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应对网上商场经营中的税收问题?

如何应对网上商场经营中的税收问题?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终,张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款6万元,公司被罚10万元。这也是目前披露的国内首例对个人网店征税。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工商税务部门不会对网上商场经营单独制定税务政策,当前的做法是按传统企业赋税的方式收取。

如何应对网上商场经营中的税收问题?

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的角度看,目前网络零售的店铺主要分三种:第一种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第二种是已注册公司的个人网店;第三种是实体店的网上商铺。后两者与线下的实体公司别无区别,根据中国国内法律均应依法纳税,而网上商场大都以后两种店铺形式出现。对于第一种,即“纯个人网店”,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征税的具体办法。由于网络交易不同于传统门店交易方式,因此对网店征税的方式、标准、税种等,都处于摸索阶段,尚无定论。因此,截止2012年2月国家税务部门尚未出台网店征税的通知。

1.国外的情况

在美国,1998年就通过了《互联网税法案》。该法案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比如软件音乐)不应该被征税,但一般商品都需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该法案适用期3年,后来两次延期,直到现在还在沿用。不过,美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定,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收税,所以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消费税。例如,一家网店在线销售了一件59美元的衬衣给其实体公司所在地的顾客,那么他须向本地税务部门缴纳2.95美元的消费税。如果他将这件衬衫卖到没有实体店、仓库和生产线的其他州,则不需要向那里缴税。其实就是否应该对网购进行征税的背后反映的是各方利益的博弈。在这场博弈中,政府、网络零售商、传统零售商和消费者的立场不一。而这场博弈在2011年出现了升级,主要是因为经济上的困境使得美国不少州政府承担着数十亿美元的财政亏空,他们正在想办法寻找资金来弥补这些亏空。而销售额快速增长的网络零售业成为各州竞相征税的对象。

澳大利亚,已经对网店进行收税,但并未影响行业活力。在澳大利亚个人开网店,需要向网络平台缴纳登录费、交易服务费等。卖家在网店里每放一个新产品,就要交一笔费用,收费标准根据产品的价格而定。成交后,还要支付成交价格2%~5%的交易服务费;使用Paypal之类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时,也需要交手续费。小本经营的个人网店通常不需要报税,除非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但店主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交税额度视店主当年的总体收入而定。不过,如果店主这一年支出更大,还会享受政府退税。

英国,网店税率与实体经营店一致。早在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就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店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年销售额超过5.8万英镑的,则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登记;若未超过,则不作硬性要求。

日本,根据该国2005年颁布的《特商取引法》,网络经营的收入是需要交税的,而且确实有一些日本人在按照法律纳税。据统计,日本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人民币7.5元)的网店,大多没有报税,而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日本法律有一条规定:若网店的经营是以自己家为单位的,那么家庭的很多开支就可以记入企业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是不足以应付家庭开支的,就可以不用缴税。

2.国内的案例

(1)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案

2007年7月,全国首例利用网上交易逃税案在上海宣判。被告张黎以自己公司(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建立“彤彤屋”,专卖婴儿用品。半年来,“彤彤屋”共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但从不开具发票、不记账,偷逃税款11万多元。最终,张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款6万元,公司被罚10万元。

根据此案审判长、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刑庭庭长唐敏法官介绍说:这一案件是单位犯罪,由于《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因此公司法人代表张黎也被处罚。

另外,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并不是纯粹的网上交易,是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它就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交易,这是一种逃避税收的方法。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黎依公司事实上是B2C(企业对个人),却用C2C(个人对个人)的形式来交易,企图掩盖B2C的实质。

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纳税的专门规定,但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缴纳税收,因此电子商务纳税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

(2)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

2011年6月,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透露,据多方掌握的数据显示,该市“我的百分之一”淘宝网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被最终认定归属于实体经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作为一家实体店,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国税局认定该纳税人2010年应缴纳增值税316.3万元,企业所得税105.95万元及滞纳金等,共计430.79万元,并没有追究其以往应纳税额。这也是目前披露的国内首例对个人网店征税。武汉网店“我的百分之一”是淘宝网女装销售冠军,信用级别达到3个金皇冠,意味着累计有200万笔以上交易。2009年,该店以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在硚口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生产经营服装业务,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人表示,虽然我国尚未出台对网店征税的具体办法,但根据我国税法,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都应该缴税。

3.网上商场税收问题的未来趋势

对于网上商场的经营来说,税收已经不是交不交的问题,而是交多少的问题。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工商税务部门不会对网上商场经营单独制定税务政策,当前的做法是按传统企业赋税的方式收取。而对网络交易整体制定对应税收制度还需解决很多税收相关的问题,重重困难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www.daowen.com)

首先,网络交易给各国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使得各种形式的避税变得更加容易。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严重地阻碍了税务部门获取征税依据。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审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多地出现无纸化操作,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使税收征管稽查工作失去了基础,税务部门无账可查。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利用超级密码掩盖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信息更加困难。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加大,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企业可在国际互联网上轻易变换其站点,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可选择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因此,怎么收,由谁来收,收多少,这些都是问题。如果要征税,应该建立起哪些机制,除了税收之外,对于电子商务现存的一些问题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管理,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专家建议,一旦对网店全面征税,需要建立基础信息采集机制,并要根据网店这一新事物调整征税方式及征税节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税费。对那些靠刷信用冲钻冲冠的商家也不能心慈手软,“吹牛也要上税”,这样可以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国内对网络零售税收工作的开展,还是处于调研、试探阶段,制定出合理的税务政策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早在2007年12月1日,《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开始实施,北京市率先规定网上经营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被称之为电子商务监管中的北京模式——个人网店牌照制。2008年3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电子商务监管征求意见稿,对网上开店办照的具体适用范围予以细化。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这样一条: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须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事实上,北京模式提出的要求互联网经营者办理执照或许就是为了将来收税迈出的第一步。尽管只是地方性条例,但似乎也预示着网上交易征税时代的来临。

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的纳税范围由以下五项组成: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销售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进口货物;

5)单位和个人。

毋庸置疑,我国境内所有网店的所有者不外乎是单位或个人,网店基本上是出售各种货物,绝大部分是新品而非二手货。专家表示,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外,从纳税范围来看,网店无疑是应该纳税的。

业内普遍的看法是,政府现在才开始对网店征税“动刀”,是因为以前像淘宝等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出现时间不久,交易行为还不太成熟,政府摸情况制定规章等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有一定的滞后性。

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有关《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内网店步入“实名制”时代,当时各界普遍猜测,这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其实,实名制与征税本无关联,实名制是电子商务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相关部门对网店进行实名登记并加强监管,消费者会感觉网络购物环境更安全。与此同时,一旦电子商务的经营环境得到净化和改善,就会形成马太效应,增加经营者的赢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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