和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不断创新优化监管制度,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解决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难的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帮助企业克服疫情导致的物流延迟等影响,助力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4.多部委发布跨境电商支持政策
2020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提高了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020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从而便利了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个人也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旨在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